法院面臨兩難抉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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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2日 04:42 中華工商時報 | |||||||||
摘要:小股東訴大股東蓮花集團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近10億 實習記者江珊珊 朱麗娟 2004年7月8日,蓮花味精(資訊 行情 論壇)一名普通投資者李凱將蓮花集團及蓮花味精告上法庭,理由是該集團占用其控股上市公司蓮花味精的巨額資金,總計11億元,構成
2004年7月23日,蓮花味精發布公告,稱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具普遍性,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是完全錯誤的,公司決定拒絕出庭應訴。 據了解,蓮花集團持有公司5.2億國家股(控股比例接近59%),在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情況下,截止到2004年3月底,蓮花集團占用公司資金為9.49億元,嚴重影響公司的獨立運作和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據7月28日公布的最新資料顯示,蓮花味精的凈利潤為-3990.819萬元。 法院受理有章可循 公司拒絕應訴時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系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普遍現象,且原告提起訴訟無法理依據,原告的多項訴訟請求涉及金額11億之巨,依照級別管轄的規定,此案應由最高法院或省高級法院管轄,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作為基層法院無權管轄。公司公告還稱,本案被告多,訴訟請求多,法律關系復雜,又屬證券市場新型案件,涉及眾多公眾利益,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不能按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為此,記者采訪了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專家周澤。周澤指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只要符合下列四個條 件,法院就必須受理:1、告的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原告因蓮花味精股價大跌遭受損失,而蓮花味精股價下跌與控制蓮花味精的大股東蓮花集團違法挪用上市公司資金是分不開的,因而原告提起的訴訟可以說是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本案的被告是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也是具體的;本案作為侵權糾紛,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而大慶作為原告受損害的結果發生地,當地法院有權管轄此案。 此外,公司法第111條賦予股東個人訴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周澤指出,蓮花集團拒絕出庭是不明智的,對自己也是不負責任的。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被告就應該也只能出庭應訴和答辯;被告不出庭法院,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這對被告是很不利的。 判決面臨兩難抉擇 周澤指出受理這樣一起案件本身需要很大的勇氣。首先,李凱狀告蓮花集團在性質上屬于股東代表訴訟,而我國法律目前并沒有對股東代表訴訟作出明確的規定,雖然在法理上講法院應該受理原告的起訴,但對于在我們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法院往往都會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不予受理。 其次,在很多國家的公司法律制度上都有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而我國的公司法在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雖然法院可以通過對現有法律制度的合理解釋,合法地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爭議,但需要很高的智慧。 再次,本案對法院是否能夠以法律思維解決問題是一個考驗。我國的法院還遠遠未能做到獨立審判。長期以來,對很多純粹的法律問題,法院都是從“大局觀念?、“穩定壓倒一切?之類的政治思維不是從公平、正義之類的法律思維去考慮的。 針對兩被告(蓮花味精和蓮花集團)在答辯中的說辭,大股東占有上市公司資金是普遍現象,法院受理可能引起證券市場波動,不利于市場穩定,法院是以政治的思維去維護一個具有普遍性的違法現象,留下一個有違法治精神、注定會被將來的法律拋棄的判決,還是以法律的思維去維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樹立一個經典的判例?我們拭目以待。 企業制度亟待改進 據了解,在中國股市上集團占用其控股上市公司資金的現象正如蓮花集團所說:非常普遍。例如4月14日,ST春都(資訊 行情 論壇)發布公告:被海拓普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占用4100萬元。4月22日,南華西年報顯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南華西資金5億元。4月27日,數碼測繪(資訊 行情 論壇)曝出8363.5428萬元資金“黑洞?。4月30日,深交所稱,截至2003年末,控股股東黑龍江龍滌集團有限公司占用龍滌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資金達7.3億元。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李永森指出,大股東能夠輕易地從上市公司將資金取走,與現行企業制度的不健全有密切關系。集團公司和上市公司作為兩個獨立的經濟實體,要求上應分離,但是實際在法律上沒有禁止性規定。 據介紹,目前一些集團企業通過IPO募集資金純粹就是為了在股市上圈錢,動機上就為無償占有資金埋下隱患。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原有國有企業形成集團控股上市公司后,運作上仍 然存在很大漏洞,財務不分,人員還是原來的班子,為集團無償占有資金提供了先天土壤。 據了解,蓮花味精董事長兼任控股公司董事長,公司經營管理例會與集團經營管理例會合并召開,公司人員管理與蓮花集團也沒有完全分開,蓮花味精人員的勞動用工合同甚至直接與蓮花集團簽訂。 2004年5月,李懷清辭去董事長一職,由鄭獻鋒接任。據有關報道介紹,蓮花集團內部治理結構混亂,裙帶關系嚴重。集團一股獨大,國企老板的能力直接決定著企業的命運,具有較大的局限性。產權單一,“一股獨大?的現象使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難以真正到位,企業內部缺乏多元利益主體的制衡。 在實踐中,由于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成為公司的“一把手?,使經理班子和監事會通常都受制于董事會。部分公司的董事長同時兼任總經理,使經營層內部的權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蓮花味精成為現行企業制度的又一犧牲品。 據悉,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召開二屆十八次董事會及二屆九次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公司董、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董事會決定于2004年8月28日上午召開200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以上事項。 有關專家指出,股東占有上市公司資金成為普遍現象,一方面反映了很多公司上市純粹是為了圈錢的動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證券監管部門對這種違法現象的長期放任,而要解決集團無償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還要從根本上建立起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鏈接 李凱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張顯軍賠償原告損失100元;2、請求判令被告蓮花味精集團就自己的不當行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體流通股股東公開道歉;3、請求判令被告公司就自己的不當行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體流通股股東公開道歉;4、請求判令被告蓮花味精集團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于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歸還所占用及拖欠公司資金11億元;5、請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積極清收蓮花味精集團所占用及拖欠資金11億元;6、如果被告蓮花味精集團不能在3個月內歸還所欠款項,則請求判令該公司向原告及全體流通股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買入價收購原告及全體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股票;7、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