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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不是任人宰割的”-小股東談蓮花味精案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9日 07:3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審理的小股東訴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侵權糾紛的原告,投資者李凱無疑是幸運的。盡管他的這些訴求最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仍是個未知數。但至少,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沒有以缺乏立法依據為由將其拒之門外。這讓李凱看到了希望,也讓被侵權的證券市場的無數投資者看到了希望。

  值得引起我們注意的是,在李凱的眾多訴訟請求中,并未要求蓮花味精(資訊 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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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及其大股東蓮花集團對其進行投資損失的賠償。因此,這起官司顯然有別于證券市場已經發生的其它民事賠償案。那么,小股東李凱此次首開“先河”究竟是為了什么呢?他最終會不會要求“蓮花”的這一對“父子”對其投資損失進行賠償呢?帶著這種種疑問,記者日前采訪了本案的主角李凱。

  普遍現象并非合理現象

  記者:對于我國證券市場較為普遍的上市公司被大股東占款現象,你是如何看待的?

  李凱:不可否認,正如被告蓮花味精及蓮花集團在其答辯狀中所說的那樣,上市公司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是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普遍現象。但普遍現象并非合理現象,也就是說存在不等于合理。其實,每個人都清楚這是一種病態現象,是需要糾正的。只不過其他人沒有行動,而我拿起了“手術刀”。

  記者:2003年4月,上海投資者邵先生曾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就三九醫藥被大股東占款且被監管部門罰款一事將公司董事長趙新先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醫藥(資訊 行情 論壇)承擔共2萬元的賠償。遺憾的是,這一被認為我國證券市場首例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最終被法院拒之門外。由此,也間接導致了投資者對于此類問題的漠然。因此,是什么導致你又想到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的?

  李凱:其實我自己是學法律的,我很清楚權利的價值就在于它能夠得到法律的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中小股東的權利也是法律賦予的,只有通過法律才能得到捍衛,不要寄希望于他人的施舍與良心發現。每個人都應當明白,如果離開了法律的保障,我們手中的股票就一文不值。所以說,維權,只有靠法律。

  歸還占用款項與股價漲跌無關

  記者:因為蓮花味精被大股東占款事件的曝光,導致你所投資蓮花味精股票的下跌并產生投資損失。但為什么這次你的眾多訴訟請求中,沒有要求被告對你個人的投資損失進行賠償?你進行這場訴訟主要是出于什么目的呢?

  李凱:我并沒把自己在蓮花味精股票投資上的虧損歸咎于蓮花集團,和眾多投資者一樣,我在很多股票上都賠過錢,每個投資者都清楚股市投資有風險,這些風險我們敢于承擔。但是,蓮花集團應當歸還所占用款項,這與蓮花味精股價的漲跌無關,只要它把占用的款項還清,即使蓮花味精破產,我想廣大中小股東也是能夠理性面對的。

  至于我的訴訟目的,就是要實現我作為一名小股東的權利。我要讓大股東明白,中小股東不是任人宰割的,他們不可以為所欲為。我們允許股票下跌,但我們不能忍受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

  當然,作為投資者,我不可能不考慮這一舉動對蓮花味精股價的影響。我認為,此次訴訟如果勝利,不但直接維護了中小股東的權利,而且還很可能會刺激該只股票上漲。只要蓮花集團歸還了所占用的款項,那么蓮花味精的經營狀況一定會有很大的好轉,其股價也應當會上漲。

  小股民總是盼望自己手中的股票會出現利好,其實,等待利好不如創造利好。維權之舉本身就是一個重大利好,試問有人維護的權利與無人關心的權利價值一樣嗎?

  即使勝訴也不要求民事賠償

  記者:另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是,如果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的判決沒有支持你的訴訟請求,你會不會上訴?

  李凱:這要取決于其判決結果是否能夠讓廣大中小股東信服。

  記者:你對判決有信心嗎?

  李凱:法院最后如何判,這由法院決定。但從我個人角度來說,是認為有充分的理由才會起訴的,所以對勝訴很有信心。更重要的是,我對中國的司法公正很有信心。

  記者:如果這次判決法院支持了你的主張,接下來你會要求民事賠償嗎?

  李凱:不會,因為錢并不是我訴訟的目的。

  京滬法律專家為“蓮花味精”案條分縷析 法院受理小股東訴訟令人鼓舞

  今年5月下旬,小股東李凱一紙訴狀將蓮花味精及其大股東蓮花集團告上了法院。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經過討論后,認為此案符合立案條件,當天就予以受理,并在7月8日開庭審理。

  然而,對于法院的這一決定,被告蓮花味精及蓮花集團卻不買賬,專門向法院遞交答辯狀,列出種種理由表明“法院受理審理此案是完全錯誤的”,并因此而拒絕出庭應訴。

  眼下,市場各方關心的無疑是此案究竟有沒有立法依據?根據目前的法律環境來看,此類案件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法律專家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宣偉華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研究室劉俊海博士,請他們對此案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要求大股東歸還上市公司欠款可視為股東代表訴訟

  記者:根據原告起訴狀內容來看,此案能不能歸于股東代表訴訟,即派生訴訟?

  宣偉華:此案實際上較為復雜,其復雜性體現在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七項,其中第一項屬于普通的侵權民事糾紛,索賠金額為100元;第二項和第四項屬于股東代表訴訟的范疇;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訴訟請求不規范,應當作些變更;而第六項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且目的不明。

  嚴義明:從訴訟請求看,不能簡單地歸納為派生訴訟,但其中第四項訴求就是典型的股東代表訴訟即派生訴訟。該項請求完全不是出于個人利益,而是為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因為上市公司利益受到了控股股東的侵害,而公司卻懈怠于或因客觀原因未能追究大股東法律責任,此時由小股東李凱提起訴訟替公司主張權利,這些情況完全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特點。而第一項和第六項就是為了主張個人利益,應該屬于直接訴訟。

  劉俊海:這起案子既有股東代表訴訟成份,也有直接訴訟的成份。一方面,本來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巨額款項,造成上市公司經營困難,應該由上市公司自身出面主張權利。但上市公司并沒有這么做,李凱卻站了出來,要求大股東歸還所欠上市公司款項,這就是股東代表訴訟。另一方面,李凱要求推薦人張顯軍賠償投資損失100元,以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及全體流通股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買入價收購原告及全體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股票,這兩項請求均涉及個人利益,屬于直接訴訟。

  法院依據《民法》可受理此案

  記者:是不是沒有相關立法,即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就不能貿然接手這類案件?

  宣偉華:《民訴法》第108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起訴”是對當事人而言的,“受理”是對法院而言的,法院決定案件該不該由自己受理,即審查的依據仍然是這四個條件。本案原被告的爭議屬于“程序法”的層面,糾纏在法院是否有權受理,即“管理權”問題上,對于是不是具有“實體法”依據,例如被告在答辯狀中所說的“派生訴訟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是站不住腳的。

  嚴義明:相關立法要看怎樣理解了,如果從廣義角度看,都是有立法依據的。就此案而言,法律依據可以從兩個角度看。一方面,從侵權角度看,只要原告能夠證明被告行為對其構成侵權,《民法通則》就是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從不當得利角度來看,大股東在沒有正當合同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從上市公司處獲取財產屬于不當得利,據此,原告就可以進行起訴。當然,前提是沒有正當的合同和法律依據。此外,即便大股東從上市公司處獲取財產行為有合同依據,也不排除其可以通過一些合同行為實施侵權的可能,而這就需要證明合同是否有效。

  撇開上述這些不說,僅僅依據《民法》,法院也可以接手這類案件。因為一家上市公司是所以股東按份共有的,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的份額對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看,公司是所有股東的共同財產。現在,這一財產由于大股東侵權遭到破壞,那其他股東有權根據其所占股份的比例,主張相應的的權利。受理這類案件,法院是有充分法律依據和基礎的。

  劉俊海:我個人認為,諸如此類的法律程序問題,法院不應過多計較。事實上,從廣義角度而言,此類案件都能找到法律依據,只是表述上并不那么直接。據我所知,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地方法院已經受理了這類案件,只不過目前沒有涉及到上市公司而已。

  現有法律體系可以解決大股東欠款問題

  記者:根據現有的法律體系,是不是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如果可以的話,具體該如何操作?

  宣偉華:根據現有的法律體系,完全可以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本案中大股東占有上市公司的資金無論是借款性質,還是貨款性質,只要是大股東拖欠不還,就可以提起違約訴訟;如果是長期拖欠,則屬于非法侵占,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無論是違約訴訟,還是侵權訴訟,法律是現成擺著的,為什么上市公司不要這個“武器”呢?是“不要”,還是“不敢”;為什么“不要”,又為什么“不敢”?如果大股東不返還,經法院判決可申請強制執行;如大股東無資產可還,債權人(上市公司)可申請其破產,進入破產程序,以破產清算資產來償還債務。被告在公告中還振振有詞說“侵占”是證券市場的普遍現象,言下之意:上述法律武器是知道的,不僅是“棄之不用”,還要“踏上一只腳”,真是令人痛心。

  嚴義明:在現有《民法》和《公司法》基礎上完全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比如《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盡管這一條法律針對的是經營者,不是大股東,但我們知道,現實情況是大股東只是法人,本身不會做出任何決策,其侵權行為的產生有非常大的可能是經營者配合造成的。因此,可以通過約束經營者行為進而約束大股東行為。

  劉俊海:實際上,中國證監會國資委《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已就大股東占用資金問題,賦予投資者起訴的權利。小股東李凱有索取賠償的權利,且有索賠的依據。

  讓胡路區法院的作為可起到積極作用

  記者:你們如何評價讓胡路區法院這次大膽的作為?

  宣偉華:讓胡路區法院的大膽作為令人為之鼓掌,我們應該為其搖旗吶喊。它比起那些“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判決、判決不執行”的法院強一百倍。我們還注意到,同樣屬于黑龍江省的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頂著省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光環,卻不如一個區級法院。著名的大慶聯誼(資訊 行情 論壇)民事索賠案,先是“起訴不受理”,后是“受理不開庭”,現在是“開庭不判決”,歷時近三年,這不能不令人責問:司法的嚴肅性何在?司法的公正形象何在?司法的不作為或有法不依、知法違法由誰來監督!

  嚴義明:讓胡路區法院的作為值得肯定,顯然它是出于規范整個證券市場、規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行為的目的而采取的行為。而且,正是因為大股東占款現象的普遍,讓胡路區法院的作為才更具有現實意義,更加難能可貴。當然,我個人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此案最好是移送到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操作。

  劉俊海:對于讓胡路區法院能夠首開先河,我表示欽佩。確實,在目前證券市場中有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對民事賠償窄而又窄,現在僅限于受理有前置條件的虛假陳述案。但此案屬于法無明令禁止的案件,法院受理完全沒有問題,且值得稱道。

  記者:你們對被告的答辯狀有何看法?

  宣偉華:我對被告的答辯狀不知從何評價,我更多的是想到了一個巨大的問號。

  嚴義明:我只能用不敢恭維來評價。被告表示大股東占款是一普遍現象,難道普遍的就是正確的嗎?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不能因為他人違反法律就違反法律,這是強盜邏輯。

  劉俊海:顯然,被告對違規行為是漠視的。被告認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系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普遍現象”,好像資金不被大股東占用就是跟不上“形勢”,如此怪論居然出現在答辯狀上,真令所有購買其股票的投資者感到痛心。

  司法權威性不應受質疑---訪“蓮花味精”案原告代理律師陳思宇

  如果說“蓮花味精”案的一大看點在于法院終于打開大門受理此類案件的話,那另一大“看點”無疑在于蓮花味精及其控股股東給出的那份強詞奪理的答辯狀。該份答辯狀“洋洋灑灑”羅列了一系列其拒絕出庭應訴的理由,諸如法院依法不應受理此案、派生訴訟無法律依據、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于此案無管轄權等等。

  對于這一系列涉及立法和司法的理由,原告李凱的代理律師------大慶慶城律師事務所陳思宇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一一進行了批駁。他告訴記者,對于案件的未來發展趨勢,他充滿信心。

  答辯狀強詞奪理

  不難看出,蓮花味精及蓮花集團的答辯狀主要想說明的一個問題是,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且無權受理此案。對此,陳思宇律師認為,“蓮花”方面的觀點完全站不住腳。

  首先,此案完全符合立案標準。

  陳思宇告訴記者,在本案中李凱是以蓮花味精及蓮花集團侵權為由提起訴訟的,完全符合立案的標準。因為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當事人侵權,就可以提起訴訟。并且只要不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包括股東派生訴訟,法院都應受理。至于法院是否判定侵權則是另一回事。蓮花味精及蓮花集團在其拒絕出庭應訴的理由中,諸如“上市公司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系中國證券市場特有的普遍現象”等說法尤其令人可氣。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李凱訴訟請求的標的并不是蓮花味精及蓮花集團所理解的11億元貨幣,而是指蓮花集團要履行其償還上市公司11億元資金這樣一個行為。所以,完全可以由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來管轄。

  其次,本案不屬于派生訴訟。

  陳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李凱所提起的是侵權之訴,訴訟標的是蓮花集團與蓮花味精對原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蓮花集團利用自己第一大股東的特殊身份,占用蓮花味精的資金,其行為侵犯了其他中小股東的權利,也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因此,原告所直接主張的是自己的權利,并不是蓮花味精的權利,因此本案不構成派生訴訟。

  再次,司法的權威性不應受到質疑。

  陳律師稱,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評價任何人,該評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而蓮花集團與蓮花味精只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申明自己的觀點,其無權評價法院的行為是否正確。蓮花集團與蓮花味精不積極按照法定程序參加訴訟,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反而公開發布公告稱 “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是完全錯誤的”,這是缺乏法治觀念的表現,也是一種無知的表現。

  對判決充滿信心

  毫無疑問,目前各方人士最關心的莫過于這起證券市場首例被受理的小股東訴大股東占款侵權案的未來發展。因為這一案件的最終命運不僅僅關系到李凱本人,而是關系到整個證券市場的“李凱”們。作為代理律師,陳思宇對其進展是否看好呢?他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陳律師告訴記者,目前,蓮花集團既未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又未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放棄了行使訴訟權利的重要機會,這只會使案件朝著有利于原告的方向發展。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關于蓮花集團究竟占用了蓮花味精多少資金這一問題是本案的核心問題之一,這一情況蓮花集團是最清楚的,與此相關的主要證據均持有在蓮花集團的手中,因此關于這一事實蓮花集團有義務舉示證據加以證明。但是由于蓮花集團未出庭應訴,未在庭審中舉示任何證據,因此從法律上講應當推定原告的訴訟主張成立。即使蓮花集團實際占用蓮花味精資金不足11億元,但由于其未依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那么按照訴訟程序規則,從法律事實的角度上講,也只能認定其占用了蓮花味精11億元。

  陳律師還指出,此案首開上市公司小股東訴大股東侵權訴訟之先河,對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治理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利有著重大的意義。但由于沒有相關案例可以參照,而現行法律對大股東占款問題并未作出直接規定,因此,確實是給法官出了一道難題。但是由于原告依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因此本案適用現行法律中關于侵權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并非缺乏法律依據。

  希望蓮花味精擺正位置

  最后,陳律師希望蓮花味精能夠擺正自己的位置。他說,無論是在訴訟過程中,還是在社會輿論評價此案的時候,蓮花味精始終與蓮花集團保持著相同的觀點和立場,甚至還直接出面來反駁原告李凱,指責保護其權利的人民法院,這才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真正的怪現象。其實,原告李凱是在為蓮花味精主張權利,其行為將使蓮花味精直接受益,但這一行為卻受到了來自蓮花味精的阻力,很是讓人費解。現在是股東之間產生了糾紛,蓮花味精憑什么出頭為大股東開脫,股權是平等的,大股東只是占用更多的份額,并不享有特殊的權力,蓮花味精這種一邊倒的做法只會更讓中小股東寒心。所以,有必要提醒蓮花味精擺正自己的位置。

  資料鏈接:“蓮花味精”案主要內容

  流通股股東李凱聽從張顯軍(第一被告)的推薦,從二級市場上購買蓮花味精(第二被告)流通股股票受到損失,從而連帶起訴蓮花味精和公司的控股股東蓮花味精集團公司(第三被告)的民事侵權糾紛。

  李凱的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張顯軍賠償原告損失100元。

  2、請求判令被告河南省蓮花味精集團有限公司就自己的不當行為向原告及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流通股股東公開道歉。

  3、請求判令被告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就自己的不當行為向原告及本公司的全體流通股股東公開道歉。

  4、請求判令被告河南省蓮花味精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于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歸還所占用及拖欠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資金11億元。

  5、請求判令被告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積極清收河南省蓮花味精集團有限公司所占用及拖欠資金11億元。

  6、如果被告河南省蓮花味精集團有限公司不能在3個月內歸還所欠款項,則請求判令該公司向原告及全體流通股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買入價收購原告及全體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股票。

  7、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海證券報記者 童穎 何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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