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團占地風波真相調查"之三:法院判決孰勝孰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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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8日 10:38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在沸沸揚揚的安泰占地風波中,有一場官司格外引人注目。這場官司已被有的媒體定為安泰集團敗訴。 2003年8月15日,義安村村委會曾經以介休市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安泰公司作為第三人也一同被告上法庭。
為什么義安村委會在和安泰集團正式簽訂了用地協議之后不久就反悔而把安泰告上法庭呢?其中的變故是義安村委會換屆后,新的領導班子對前任的工作做出了否定。 在新的義安村村委會領導人看來,安泰集團是和義安村委會負責人溫學悌私下簽訂的合同,而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就先占了土地,屬于違法行為,于是他們先后向山西省三級國土部門反映了情況,要求有關部門執行對安泰集團退還非法占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實際情況如何?從記者采訪到的資 料看,安泰集團的占地協議并非是個人私下協定,而是和義安農工貿實業公司簽訂了正式《土地占用合同》,并且由義安鎮經委作為見證方。同時和義安村民委員會還簽訂了土地補償協議書。除每畝每年補償2000元以外,還對這塊土地上所有的機井、蓄水池等其它設施一次性賠償98.3萬元。 安泰集團的煤氣發電擴建工程項目是經過國家經貿委正式批準的,得到了山西省、地、市三級政府的首肯和大力支持,對拉動當地經濟也將發揮重要的作用。遺憾的是,安泰集團在尚未完全辦妥占地手續前,就轟轟烈烈地破土動工了,事實上形成了未批先占。對此,介休市國土資源局隨后對安泰集團做出了罰款和停工的處罰。安泰集團一一接受處罰,悉數交納120.57萬元罰金。 但義安村委會對這樣的處罰決定似乎并不滿意,他們希望介休市國土資源局對安泰集團作出退還占地、拆除建筑的處罰決定。于是,義安村委會便一紙訴狀把介休市國土資源局連帶安泰集團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起訴書中,他們要求:責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安泰公司退還非法占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承擔訴訟費用。 令義安村委會沒有想到的是,正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于2003年11月正式批復了安泰集團的占地申請。這樣安泰占地就變成了合法行為。 2004年2月13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作出判決:責令介休市國土資源局繼續履行法定職責。而對義安村委會提出的退還占地、拆除建筑等等請求未予支持。 在義安村委會看來,這場本應置安泰于死地的官司以這樣的結果收場,讓他們多少有一點失望和惱怒。法院的判定只是責令國土部門繼續履行行政職責,義安村委會一舉奪回土地的意愿沒有實現。而對于安泰集團來說,在這場官司中的一個意外收獲卻是它與義安村委會簽訂的《土地占用合同》的合法性被進一步確認。因為在庭審中,各方對于這份合同的真實性均表示沒有異議,也就徹底避除了有關用地合同是個人行為、是無效合同的種種傳言。 然而,有關媒體卻簡單地對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了原告義安村委會勝訴的認定。 在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話:庭審中提供的土地部門對于安泰公司的占地申請審批呈報手續,雖與本案有關聯,但不足以證實已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完備了用地批準手續,故認定介休市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有關媒體認為,這就表明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后來對安泰占地的審批是錯誤和無效的,那么安泰繼續占地就處于違法的狀態。 對于這種理解,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行政訴訟的楊院長頗感意外。他說這個判決的意思是說介休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沒有完全盡到,仍然需要繼續履行,至于山西國土資源廳的審批,法院并未認定是無效和錯誤的。 對此,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京生說,這個判定不是認定安泰占地無效、占地違法,要一切恢復原狀,而是說占地獲得了批準,手續要繼續完善,要求政府主管部門繼續履行法律職責。 李京生進一步解釋,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批復的下達并不等于審批程序的全部完成,還要交納各種各樣的稅費,所以總的來說,當時安泰公司已經獲得了有關的批準,但是相關的手續并沒有完成,這是當時的一個現狀,所以法院認定介休市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律職責,仍然需要繼續。 那么安泰集團在接受處罰之后繼續進行手續的補辦是否合法呢? 對此,著名法學家王衛國教授認為,安泰集團的用地行為,應該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獲得政府批準之前,它動工了,這個用地行為是違法的。這一點安泰集團是認賬的,也接受了處罰;第二個階段就是獲得批準以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后的行為,就是合法用地了。 王衛國認為,嚴格看來,安泰的這種行為不叫補辦手續,他們從一開始就在報批,手續一直在走,中間出了這么一個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查處了這個行為,但并沒有影響手續的繼續報批。有關部門對土地占用手續的審批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的,它需要一定的時間,至于審批期間出現了違法行為,該查處就查處,并不會影響審批行為的繼續進行。有人對這個行為和過程可能有看法,但是作為一級政府按照法律授予的權力,批準土地使用權,這就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果,安泰繼續使用土地就是一種合法行為了。王衛國說,有人對這個結果有看法可以討論,也可以通過某些渠道去反映,但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山西省政府推翻省國土資源廳這個批復之前,不能說安泰集團的占地是違法的。 事實上在審判中,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相關批準文件也并未予以否認。 對于這些手續的辦理過程,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局長馬保光說,這是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國土資源部相關文件,同時考慮到安泰占地現實和長遠的發展,請示了有關領導后,為安泰辦理的,是依法辦的手續。 所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最終沒有支持原告責令安泰集團退還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因此安泰目前的占地已經是完全合法的了。 熟悉此案的人指出,如果有關媒體將安泰集團審批之前的土地違法行為與獲得合法手續的用地行為混為一談的話,那帶給人們的錯覺將是極為致命的。中華工商時報王秋君張華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