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茉織華和董事長李勤夫公開譴責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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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3日 07:15 證券日報 | |||||||||
經審核,上海茉織華(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茉織華”)存在如下違規事項: 1、茉織華自2001年募集資金后,存在多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事宜,但均未履行應有的臨時公告披露義務和相關的內部決策程序。
2、2004年3月31日,茉織華與參股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關于承擔拆遷資金利息的協議》,約定分期借款給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55700萬元,占茉織華2003年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約為25%,截止目前,茉織華已借款給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23750萬元。茉織華對上述對外借款行為未作臨時公告,僅在2003年年報中進行了披露。同時,根據茉織華《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上述借款行為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但茉織華未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僅由公司董事長李勤夫審批后實施。 3、2003年度,茉織華累計投入期貨業務資金約26000萬元,單次投入資金本金最高約7000萬元,2003年確認期貨投資損益達6200萬元,占茉織華2002年經審計凈利潤比例達51%。茉織華對上述期貨投資行為未履行臨時公告披露義務,且未根據公司《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履行應有的內部決策程序,僅由公司董事長李勤夫審批后實施。 茉織華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第4.1條、第7.4.4條、第7.4.5條和第7.4.6條的有關規定;董事長李勤夫未能勤勉盡責,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2條和第4.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聲明與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2.1條、第12.2條,本所決定對茉織華和公司董事長李勤夫予以公開譴責。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監事應當履行監督職責;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重大信息的及時披露,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