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民狀告鄭百文勝訴 三聯商社不服判決要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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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7日 09:07 證券時報 | |||||||||
見習記者 岳峰 三聯商社(資訊 行情 論壇)(600898)再度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6月14日,三聯商社對于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的流通股回購案判決表示“將在認真研究后向法院提起上訴”。就此,記者采訪了三聯商社董事會秘書宋洪琦和業內人士。賠償,對別的投資者公平嗎?
對于法院的判決結果,宋洪琦表示驚訝,并披露目前公司經營正常,該案不會對公司構成很大影響。雖然判決標的涉及金額很小,但公司仍準備上訴,討個“說法”。 “我們很理解原告中小股東,他們確實經濟有所受損。但不能從個體角度來理解得失,而應該從全局性來考慮問題,鄭百文重組是以‘互有損失,又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為前提,來實現各方的共贏。現在三聯重組成功后卻判決公司返還股票,可是在當時重組過程中,前途渺茫,誰又能明確告訴你,三聯能夠真正重組成功?我們假如賠償,對別的投資者公平嗎?”宋洪琦如是說,“三聯重組鄭百文時可謂生死兩茫茫,一方面三聯已經陸續投入近6億元真金白銀,假如重組失敗,恐怕現在最虧的是三聯、是國家,相信廣大投資者心里有桿秤! 宋洪琦說:“當時的重組情況媒體報道的比較多,大家應該比較清楚,鄭百文的重組方案是各方共同妥協的結果,中小股東假如不同意重組,最后的結果肯定是重組無法進行———鄭百文公司破產,中小股東血本無歸,這也是大家最不愿意看到的最終結果! 對于過戶50%的做法,宋洪琦引用三聯集團董事長張繼升的說法:“不少股東一直對‘將50%的股票過戶給三聯’這一款表示不解,那么為什么是50%,而不是60%或40%,因為這是三聯綜合各方因素后框算出來的最低線,低于50%,三聯無利可圖,肯定不會重組,這完全是市場作用的結果! 判決結果不具備執行條件。 就此案記者采訪了一位不愿暴露姓名的資深證券資格執業律師,他認為,金水區法院的判決不具備執行條件,原因是判決返還回購的股票,而股票不盡等同于物權,當時的回購股票已經注銷,公司的注冊資本也已經減少,而要歸還的是已注銷的回購股票,這種判決結果等于讓公司進行股本增發,也就意味著要經過股東大會、工商部門、證監會等等部門批準,這不是三聯商社自身能夠決定的,也實質上更改了原來的資產重組方案,因此這次判決沒有執行基礎,存在改判的可能性。 對于此案的看法,該位律師認為,“法律和法律撞車了”,鄭百文整個重組過程都經過司法介入,是法律認可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是按照法院判決執行。而金水區法院也是按照“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惟有股東享有處分其股份的權利”作出的判決。各方都是依法行事,給法律界出了道難題。 對于三聯商社準備上訴,該位律師說:“法院可能會綜合考慮整體利益,具體結果很難判斷,因為這確實又是法律盲區。” 小資料:三聯重組鄭百文 2001年2月22日,當時的鄭百文股東大會通過了關于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具體實施方案的有關議案,對于選擇反對重組方案,不同意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過戶給三聯集團公司的股東,公司回購并注銷其股份。2001年11月8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鄭經初字第417號民事判決書,對該次股東大會作出的《關于股東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對的意思表達方式的決議》、《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股份變動手續的決議》確認有效,要求公司按照上述決議盡快辦理股份變動手續,并于2001年11月29日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辦理公司股份變動手續。 2001年年報披露的鄭百文每股凈資產-6.36元,每股未分配利潤-9.53元,三聯商社當時的回購價格是每股1.84元,回購共涉及38個股東帳戶,注銷數量111,362股。 相關專題: 此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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