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訴訟結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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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10日 06:5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本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下午收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2004)榕民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書及(2004)榕民初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書。
就關于原告王棟起訴我公司確認股東大會決議效力一案,判決如下:一、確認2004年1月11日由王棟、黃曼民分別主持召開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所產生的決議均無效。二、被告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立即結束法人治理的混亂狀態,由2003年6月25日召開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黃曼民等人組成的董事會繼續行使對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職權,恢復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秩序。同日產生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亦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三、駁回原告王棟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0000元,原告王棟負擔15000元,宏智公司負擔35000元。 同時根據我公司于2004年4月18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關于要求姚雄杰等人組成的董事會退出公司,由黃曼民等人組成的董事會接管公司先予執行的申請和原告王棟關于立即結束公司法人治理混亂的狀況的請求,裁定如下:一、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2003年6月25日召開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監事會管理。二、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04年1月11日由王棟召集并主持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產生的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對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三、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均有義務保護公司財產,并根據本裁定所指定行使公司管理權的董事會的安排,履行各自的義務。四、由本院保全的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財務專用章和黃曼民私章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暫由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監管使用。 我公司將根據以上的判決及裁定,盡快結束公司法人治理的混亂局面,恢復公司的正常經營。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