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1日以通訊方式召開四屆二十七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公司(擔保人)和重慶對外建設總公司(債務人,下稱:重慶外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債權人、下稱:東資公司)、重慶市橋梁工程總公司(新增擔保人,下稱:橋梁公司)、重慶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新增擔保人,下稱:市政公司)之間簽訂的《債務重整協議》。
在重慶外建按照第一期:2004年2月20日還款金額1100萬元人民幣;第二期:2004年12月10日還款金額1300萬元人民幣;第三期:2005年9月30日還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的還款計劃履行完成共計2900萬元人民幣的還款責任后,東資公司豁免重慶外建整個債務的剩余款項的償還責任并免除橋梁公司、市政公司和公司的擔保責任;或在橋梁公司和市政公司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擔保義務后,東資公司豁免重慶外建整個債務的剩余款項的償還責任并免除公司的擔保責任。
橋梁公司和市政公司為本次對重慶外建進行債務重組而新增加的保證人,其保證金額為債務人第二期和第三期的還款金額,即本金1800萬元人民幣及其相應的違約金和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重慶外建逾期不能償還第二期和第三期的還款金額,則由橋梁公司和市政公司直接向東資公司償付。其保證期間為第二、三期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一年,如重慶外建未能償付第二期款,則保證期間為東資公司向橋梁公司和市政公司發出清償通知之日起半年。
在重慶外建、橋梁公司和市政公司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償付任何一期債務,則公司對重慶外建所欠全部債務(包括恢復后的債務)無條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保證期間從東資公司向公司發出清償通知之日起半年。
前述《債務重整協議》于2004年2月24日簽署。重慶外建已經按協議約定的還款計劃將第一期款項1100萬元人民幣支付給東資公司。
另:2004年2月20日在《上海證券報》上刊登的公司2004-003號臨時公告中第二段第八行中的“500美元”為校對錯誤,應為“5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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