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大連北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民事判決書》,其因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訴公司貸款500萬元一案做出一審的判決。該判決書稱:2000年6月14日,原告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12個月的人民幣500萬元借款合同;與大連北大企業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大連北大企業集團公司為公司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與大連北大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簽訂將后者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營城子工業園內土地作為為公司上述借款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法院認為,上述三合同均合
法有效,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時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該判決書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利息(自2000年6月14日起至2001年6月14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年利率6.435%計付;逾期罰息自2001年6月15日起至判決生效后第1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日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判決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37876元。
該判決書判決抵押權人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對抵押人大連北大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營城子工業園內的30萬平方米的用地在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判決大連北大企業集團公司對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款項中抵押物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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