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46)“ST國嘉”公布重大事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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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24日 09:1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及《傳票》,因2000年1月19日,公司原股東北京和德實業公司與中信實業銀行簽訂了《人民幣保證借款合同》,并由公司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北京和德實業公司又與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由公司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對北京和德實業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貸款到期后,北京和德實業公司未按時履行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故中信實業銀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 一、判令北京和德實業公司和公司清償所欠中信實業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人民幣2555702.12元(暫計至2003年6月20日,利息應給付至所有欠款實際清償之日)。 二、判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中信實業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判令公司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判令北京和德實業公司及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于2003年8月14日開庭審理此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因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向中國銀行上海市寶山支行借款人民幣2500萬元到期未能歸還相應本金及利息,由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6950759.83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與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二、銀行存款不足之數,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公司相應價值的財產。 因公司于2001年8月23日向交通銀行上海分行楊浦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并于2002年3月20日發生欠息,由上海開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0811774.5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與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 二、銀行存款不足之數,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公司相應價值的財產。 《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載明:凍結被執行人公司投資于上海國嘉發展公司的人民幣1000萬元的股權,未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辦理上述股權的過戶轉讓,抵押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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