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ST國嘉(600646)今日發布公告,董事會就與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中信興業信托投資公司日元借款糾紛一案作出決議,對1997年7月由中信興業委派至公司副總裁王丹軍先生代表公司與中信興業簽訂的(J97)興貸字第7號貸款合同不予承認。
該公司認為,此貸款合同未切實履行,屬無效合同。公司從未收到貸款合同中約定發放的款項;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簽字的王丹軍先生本人事先既未獲得公司董事會同意,也未經公司
法人的授權,違反了《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王丹軍先生一方面身為原大股東指派到公司的代表,另一方面又代表公司與原大股東簽署此屬于關聯交易的合同,已構成明顯利益沖突,并且此合同嚴重損害了公司其他中、小股東的權益。
此外,公司董事會還在公告中確認,對在上述貸款合同簽署后,由原公司董事長王英玲女士所作出的認可不予承認。
有關資料顯示,1993年5月6日,上海國嘉發展公司與中信興業簽訂了(93)興貸字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借款金額為6億日元;1997年7月1日,上海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中信興業信托投資公司(貸款方)、北京和德實業公司(擔保方)簽訂了(J97)興貸字第7號《貸款合同》,將國嘉發展的上述借款連同利息833,461,680日元轉為國嘉實業對中信興業的借款。由于種種原因,該筆借款公司以前一直沒有入賬。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意見,該筆借款現已記入該公司2001年度報表。
值得注意的是,這筆涉及8億多日元款項的貸款合同,自1997年7月簽訂后,至2002年4月近5年的時間里從未對外公告。公司方面稱,在此期間,公司的其余董事、高管、財務部門,除極個別人員外,均不知情,甚至一直擔任公司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也不知曉。整個操作均由原大股東及王丹軍先生暗中進行,欺詐大量中、小股民、社會以及監管部門。
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將授權公司資產清查小組及公司聘用的律師和會計師以及公司經營管理部門,在證監會的監管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繼續對公司以前歷屆大股東在控制公司期間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商業合同,進行逐項清查,并尋求一切合法手段追究其給公司以及中、小股東所造成的損失。
(記者徐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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