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夏雄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5日上午開庭審理了朱景元等四位股民告上海同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600647)發布虛假信息而導致他們買股票受損失一案。經過二個多小時的庭審后,審判長宣布,原告、被告庭外調解。
原告朱景元的起訴狀稱:1998年7月1日,上海同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上海粵海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公司擁有的上海正大新亞餐飲有限公司40%的股權與深圳市
粵海企業(集團)公司擁有的深圳市海峰電子有限公司95%的股權進行置換的公告。受公告的影響,原告于1998年9月14日,以每股26.95元的價格購入被告公司股票2000股;1998年9月24日,又以每股24.8元的價格購入被告公司股票3000股。所買的股票于1999年1月27日賣出,直接經濟損失34896元。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調查,被告在1998年7月1日發布的股權置換公告內容虛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4896元。
被告代理律師稱:原告買600647股票的損失與被告1998年7月1日的公告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為,原告買入600647股票在公告的二個多月后,而拋出卻在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公告刊登之前,而且,在處罰公告刊登后,公司股票價格呈上漲走勢。
據有關律師分析,由于ST同達的案件受理截止日期為2002年5月11日,有效原告只有5人(朱景元、朱景元代理3人,還有1名原告將在下月開庭審理),起訴ST同達賠償的總金額20多萬元,ST同達出于自身形象的考慮,很有可能與原告達成庭外調解協議,如果是這樣,那本案將成為首例得到解決的證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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