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大慶聯誼民事侵權索賠案”同一天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的“紅光實業民事侵權索賠案”能否被受理立案,法院至今沒有作出決定。此案代理律師嚴義明告訴記者,法院方面1月25日表示,此案能否正式受理還需繼續研究。
“紅光案”與“大慶聯誼案”均在2002年1月18日向法院提交了訴狀并被受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7日內,法院必須做出受理與否 的決定。1月23日,“大慶聯誼案”被法院正式受理立案,而“紅光案”能否被受理至今仍是個未知數。
對此,嚴義明律師分析認為,法院對“紅光案”能否受理之所以難作決定,可能還是因為此前他提到過的訴訟時效問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并明確自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紅光實業是1998年11月19日被中國證監會通報其違法違規行為的,從時間上看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但此次起訴的投資者情況比較特殊,他從1998年12月起就與其他人一起,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紅光實業。有關法院最近一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在2001年9月。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該個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01年9月開始重新計算。此外,依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在《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中還明確,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三年來,該投資者一直通過各種途徑向法院主張權利,只是因為法院方面的原因才未被受理。因此,于法于情,訴訟時效不應成為該案受理的障礙。
嚴律師同時表示,盡管法院不能在7天內給予明確答復,但他對此還是能夠理解。因為此類案件在我國沒有判例,所有過程需要人民法院在摸索中逐漸完善,此外,確實還存在很多問題必須考慮成熟才能作出決定,所以他認為出現目前的情況也很自然。但從投資者角度出發,他希望法院能盡快研究并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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