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見習記者范衛鋒)ST幸福(600743)日前收到法院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對溫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幸福集團和ST幸福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判決:幸福集團償還溫州國投欠款360萬美元本金及利息;因印章簽字不符,公司作為擔保人身份在該轉讓協議上的簽字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其與溫州國投之間的擔保關系不成立,故駁回溫州國投對ST幸福的訴訟請求,ST幸福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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