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盧曉利
對ST猴王的股東而言,2001年12月31日這一天是事關公司存亡的生死大限。ST猴王資產重組的前提條件是要在這一天成功扭虧為盈并完成債務重組,而其中債務重組的關鍵是,在12月31日之前,ST猴王要和所有的債權人達成債務和解協議。從某種意義上講,ST猴王的命運實際上掌握在最后一個(或多個)債權人手里,而這些債權人是否愿意并且能夠在規定的 時間內與ST猴王簽署《債務和解協議》關系到公司資產重組的成敗。
ST猴王董事會1月8日公告稱: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達成了《債務和解協議》。這則公告與ST猴王此前發布的9個債務重組公告如出一轍,只是報告了與債權人的債務和解內容,沒有就債務和解事宜的整體進展情況做出任何說明。在隨后的幾天里,面對上竄下跳的股價,得不到任何明確信息的投資者不明白:ST猴王的債務重組有沒有希望?將對ST猴王命運起到至關重要作用的最后債務和解人究竟是誰?
事實上,ST猴王的債務和解進展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尚未完成,二是已經完成,即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是ST猴王最后四個達成債務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如果屬于后者,那么公司董事會為什么不對這一決定公司命運的重組前提及時作出明示?這是公司董事會最起碼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垂死掙扎的ST猴王難道還在“拒絕透明”?
另一方面,如果1月8日公告的四家單位不是最后的債務和解人,即債務和解沒有全部達成,那就說明還存在沒有達成債務和解協議的債權人。這一結果對ST猴王的打擊無疑是比較大的。
ST猴王的另一線生機是在最近幾天中還會繼續發布“12月31日前達成的債務和解”相關事宜公告。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即使這種事后的補丁能夠得到認可,但顯而易見的是,到1月14日,距2001年12月31日已整整7個工作日了,此后的任何“補充公告”都肯定違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時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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