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月8日下午對鄭百文股東狀告公司履行義務一案開庭宣判,對鄭白文重組股權過戶方案的合法性進行了確認,本欄目記者當天趕到了庭審現場。
為了解決鄭百文重組的法律障礙,今年10月30日,有關重組當事人上演了一場自己告自己的鬧劇,8位股東聯合起訴,要求鄭百文公司履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把解決法律依據的難題寄托在了法院身上,令人驚訝的是,僅僅事隔一周之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太 超最終宣判:確認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200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做出的關于股東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對的意思的表達方式的決議有效,確認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200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做出的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東股份變動手續的決議有效,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和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董事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其按照上述兩項之規定完成股份過戶手續。
由于這一判決是在缺乏詳細法律條款依據的前提下進行的,因此法院的負責人在宣判之后特別表示,這起案件是在特殊時期對特別重大案件做出的判決, 堅持了依法辦案的原則,根據我國立法原則和法學理論進行了判斷,保護了每個市場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那么這一判決對于鄭百文和中國證券市場會帶來什么樣的影響呢?
用鄭百文重組各方總協調人金立佐的話來講,今天法院的判決對百文的重組來說,一個最大的障礙得到了克服。通過今天的判決之后,鄭百文重組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難題:一個是去辦理具體的過戶手續,因為判決有了法律依據了,第二,證監會還要批準三聯要約收購的申請,再接下來就是完成原來股東大會已經通過的關于資產置換的工作。從法律效力來講,你認為今天的判決對今后類似上市公司的重組來說,這個案例是一個個案,因為它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做出的極特殊的選擇,也就是說沒有任何其它的可行的選擇的情況下做出的,而且這種選擇不僅沒有傷害任何當事人的利益,沒有增加任何當事人的風險,而且是有利于他們利益的增進的,這種情況在其它的案子里頭重復的概率不是很高。
金立佐說:“在此之前一個影響很大的重組是瓊民源,瓊民源采取了讓所有的流通股沒有任何損失,而獲得了重組成功的主要好處,這種重組我認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市場化的建設的,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沒有利于投資者對投資的理性選擇,因為它會追逐風險,而不會去規避風險,所以我認為這種重組是值得倡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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