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股份11月14日和16日分別發布了兩次公告,主要內容都是根據特派辦巡檢意見進行整改。同一件事情,為什么要分成兩次說明?
作為公眾公司,向投資者披露指定信息是必須履行的義務。然而在上市不到兩年的時間里,該公司就已多次未盡到這一責任。比如,為控股股東擔保1016萬元沒有及時披露,將6000萬元資金(其中2000萬元為募集資金)進行委托理財未作及時披露,特別是公司把2500萬 元無償“借”給控股股東一事根本就未披露。
信息披露不及時只是一種表象,實際上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關系不夠清晰才是問題的核心。在上述沒有及時披露的事項中,有兩項就直接與控股股東有關。公告顯示,該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緊密關系體現在人、財、經營等諸多方面。人員上,未作到三分開;經營上,除了正常的業務聯系外,公司上市1個月后就決定將承建太原煤氣氣源廠項目委托集團公司去做,原因是“成立較晚,缺乏管理大型項目的經驗”,并將2.5億元募集資金劃入集團公司帳戶。
且不去探究公司有沒有必要把2.5億元項目資金一次性支付給集團公司。僅上市公司把2500萬元資金交給集團公司無償使用,就足以說明兩公司之間在財務上的緊密聯系。對于這件事,公司在11月14日的公告中僅用“已經要求集團公司歸還,并對未做及時披露表示歉意”兩句話一帶而過。投資者是從后來的補充公告才了解事情的真實情況,上市公司“借”給集團公司使用的這2500萬元,“既沒有與集團公司簽定借款協議,也未就資金占用的費用達成協議”。
值得一提的是,從神州股份的這兩個公告可以看出,如果不是監管部門的深入工作,投資者恐怕至今仍無法了解有些內情。但投資者更希望看到的是,神州股份能夠變被動為主動,主動建立真正意義的法人治理結構,并如公告所表示的那樣“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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