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湖山(0801)公告稱,四川省綿陽市無線電廠訴訟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一案,已由法院作出判決:終止履行公司與四川省綿陽市無線電廠于1999年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公司今后將不在所生產的第9類音響產品上繼續使用四川省綿陽市無線廠注冊的“湖山”及其漢語拼音商標。公司將向四川省綿陽市無線電廠支付違約金45160.14元,并支付訴訟費15000元。同時公司還將按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約定向四川省綿陽市無線電廠支付2000年10月1日至判決之日止的商標使用費。公司將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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