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飛
擔保惹禍上身
日前,為一債務糾紛,同為上市公司的燃氣股份(0793)與南洋航運(0556)劍拔弩張,引起了各方的關注。
糾紛的起因,源于1997年南洋航運為海南億利物業(以下簡稱“億利物業”)與燃氣股份簽訂購銷柴油合同所做的擔保。億利物業為南洋航運原總裁陳濤、總裁助理陳師的自營公司,后經海南省公安廳經濟偵查處對陳濤、陳師涉嫌信用證詐騙的偵辦過程中發現,億利物業與燃氣股份所簽訂的購銷柴油合同,陳濤、陳師是以南洋航運的名義與武漢長城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實業”)作擔保的,并于隨后收取了燃氣股份貨款2000萬元。目前,陳濤、陳師因觸犯《刑法》涉嫌合同詐騙罪,該案件已由海南省公安廳經偵處立案,猶在偵辦之中。
1998年10月12日,燃氣股份與億利物業、長城實業、南洋航運簽訂了2000萬元的《還款及擔保協議書》。然而截止年底,燃氣股份僅收到還款500萬元,此后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海口市中院。1999年12月28日,海口市中院依法判決長城實業償還有關款項,南洋航運負連帶清償責任,并于2000年3月21日簽發了“民事裁定書”,依法強制執行,查封了長城實業相關資產。PT南洋欲逃債?
然而此時,南洋航運問題嚴重,負債累累,已經無力履行連帶清償責任了。2001年5月9日,南洋航運股票更被深交所暫停上市,淪為“PT南洋”。在被給予了12個月的寬限期后,PT南洋按照有關規定,于7月6日發布了寬限期資產重組方案。
但在此方案中,PT南洋對于上述對燃氣股份負債事項,卻只字不提。燃氣股份大為惱火,多次派人并致函PT南洋,要求落實還款方案。
9月21日,PT南洋發布公告稱,“……擔保一事……我公司并沒有收到此款……該行為除陳濤、陳師外,公司董事局其他人員均不知情,是陳濤、陳師的個人行為”。
燃氣股份見此公告,不禁火冒三丈。25日,燃氣股份就此發表嚴厲聲明:……PT南洋……只不過是混淆是非、尋找借口,逃避民事責任……PT南洋及有關方面借重組之機企圖通過刑事干預達到逃避民事法律責任的目的是毫無根據的,也是徒勞的……
為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記者將電話打至PT南洋。該公司辦公室的一位小姐告訴記者,公司董事長厲建中與董秘李謙都不在,無法回答問題。記者要求與厲或李取得聯系,她先說不知二人手機,在記者的堅持下,后答應代為聯系。然而當記者按其所言,過了一會兒再打電話過去時,接電話的已經換了一位女士,說剛才的那位小姐“有急事,出去了”。記者問那位小姐是否留下了厲或李的聯系方法,該女士稱“沒聽說此事”,而她自己則“才來公司上班兩天,不知道怎么聯系領導”。
記者又與燃氣股份聯系,公司證券事務代表金日接受了采訪。金稱,燃氣股份正密切關注PT南洋的態度與重組動向,目前仍未放棄“協商解決問題”的意愿,然而,如果PT南洋企圖逃避債務,燃氣股份是不會答應的。法律專家如此說
法律方面的專家,對此糾紛又有何看法呢?記者采訪了人大法學院副教授王欣新先生。
王欣新表示,法人的經營活動,需要通過自然人的行為來實現。如何區分自然人的行為中,哪些代表法人,哪些僅代表自然人,往往是確定法人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關鍵。區分的標準,第一是自然人在法人中的身份,即其有沒有資格代表法人活動;第二是自然人的代表行為,是否在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之內,超出此范圍的,例如自然人的結婚等,其后果當然不應由法人承擔。然而,凡是在此范圍內的活動,由有權代表法人的自然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其法律后果就應由法人承擔。PT南洋原總裁陳濤任職期間,以總裁身份與燃氣股份簽訂擔保合同并加蓋了公章,其法律后果理應由PT南洋承擔。至于PT南洋董事局其他人員是否均不知情,公章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規章,陳濤等是否涉嫌合同詐騙犯罪,都是公司內部的責任問題,與公司對外承擔的法律責任無關。PT南洋主張是陳濤等的個人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再者,燃氣股份對PT南洋享有的債權,是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在該判決未依法撤銷之前,PT南洋便在公告中予以否認,顯然是錯誤的。PT南洋在未與全體債權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債務重組方案,是侵害債權人權益的行為,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其行為也是無效的。
PT南洋與燃氣股份的這一債務糾紛,究竟將如何了結,我們將繼續關注。
手機鈴聲下載 快樂多多 快來搜索好歌!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