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俐) ST中燕(600763)就新疆屯河集團以公司第一大股東身份,要求召開公司臨時股東大會一事發表鄭重聲明,對此事來龍去脈作了敘述。
公司稱,公司于本月20日接到中經公司至公司董事會函稱,屯河集團所持ST中燕4760萬股法人股,不具備合法生效條件,中經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消國合公司與屯河集團之間非法的股權交易,判令國合公司繼續履行與中經公司于2000年
8月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法院日前已受理該案件,公司認為在法院審理結案前,屯河集團所持公司股權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由其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延期召開。
公司介紹說,國合公司與北京中燕集團簽訂協議,以5548萬元受讓ST中燕3800萬股法人股,此后中燕集團如約將目標股份過戶至國合公司名下,但國合公司在支付首期1000萬股股權轉讓費后,便拒不履行后期付款義務,并以中燕集團違約為由訴至法院,法院于2000年8月10日判決雙方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并要求國合公司履約。同月16日,中經公司與國合公司簽訂了受讓ST中燕3800萬法人股協議和ST中燕960萬股法人股轉讓協議,兩公司與ST中燕及中燕集團于同月18日就此簽訂了“四方協議”,中經公司同意代替國合公司履行法院判決規定的付款義務,中燕集團同意國合公司將其持有的3800萬股轉讓給中經公司,協議簽訂后,中經公司于同月向國合公司支付首期股權轉讓款400萬元,并于同年11月代替國合公司向中燕集團付款4548萬元,完成大部份付款義務,但國合公司卻遲遲不為中經公司辦理目標股權過戶手續。
今天7月,國合公司刊出公告稱,根據新疆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國合公司所持ST中燕4760萬股中的3920萬股法人股,已被過戶至屯河集團名下,以抵償其所欠屯河集團債務,余下840萬股雙方也進行了協議轉讓,公司認為二者的股權轉讓行為,不但未按規定進行事先披露,而且也未征得中經公司與中燕集團、ST中燕的同意,違反“四方協議”,也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公司同時稱,據他們了解,中經公司所擁有合法債權的中土言羽毛羽絨制品進出口公司所持有的990萬股國有法人股,已被該公司兩次秘密轉讓至屯河集團的關聯公司名下,而且這兩次的股權轉讓不但未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也未按規定進行披露,但屯河集團卻在今年8月21日提請審議的董事會名單中,其關聯公司法定代表已赫然在列。公司認為采用這樣的方式來獲得ST中燕控股地位,由這樣的企業來主導召開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并改組董事會,對公司及其股東都存在著重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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