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產品即將開征增值稅 機構無需拋浮盈商品做低成本價
本報訊 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如何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文明確了多項確定銷售額的規定,如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按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以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對此,天風證券固定收益分析師孫彬彬認為,針對2018年前購入的金融商品,此次對資管產品開征增值稅明確了買入價可以按原始買入價,或者2017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估值),對機構來說,肯定是采用“孰高原則”更為有利。這一規定的明確,就不需要機構在2018年之前將浮盈的金融商品拋售出,在2018年再買回來的方法做低成本價,造成額外的市場波動。
孫彬彬表示,對于轉讓價差,確認方法類似,也是在實際轉讓發生日所在的季度進行繳納,累計的負差可以結轉至下一季度,但不能跨年。這意味著,如果是較為明顯的熊市年份,那至年末時可能全市場資管機構都有大量負的價差無法抵扣的情況出現,這有可能降低機構在熊市年份拋券的動力。(包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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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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