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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13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6.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賬戶維護費;

??9.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除管理費和托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利用行業輪動效應,優化資產配置,力爭獲取超額投資收益,實現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諾安行業輪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權證、債券(國債、金融債、公司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債)、可交換債券、央票、中期票據)、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股票占基金資產的60%-95%,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三)投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6)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為BBB 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在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轉型后的《諾安行業輪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照每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該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后)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約定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系統故障等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和公告。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2)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3)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5)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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