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執行。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執行人之一。
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參股子公司貴州首黔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黔公司”)轉來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貴陽市中院”)《執行裁定書》[(2015)筑執字第525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執行程序的基本情況
貴陽市中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高民商終字第43號判決書,貴陽市中院受理了申請執行人貴州正業工程技術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首黔公司及本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向貴陽市中院申請執行首黔公司分支機構首黔公司盤縣楊山煤礦的財產。經審查,首黔公司盤縣楊山煤礦為首黔公司的分支機構。
上述案件的起訴、判決、上訴及終審判決等相關情況詳見公司公告(臨2014-017號、臨2014-030號、臨2014-034號、臨2015-007號、臨2015-038號和臨2015-063號)。
二、本次案件執行程序的裁定情況
貴陽市中院根據上述案情現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首黔公司分支機構首黔公司盤縣楊山煤礦存款54974099.66元及利息,如其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值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案件執行裁定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案件執行裁定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是否產生影響存在不確定性,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本次案件執行裁定后,如該案后續有新的進展情況,公司將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備查文件目錄
1、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筑執字第525號《執行裁定書》。
特此公告。
貴州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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