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記者從國土資源部獲悉,由張寧等6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的《關于將國土資源執法車輛納入執法執勤用車范圍的提案》,已被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列為第0824號提案,并在會議閉幕第二天交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辦、國土資源部會辦。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負責人表示,接到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交辦的提案后,姜大明部長、張德霖副部長高度重視并作出批示,要求跟蹤推動有關工作。國土資源部將與中央車改辦積極溝通,爭取早日將國土資源執法車輛納入執法執勤用車范圍,為基層執法排憂解難。
據了解,近期,國土資源行業廣泛關注執法用車問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4年出臺的《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可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紀檢監察等17個部門,而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環保等部門有關車輛暫時未納入其中。這意味著,國土資源執法車輛沒有公務用車相關保障。
根據國土資源部2015年統計,在改革實施過程中,省級國土資源執法車輛改革有3種情況:一是部分省份根據原有車輛情況保留部分執法車輛,二是大多數省份沒有保留執法車輛,三是個別省份還未開展公車改革。“多數沒有保留執法車輛的省份提出,將在兩年內分省、市、縣不同層級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執勤用車公共平臺,統一調配解決執法用車問題。”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負責人表示,短期內的用車問題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困擾。
統計顯示,實行“車改”后,全國國土資源執法車輛數量明顯減少。以完成“車改”的江蘇省為例,全省執法車輛從改革前的706輛減少到133輛,其中南通、泰州兩市沒有一輛執法車,給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帶來較大影響。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強烈呼吁將國土資源執法車輛納入執法執勤用車范圍,以滿足執法巡查、衛片核查、案件查處等實際工作需求。
關于執法車輛問題,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多次向國土資源部反映。國土資源部就此多次展開調研,并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溝通協調,同時向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說明情況。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張寧、劉俊來、鄭建閩、溫香彩、顧行發、高吉喜了解有關情況后,向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提交了有關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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