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國土系統近期將加快處置因企業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對已認定為純屬企業原因的閑置土地,要求加緊完成閑置費收繳或土地使用權收回。
按照國土部2012年發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閑置一年收土地價款20%的閑置費,閑置兩年無償收回”,這是處置閑置土地的基本原則。問題在于,雖然許多地方都曾高調宣布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實際真正做到“閑置兩年無償收回”的,又有多少宗?
現在的企業閑置土地來源主要有三大類型:一是前些年通過協議出讓或近些年通過“量體裁衣”式招拍掛而得到的;二是地方融資類平臺公司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而獲得的;三是企業通過真正意義上的招拍掛競價而得的。
第一類閑置土地,屬于“不圈白不圈”的。這類土地的出讓價格往往遠低于實際的市場價格,一些企業的圈地欲望就由此激發。即便沒有具體可投資的項目,這些企業也會為獲取土地而在墻上畫個“餅”,而地方政府基于GDP增長的考慮,也往往愿意相信這個“餅”。這是導致土地閑置的首要原因。
第二類閑置土地,屬于本就沒什么具體建設項目的土地。這是近些年來地方政府為應對房地產市場下行壓力,緩解土地財政資金短缺而另辟途徑籌集資金的,具體是由平臺公司以此類土地作抵押向銀行貸款或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
第三類閑置土地,是企業原本想真正投資建設的。以此類土地去融資抵押而獲得的貸款額通常低于土地取得價格。這類土地之所以閑置其背后往往有著各種悲慘的故事,或緣于經濟下行壓力,或緣于市場風云突變,或緣于企業決策失誤??
不難知道,能通過協議出讓方式或“量體裁衣”方式得到第一類土地的,與地方政府關系往往不錯;平臺公司原本就是為地方融資服務的,地方政府又怎愿意將第二類土地定性為純屬企業原因?那么,最有可能被認定為純屬企業原因的,是真正通過招拍掛方式競得的第三類土地。
至于“閑置兩年無償收回”,有些地方或許確實會這樣做,但多數地方應該不會如此操作,其中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從公平正義角度講,無法令人信服。如果真的如此操作,真正投資建設辦企業的,誰還愿意待在這里?二是從連鎖反應角度看,也是地方不敢承受的。譬如,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之下,無償收回極易誘發銀行抽貸壓貸,企業互保聯保圈整體資金鏈風險,等等。
為了地方經濟發展,地方政府更多的還是喜歡將土地閑置原因歸結為自身。于是,屢次閑置土地清理,政府原因閑置的土地所占比例往往比較大;一場又一場閑置土地清理戰,最終演變成為一場又一場地方與中央的博弈戰。
閑置土地的處置,首先需要從源頭上鏟除新增閑置土地產生的土壤,其次才是存量閑置土地的妥然處置。世界上其他國家對閑置土地采取措施的也不少,但很少有無償收回的,主要還是依靠經濟手段。比如,通過逐年提高土地閑置費征收金額,最終讓其囤地得不償失,等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在閑置土地處置上,如果能更多地采取經濟手段,譬如提高土地持有成本,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效果或許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