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艷潔
1月28日,北京市民楊曉陸向記者出示了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三中院”)提起的對農業部的行政起訴狀,請求判決農業部公開孟山都1988年向被告提交的“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以下簡稱“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掃描件與中譯本。
訴訟求公開
楊曉陸表示,北京市三中院已經受理了此案,并出示了自己繳納的訴訟費用收據,費用為50元。經過了長達一年的信息公開申請,最終,楊曉陸等三人還是不得不將農業部告上了法庭。
楊曉陸介紹,2014年2月10日,他和李香珍、田香萍向農業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農業部批準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農達”進入中國市場、頒發“安全證書”所依據的中國有資質機構完成的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
楊曉陸出示的行政起訴材料顯示,農業部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4 號),告知他們三人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農達”于1988年在中國取得農藥正式登記,按照當時的農藥登記規定,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國Younger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學試驗報告。
2014年3月11日,楊曉陸等三人再次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農業部公開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掃描件及英文報告的中譯本。
2014年3月28日,農業部作出《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5號),告知楊曉陸等三人其申請的試驗報告因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書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復意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2014年6月4日,農業部作出《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8號),稱孟山都遠東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已復函認為試驗報告系該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含有重要的個人隱私及商業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圍從未向公眾公開過,不同意公開該報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楊曉陸認為,農業部給出的不能公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信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是否涉及商業秘密不能由孟山都公司自行界定。因為這畢竟涉及到十幾億人民的食品安全問題,不能由利益相對方自行定論。”楊曉陸稱,即便是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但是,經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第二十三條規定:“……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楊曉陸認為,食品安全已經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按照信息公開條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應該公開。
因此,三人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向農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書》,再次要求公開孟山都1988年提交的“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掃描件與中譯文。
2014年8月25日,楊曉陸等收到農業部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農復議字[2014]16號),該決定書稱:“根據1982年4月10日農業部、林業部、化工部、商業部等部門發布的《農藥登記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外國廠商向我國申請農藥登記時,需提交殘留、毒理學、藥效、環境影響等試驗資料(其中應用效果和殘留方面的資料須有中國兩個有代表性的地區兩年以上的試驗結果),由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登記證。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農達’1988年取得我國農藥登記,通過了衛生、化工、環保、商業、農業等部門的審查和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價,其有效性、安全性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該《行政復議決定書》還稱:“按照信息公開條例,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由行政機關決定。”
按照《行政訴訟法》,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行政復議決定書》稱,不服復議決定,可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訴訟。
是否涉及商業秘密
楊曉陸等三人于2014年9月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訴訟。
“是否是商業秘密及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既不能由孟山都公司決定,也不能由被告決定,而應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依法來判定。即便為商業秘密,除因為涉及公共利益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但書’之外,根據《農藥管理條例(2001修訂)》的規定,被告也應向三原告公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楊曉陸表示。
《農藥管理條例(2001修訂)》第十條規定,國家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除“公共利益需要和已采取措施確保該類信息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外,登記機關不得披露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楊曉陸認為,根據這個規定,他們三位原告可以以“公共利益需要”,和“行使普通公民的知情權,不使用于商業”而要求被告進行公開。
農業部在對第一次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中表示,“Younger Laboratories”的報告結果表明,“農達”對大鼠的急性經口 LD50>5000mg/kg,對家兔的急性經皮LD50>5000mg/kg,對象兔眼睛和皮膚無刺澈性、無致敏性。農業部“轉基因權威關注”欄目中《關于大豆中草甘膦殘留限量標準情況》一文中稱,按我國農藥毒性分級,草甘膦原藥為低毒。其大鼠急性經口LD50>5000(mg/kg),大鼠急性經皮LD50>2000 mg/kg,羊LD50>3530 mg/kg,兔急性經皮LD50>5000 mg/kg,大鼠急性吸入LD50(半致死濃度)>4.43 mg/L(4小時鼻暴露),對兔皮膚無刺激、眼睛有刺激。
然而,作為一種除草劑產品,農達是添加了制劑的。2009年2月,孟山都中國獨家總經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區市場經理邢望向中國農資網記者講解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農達”與中國草甘膦除草劑的差別時,對于復合配方制劑“草甘膦除草劑農達”與單一配方“草甘膦”的實質性區別解釋如下:
楊曉陸等人由此懷疑,農業部在解釋草甘膦毒性時,是否將草甘膦等同于除草劑農達,而這種等同又是否合理。
目前,從美國環境署網站中可以查詢到的是,孟山都曾經向美國環境署提交過YoungerLaboratories1970年作出的兩份毒理學試驗報告。美國環境署1992年曾對其作出過評述,認為這兩份試驗不夠嚴謹,但是仍然認為從試驗結果看來,草甘膦屬于毒性3級到4級(4級最低,1級最高)。
美國環境署1993年關于草甘膦的一份再注冊資料顯示,草甘膦的毒性界定為3級,為經口和經皮膚低毒性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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