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年前的中國,在債券領域經歷了一次突破,那就是"息借商款"。這項清末財經領域的新政,開啟了中國第一次發行國內公債的進程。
海防吃緊,另辟財路
光緒二十年(1894年),甲午戰爭爆發。
日本蓄謀已久,氣勢洶洶。這年恰逢慈禧太后六十大壽,清廷將更多資金投入慶典籌備,對于這場突如其來的戰爭,清廷只寄希望于列強調停,戰爭準備不足。等到炮聲打響,才慌忙籌錢。戶部和海軍衙門費了很多周折,才籌了500多萬兩銀子的軍餉,但只維持了一個月就花光了。八月初九(9月8日),戶部在《酌擬息借商款章程折》中指出,"海防吃緊,需餉浩繁"。誰都知道,打仗打的是銀子,沒銀子寸步難行。可是,去哪繼續籌錢呢?
戶部提出,"伏查近年以來,帑藏偶有不敷,往往息借洋款,多論鎊價,折耗實多"。所謂"多論鎊價",就是借款以英鎊為單位,折算成銀兩,還款時仍需折成英鎊。當時英鎊進入升值周期,會給清廷帶來高額匯兌損失。既然借外債太虧,那就不如"以息借洋款之法,施諸中國商人,但使誠信允孚,自亦樂于從事"。戶部認為,"中華之大,富商巨賈,豈無急公好義之人"。與其找洋人舉債,不如找自己人借錢。民間資金充裕,只要國家講誠信,這些商人自然會出錢。
以前,清廷國庫缺錢時,一般采用捐輸,或拿出官缺、監生等頭銜,任由商民認捐,或強迫攤派,讓富戶捐款報效。然而,這次戶部換了思路,提出六條建議:
--預定還期。規定此次不是報銷,而是借錢,有借有還。以6個月為一期,第一期還利不還本,第二期起本利并還,到第五期還清本息。
--酌給利息。規定月息7%,一年按12個月計,遇閏月也計入。
--頒發印票。每100兩銀子頒發一張印票,寫明商鋪字號、本息數目、交兌日期,蓋戶部大印。每期期滿,還本還利,都會在票上注明。本息還清,印票銷毀。此外,再給5期小票,每還一期就撤一票,并在戶部登記。
--定準平色。無論借款還款,都使用庫平足色紋銀。一出一入,平色劃一。
--撥抵款項。為免去驗看銀兩成色的周折,直接將京城所借商款100萬兩劃歸銀號,轉交內務府支領,抵作戶部銀庫應撥內務府的銀兩。另從戶部銀庫則將應發內務府的款項提出,用于戰爭需要。
--嚴防弊端。戶部將選派專人辦理,不假胥吏之手,以求杜絕舞弊;禁止收取其他費用,以及向商人攤派。遇有胥吏招搖、勒索商人的舉報,即嚴懲不貸。
戶部還建議,息借商款首先在京城舉辦,然后向全國推廣。對借款較多的商人給予獎勵,其中集資1萬兩可"虛銜封典",集資100萬兩可"請賜匾額"。所有借款以地丁銀和關稅作為擔保,以展示國家誠信,吸納各方資金。
這六項建議里,有意回避了集資總額的規定。畢竟,戰端開啟后,軍費就是個上不封頂的天文數字,戶部當然希望籌款多多益善。
面對財政枯竭、軍費虧空的嚴峻局面,清廷非常著急。戶部此議一出,朝廷二話沒說,當即批準。六條建議變成了戶部六條章程,從而將近代中國首款國內公債推上了前臺。
開辟清末財經改革新思路
在農業社會,欠債始終不被看作好事,不值得夸耀和推廣。戰國末期周赧王債臺高筑的典故,就是在諷刺借債度日的生活方式。清王朝治下的中國,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臣民只有納糧當差的義務,絕無向官府放債且要求官府限期償還的理由和先例。因此,政府向民間募集公債,在中國歷史上是新事物。不管怎么說,息借商款都是個創舉。
鴉片戰爭之后,雖然受西學東漸影響,中國的社會經濟發生巨變,但對于西方國家早已司空見慣的公債概念,清廷仍然毫無了解。只是到了甲午戰敗,迫于償付賠款的巨大壓力,清廷才開始向西方列強舉借外債,但對于募集國內公債,依然諱莫如深。
息借商款頒行之前,安徽巡撫陳六舟曾上書建議,"令民稱貸公家,春借秋還",即由官府向民間借貸,明確償還期。清廷不僅拒絕了這一建議,還把陳六舟降職為浙江學政。
不過,隨著西學東漸的影響加深,一些有見識的士大夫對西方國家的公債有所了解,為緩解清廷財政困難開出了藥方--效法西方,向民間借債。
中國曾出現過早期的國內公債雛形。無論是清朝地方官府在鎮壓太平天國期間發行的"印票",還是左宗棠西征新疆期間以乾泰公司名義發行的"債票",都帶有國內公債的特點。
不過,發行印票和債票時,都只規定還本付息和償還擔保的內容,沒有更多說明,沒有嚴格章程,沒有面向社會公開發售,只是依靠熟人推薦和散客投資定向發售。因此,"印票"和"債票"都不屬于近代意義的公債。跟它們相比,息借商款有三個明顯特征:
一是權威性。息借商款以中央政府的名義制定章程,具有相當的法律約束;而這種以法律條文形式頒布的章程,公布了債券發行的各項條件。
二是完整性。息借商款的章程涉及預定償還期、償付利率、頒發印票、定準平色、撥抵款項、嚴防弊端、償還擔保等方面內容,要素基本完整,具有相當價值。
三是正規性。凡是參與借款的商人,都拿到了中央政府頒發的正式債權憑證,即"印票"和小票,其集資的相關權益是得到官方承認和保護。
這3個明顯特征使息借商款跳脫了捐輸、報效等傳統籌款方式,成為清廷財政創新,豐富收入類型,克服民間集資隨意性、強迫性的探索,是清王朝動員社會閑散資金,緩解財政困難的嘗試。
變了味的創新
無論是戶部的章程,還是清廷的諭旨,都提到"嚴防弊端",禁止侵商擾民。然而在晚清社會,這樣的禁令難以真正實現。息借商款在很多地方變成了對商人、士紳的強迫捐輸,對老百姓的變相勒索。
江西的地方章程就在戶部六條章程的基礎上多有增刪,給許多州縣巧立名目,向商民開征各種雜費提供了便利。有些州縣甚至威逼恐嚇、大刑伺候。浙江、江蘇、湖北等省趁機搭車,加征煙酒醬缸捐、鋪戶房捐、漕米捐等名目的捐稅,可謂"捐借不分"、"借捐并舉"。實際上就是濫施攤派。
本來,清廷規定息借商款采取自愿原則。然而,地方官府在執行政策時,為追求政績、從中斂財,多是強制發債,逼迫紳商認借。每戶按照財產多寡強制攤派。由于財產估價是由胥吏操辦,不少富戶就向胥吏行賄,使其把自家財產的估價做低,以減少甚至逃避攤派。造成"貧富顛倒",中產者反而認借更多,負擔更重,不僅激化了社會矛盾,而且不利于民族工商業的發展。
客觀來講,這些弊端并非息借商款本身的制度設計造成。正如戶部所說,"非由立法之未周,實因奉行之不善"。晚清官府的吏治腐敗,使息借商款的推行在地方走了樣,對普通百姓造成了擾害。對此,戶部除了請旨嚴禁,無可奈何。息借商款雖是近代化的國內商業公債,但由于公債市場沒有建成,只好由政府強制發行,以便短期內籌集更多資金,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也是導致實施走樣的重要原因。
在息借商款的過程中,士紳階層是怨氣最重的群體。他們是借款的主要對象,具備在朝廷上的發言權。他們原本對息借商款抱有期待,踴躍認借,卻不堪法外加征的稅負。印票面額過大(每張100兩),一般小康之家沒這么多閑錢,加上不少官府強制認借,讓這些人損失慘重。由于缺乏成熟的債券市場,獲得的印票無法實現二次交易和快速變現,使這些債權人在資金上陷于被動,只能聽任官府擺布。
甲午戰爭的結束和《馬關條約》的簽署,使息借商款的理由不復存在。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四月,戶部停止了息借商款,理由有二:一是集資已有一定規模,無需再借;二是官府從民間籌銀過多,導致銀價上漲,妨礙民生。前述弊端,倒是叫停借款的更重要因素。
隨著規定期限的漸次到來,清廷陸續償還本息,但有些省份到期應還的款項卻沒有回到商民賬上,而是被地方官挪用了。湖廣總督張之洞就將60多萬兩到期本息挪作蘇綸紗廠、蘇經絲廠的創始資本,以與西方列強開展商業競爭。康有為對此加以譴責,認為其違背了債權人意愿。然而,這些到期本息的債權人主要是蘇州典商,官府把他們的高利貸資本強制轉化為產業資本,客觀上為民族工商業發展提供了原始積累。這或許是不幸中的萬幸。
(作者為歷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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