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夕雅
隨著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的增多,紀檢部門也越來越多地使用函詢的方式向舉報人核實情況。
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1月10日在中央紀委監察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2013年,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各種渠道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進行認真核查,及時采取約談、函詢等方式向本人和組織核實反映的問題。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函詢18095人、談話42739人,其中了結處理43871人。
“函詢是紀委部門處理各種渠道所反映的領導干部問題線索的常用方式之一。函詢通常只是問詢性的,而約談的針對性強一些。”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凱教授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說。
紀委部門在接到對領導干部的舉報來信來函后,如果舉報信中的舉報線索不太清楚、舉報內容的可靠性不強,通常會采用函詢的方式向被舉報人詢問。
“函詢”,顧名思義,即以“函件”方式“詢問”:通常是將舉報信部分摘錄并交于被舉報人。采用摘錄的目的在于隱去舉報人的個人相關信息與被舉報人不應知道的其他內容。
“函詢”要求被舉報人針對舉報內容,以負責任的態度逐條向紀檢部門作出詳細答復與回應,這份答復交給紀檢部門后,也將記錄在被舉報人的廉政檔案中。
“函詢主要是要求被舉報人說明情況,沒有具體的處分措施。”一位有十余年紀檢監察系統工作經歷的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但此后,如果該領導干部再次被舉報,一旦查實了舉報內容,證明了第一次被舉報人向組織作出的說明不準確、有隱瞞、態度不負責任,對被舉報人的處理將在原有情形下加重。”
“函詢是對舉報或信訪來件最輕的處理方式,因為舉報信件的線索并不清晰,目的在于要核實情況。”上述人士告訴記者。
“約談則是指在約定時間和地點進行談話。在實際中,約談更多運用于約談對象沒有違法違紀或者被舉報的情形下,紀委書記對其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提前提醒,打‘預防針’。”一位紀檢系統工作人員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分析文章稱,要完善上級黨委或紀委常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干部談話制度,全面實行“約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