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金報訊 日前,銀監會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自然人可以發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一條引起廣泛關注。
征求意見稿中所指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根據征求意見稿,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銀行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其中,自然人做為發起人,要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并且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而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值得一提的是,銀監會要求,農村商業銀行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如果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銀行機構,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