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天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類型、交易結構、交易方式等方面進行創新與包容性設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列明可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體形態,允許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均可作為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實務操作提供了明確指引。
《規定》還降低了證券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準入門檻,取消有關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凈資本規模等門檻限制,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基本條件的證券公司均可申請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規定》提高了資產證券化設立與審核效率,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并允許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
為提升流動性,《規定》允許資產支持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柜臺交易市場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轉讓。
《規定》還允許證券公司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則為產品提供流動性服務。符合公開發行條件的資產支持證券,還可以公開發行,并可以成為質押回購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