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范 璟
實習記者 袁荃荃 河北、北京報道
坐擁財富據稱有500億的“鋼鐵大亨”京華創新集團董事長、日照鋼鐵董事長杜雙華,與宋雅紅的離婚官司再進一程。
2012年8月29日上午,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衡水中院”)對2001年作出的杜宋離婚判決相關問題進行再審。宋雅紅出庭,杜雙華依舊缺席。
“最大的希望就是法院能給我一個明確、合理的解釋,2001年的離婚判決程序違法,包括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實體內容漏洞百出,為什么還能生效?”宋雅紅說。而對于財產,她說雖然有權要求按50%的份額進行分割,但自己的胃口并沒有那么大,也自知并無杜雙華那樣的經營才干,如果自己真要求并拿到50%的份額,那杜雙華的企業也別干了。言語中,求得一份保障多于錙銖必較。
但過去的判決與她的期待懸殊巨大。2001年的判決中,宋雅紅獲得的資產不足百萬元,2008年的胡潤富豪榜上,杜雙華身家350億元人民幣,2011年媒體估值更是達到500億之巨。
法庭上,杜宋雙方圍繞著原案件審理中的婚姻效力、財產時間點和范圍的認定、管轄范圍等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杜雙華一方申請了不公開審理。
杜雙華的兩位代理人——劉姓律師和杜的表哥——對記者再三沉默。宋雅紅的律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陳旭則轉述,法庭曾建議雙方調解,但未果,目前雙方仍在等待判決結果。
離婚裁定有效性之爭
杜宋離婚案可謂是迄今國內訴訟標的最高的離婚案,且一波三折。2010年9月,宋雅紅向海淀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杜雙華一方提交了2001年河北衡水市中院的一份離婚判決。其后雙方對判決書的效力發生爭議,2010年11月,衡水中院啟動了再審程序。
再次開庭,原離婚判決是否有效依然是爭議焦點。衡水中院認為此前判決已生效,再審只審理財產糾紛。其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開庭伊始法官就說,法院決定婚姻效力部分不再審理,僅審理當年沒有解決的財產部分。”宋雅紅代理律師陳旭轉述。
但在宋雅紅一方看來,(2001)衡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下稱“衡水中院14號《判決書》”)的判決存在多處硬傷,由此質疑判決的有效性。比如,未經合法傳喚、留置送達、委托送達等程序,在受理案件三天后即直接決定公告;涉及兩個北京市民的案件,由無案件管轄權的衡水中院審理;案件實體內容上,宋雅紅的名字、杜雙華的出生日期出現錯誤等。
此后,杜雙華一方向衡水中院申請更正判決書中的錯誤,并由衡水中院啟動了再審程序。2010年10月,衡水中院裁定,將判決書中的錯誤一一更正,并于當年11月4日又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書,稱該判決確有錯誤,“此案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由此陳旭律師認為,重審并非雙方當事人提出,而是衡水中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之規定依職權提起的再審。
這一觀點得到了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芳律師的認同。王芳說,涉及身份關系的離婚判決如確有錯誤,可以進入再審程序,其渠道包括最高院提審或指定某法院再審等五種。“雖然男女方自己不能申請再審、要求重新審查離婚判決中解除身份關系條款的效力,但其他渠道對于確有錯誤的判決,均可以進入審判監督程序。”
如果此前的離婚判決有效,宋雅紅將不得不按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另訴,走這一程序更為不利。“這么大的訴訟標的,訴訟費將是天文數字,女方無法承擔。”陳旭分析,且舉證責任也會不同,普通的離婚案法院進行調查舉證,而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中上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可分割財產界定
如果2001年的離婚判決不被撤銷,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是1988年結婚到2001年間的夫妻共同所得;如果被撤銷,則是1988年至2012年的共同所得。
據媒體報道,杜雙華的財富主要來自2000年后至今,所以衡水中院能否對離婚身份關系進行再審至關重要,也意味著離婚財產分割總量有天壤之別,可能差距數百億。
即使退一步,2001年的離婚判決有效,雙方對于可分割財產的界定也大相徑庭。
上述衡水中院14號《判決書》顯示,雙方被查明的財產僅包括1993年購得的北京市房屋兩套,總價120余萬元;1997年購得的桑塔納轎車一部,價值15萬元;以及部分生活用品。原、被告無債權債務。
但宋雅紅一方認為,杜雙華的財產遠不止這些。“包括1992年成立的一家制管有限公司,1993成立的京華焊管總廠,此后成立的京華制管有限公司、京華創新集團、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由京華創新集團全資投資日照鋼鐵而產生的收益及股權價值,都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陳旭說。
公開資料顯示,1993年杜雙華在老家河北衡水創辦了衡水市京華焊管總廠,年產值80萬,2002年改制為衡水京華制管有限公司。2001年開始,杜相繼在唐山、包頭、萊蕪、廣州、四川等地成立了制管公司,并在2003年將這些公司合并后成立了京華創新集團,注冊資本2億元,2005年產值100億元。2003年,杜雙華通過京華創新集團出資創辦了日照鋼鐵控股,后者曾實現半年銷售收入662億元、利潤49.67億元的記錄。
工商資料顯示,1993年3月成立的三河市京華鋼管總廠注冊資本390萬,杜雙華占100%的股東權益。1992年4月到2001年4月,杜在衡水京華焊管總廠(集體企業)擁有97.5%的股東權益,2002年改制為衡水京華焊管總廠(私營企業)后享有約70%的權益。
陳旭估算,僅此兩家公司,杜雙華在歷年利潤分配及改制過程中,就有4000多萬元的收益。此外,鑒于目前企業仍在經營中,宋雅紅有權要求分割該股權50%的份額。
陳旭說,最關鍵的是,2003年2月京華創新集團成立,杜雙華持股67.9%(直到2010年杜才轉讓部分股權,現在仍持有12.5%),該公司歷年來分配的利潤有數十億元之巨。
“一系列由原資產進行的一而再、再而三的投資所產生的收益,我們認為都應該進行財產分割,即便離婚是在2001年的時點。”陳旭說。
杜雙華2001年的一封公開信也側面佐證了2001年前資產積累:“1990年,我下海從北京到三河做起了鋼材加工業務,三年間經過重重磨難積累過千萬。這是我掘到的第一桶金。”其后以此為基礎,他開始了事業的騰飛。
但這一切都不在2001年判決的財產界定范圍內。
此案的特殊情況是,離婚后分割的主要財產是公司股權,而非不動產或存款、股票。
離婚后對未分割的公司股權再次分割時,其價值如何衡量?“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釋對一這問題沒有專門的規定,但可以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第8條。”王芳律師說。
該條款規定了關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中財產價值的確定規則:審理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財產的價值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確定:若屬于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不予處理的財產,財產價值以處理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若屬于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財產價值可適用“就高”原則,即離婚時財產的市價高,以離婚時的確定;處理財產時的市價高,以處理財產時的確定。
王芳律師認為,在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權真正分割以前,其股權的財產性權益一直為夫妻共同共有,即離婚后雖然夫妻身份關系解除了,但夫妻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一直持續到另案分割股權時;像杜宋案典型的就是這種情況。因此,應以處理時的股權價值為分割依據。
但她同時提示,對于公司股權分割時對其價值的衡量,從財務指標來看,是杜或宋個人名下公司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凈資產額,包括資產與負債,需要專業的會計事務所評估后才能得出結論,應沒有媒體說的那么高的財產分割數額。
一位日照鋼鐵的高管曾對媒體表示,杜宋離婚已成既定事實,離婚時雙方財產也與日鋼包括后來遼寧營板的股權沒有任何關系。
這或許也可代表杜雙華一方的觀點。宋雅紅曾告訴記者,“我知道,他一定不愿意讓我平分財產,因為他覺得那是他辛辛苦苦打下的家業。”
但杜雙華也并非“一毛不拔”。其公開信中稱,曾支付過女方上億元的費用,現今負責兩個孩子的撫養。
“之前,杜雙華對孩子并不是很上心,現在好多了,會教大兒子管理公司的經驗,怎么談生意,也會和孩子們去跑跑步、聊聊天,吃個飯,他開始把親情看做第一位。”宋雅紅說。
經歷了這一切,宋雅紅倒是有了一些新的思緒,愿意接受調解。“事情到這個地步,我們雙方都是有責任的。”采訪末了,她輕輕地念叨了一句:“對女人來講,最大的幸福也許就是回歸家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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