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葉琪 北京報道
92億元的巨虧令業內終于不得不正視交強險的司法困境問題。
在交強險實施后,出現了一個普遍現象: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為了能夠獲得更多賠償,往往不再通過正常理賠程序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是直接尋求訴訟程序解決。這直接導致了近年來交強險訴訟案件數量不斷攀升,并且,由于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常常被裁判超額賠償,也導致交強險賠付金額猛增。
“面對交強險連續5年的持續虧損,面對2011年92億元的虧損額度,一個主要的致損原因,即強制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以外的責任,為什么沒有被保險業、保險業內專家、保監會提及?”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保險專業律師李濱對此頗為感慨。
在采訪過程中,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用“太敏感”來評價有關交強險虧損的種種爭議,“不管是費率改革,還是司法環境的改善,都只能慢慢來!
司法爭議
2011年9月11日,鄭州的吳女士乘坐公交車時,一輛轎車與公交車發生碰撞,導致吳女士受傷,并一共花了4.4萬余元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交通部門認定,駕駛轎車的徐先生負全責。
目前,對于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1萬元,因此徐先生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只愿在1萬元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吳女士起訴保險公司,而今年4月當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吳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4399.31元。據悉,此判決在河南省首次突破了交強險賠償限額l萬元的標準。
“交強險是法定險種,設定這一保險的目的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濟和賠償保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初設置的1萬元醫療費限額很難滿足受害人的需要!敝鲗彿ü倥D撕檎J為。
不過,在保險業界看來,這一判決造成的結果是: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但相對應的保險公司權益受到損害,而對于事故的肇事方來講,違法行為并未給自身造成多大損失。
“這種對投保人的保護已經有過度和片面的傾向了!币淮笮拓旊U公司理賠部負責人王毅(化名)對記者表示,雖然交強險在制定的時候是以保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利益為目的,但從根本上看它還是商業保險,因此是否進行賠償還是要根據保險合同中的責任認定。
而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庹國柱(微博)看來,“法院在判決交強險案例時擅自打破交強險條款約定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交強險賠付范圍的擴大和賠付成本提升!
據他介紹,交強險案件常常發生的不當判決突出反映在三個方面,即精神損害賠償、不分項判賠、屬于責任免除的也判保險公司賠償。
以精神損害賠償為例,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涉及精神損害的交強險案件數量增長了20多倍,其保險賠付額度增長了40多倍,而目前精神損害賠償案均基本在1萬-3萬元之間。記者了解到,由于商業三責險條款中精神損害賠償作為除外責任,因此一般在判決時明確其在交強險賠款內進行先行賠付,其他超過交強險限額的賠款由商業車險承擔,這就造成交強險和商業車險的賠款同時增加。
另外,不分項判賠也是司法實踐中超限額判決的一大原因!敖粡婋U的死亡傷殘、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限額,在部分地區法院判決時,完全不顧分項限額的規定,統一按照同一限額進行賠付。”庹國柱還透露,現在大量本屬于非醫保的藥品也被計入醫療費用中,完全違背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賠償的約定。
虧損或加劇
交強險不容樂觀的訴訟環境對保險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已經日益明顯。
據中保協統計,江蘇、浙江、上海、安徽、山東五省市2011年交強險經營虧損達63億元,占全國交強險經營虧損的69%!霸绞窃谶@些交強險虧損嚴重的地區,保險公司超額賠付的情況也越嚴重!蓖跻阒赋。
事實上,這一情況早已引發業內關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提出議案《關于對法院在訴訟及執行中加重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問題進行專項調研的建議》,建議盡快就法院在訴訟、執行中對保險公司執法不公、不一的問題進行專項調研并研究解決方案。
“在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市場監管日益嚴格、理賠愈加透明的環境下,如果法院在訴訟中不能做到客觀公正,訴訟結果將影響保險公司的生存和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惫鶑V昌認為。
但現實卻與郭廣昌的建議并不一致。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為交強險案件糾紛中所遇到的問題建立了標準的司法解釋。
在王毅看來,“新的解釋更多傾向于增加保險公司賠償責任、擴大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實施后有可能會導致交強險虧損加劇!
而對于這一司法困境的改善之道,有業內專家建議設立保險損失司法鑒定機構!叭藗謾喟讣b定評估、判決比較混亂,保險公司怨聲載道。若設立保險損失司法鑒定機構,有利于從司法角度,進一步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和保險理賠糾紛公平、公正處理,彌補法院對保險損失鑒定力量和技術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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