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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不能認定茅臺“代表或象征國家的酒”
本報訊 (記者劉俊)對于茅臺申請“國酒”注冊一事,白酒業內一片嘩然。昨日,記者從汾酒集團處證實,該公司近日已正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的商標局遞交了商標異議申請書,成為首家對事件公開擂響“戰鼓”的白酒企業。
汾酒指出,被異議人(貴州茅臺)生產的個別白酒產品盡管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認定被異議人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上提供的相關商品(如酒、葡萄酒、果酒等)已達到“代表或象征國家的酒”或“在一國內最好的酒”(“中國最好的酒”)的水平。
申請書表示,曾作為國宴用酒的酒均可稱為“國酒”,但從沒有任何國家機關對哪些酒可以作為國宴用酒做出過明確規定。被異議商標整體上構成對酒商品質量和其他特點的描述,也缺乏顯著性。被異議商標中的“酒”字是酒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汾酒還指出,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有關規定。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職責看,其并無權授予某一企業的酒類商品“國酒”。
業內龍頭曾碰頭呼“不公平”
昨日,另一家大型白酒企業負責人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之前汾酒方面也和該公司就“國酒”事件的立場聯系了,大家“都認為(茅臺注冊‘國酒’一事)是不公平的”。他表示,外界都希望龍頭公司可以說說話,等公司領導回來碰面討論后,應該會就事件作出表態。
按照國家商標局第1320期公告顯示,“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初步審定已于7月20日通過,申請人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隨后,業內紛紛指責“國字號”酒的認定會損害行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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