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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耀斌
曾被外界視作“非法民間集資第一案”的“溫州立人非法集資案”終于掀開了官員參與“高利貸”的冰山一角。
日前,《中國經營報》記者從兩個獨立消息源證實,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案發地浙江溫州泰順縣人大常委會前主任錢慶法因牽涉該案,目前已經開始接受組織審查。這是迄今為止,全國偵辦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第一位因涉嫌參與高利貸而接受組織審查的官員。
8月2日,溫州泰順縣委宣傳部副部長洪周榮亦證實了錢慶法接受組織審查的消息,但對于有其他當地官員涉案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的說法,他予以否認。在此之前,政府公務人員參與非法集資的情況,便已在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出現。錢慶法接受組織審查恰恰揭開了“官場高利貸”龐大利益鏈條的冰山一角。
“審查”錢慶法
隨著溫州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的偵辦逐步深入,官員參與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的利益鏈條逐步浮出水面。8月3日,接近溫州市紀委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在偵辦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的過程中,錢慶法已經開始接受紀檢部門的組織審查。
在此之前,中國政府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案件,對非法集資的主要組織實施者依法實施拘捕。但在錢慶法之前,尚未有官員因非法集資案件接受紀檢和司法部門的調查和處理。
記者了解到,在偵辦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件的過程中,司法部門掌握了錢慶法參與非法集資和施放高利貸的情況,并將掌握的情況移交給溫州市紀檢部門。在綜合分析司法部門轉交的情況后,溫州市紀委做出了錢慶法接受組織審查的決定。截至記者發稿時止,錢慶法仍在接受組織審查。
8月2日,溫州泰順縣委宣傳部副部長洪周榮向記者證實,錢慶法已被紀檢部門帶走接受調查,但對調查的內容和目前的進展,未予透露。與此同時,立人集團副董事長夏克定也被司法機關帶走。
錢慶法曾任泰順縣政協主席、泰順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多位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債權人告訴記者,錢慶法在泰順官場“根基很深”,在任時是泰順縣的“三號人物”。2012年1月,錢慶法剛剛卸任。
2012年2月3日,泰順縣政府對外公布,立人集團董事長董順生以及公司其他六名高管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部門成立工作組接管立人集團進行清產核資。立人集團其時的負債總額約為59.587億元,其中絕大部分屬于民間借貸。
“高利貸官場”
在錢慶法接受組織審查后,多位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債權人向本報記者表示,除錢慶法之外,還有多位當地官員因涉案被紀檢部門調查。前述接近溫州市紀檢部門的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官員涉案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一則是參與非法集資,二則是在宣布破產前提前抽走了自由資金。
8月2日,記者向泰順縣委宣傳部求證此事,該部副部長洪周榮稱,截至目前,除錢慶法之外,尚未有其他官員接受紀檢部門調查的消息。
對于錢慶法接受組織調查的原因,泰順當地人士和債權人向記者表示,立人集團董事長董順生從立人集團抽資數千萬元替錢慶法之子歸還賭債。不過,對此說法,當地官方并未表態,亦未予證實。
記者了解到,在立人集團的非法集資案中,公務員參與始終是敏感問題。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團宣布無法向社會償本付息,進入自主債務重組。2012年2月6日,董順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溫州警方“監視居住”。4月17日,泰順縣官方通報立人集團負債總額達59.587億元,絕大多數為民間借貸。
其中,就在宣布不再承兌債權的前三個月,立人教育集團還以4到6分的月息瘋狂吸納9億元民間資金。縣政府的一位副縣長則表示,上述3個月融資沒有9億元,估計為5億元左右。多名債權人表示,立人集團去年7月份就要宣布不再承兌,但被人為拖延至10月31日。
泰順早些時候曾發布第8號政府公告,轉發泰順縣紀委的文件。文件要求,2011年10月31日后,若有向立人集團提取借款本金、利息的黨員干部,必須一律自行退還;在此之前提前領取未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的,也必須一律自行退還;在此之前向立人集團借款或變相借款未還的,必須一律自行退還,但文件沒有提及破產前3個月資金的提取情況。
政府接管質疑
立人集團資產的處置,可以追溯至5月31日,按照泰順縣“立人”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安排,當天,董順生的4處房產,以及立人集團名下的4輛汽車將被拍賣,涉及近60億元債務的立人集團,資產處置拉開序幕。
從今年2月3日立人集團所有資產被泰順縣政府全面監管,并指定溫州當地兩家中介機構對其資產和債務進行清查算起,時間已過去了將近4個月。而當天在泰順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舉行的拍賣,則以1處房產和3輛汽車流拍告終。
拍賣公告顯示,董順生位于泰順縣羅陽鎮的4套拍賣房產,起拍價從93.33萬元至109.33萬元不等,而拍賣成功的3套房產,一套以120萬元成交,另兩套以103萬元成交,而唯一拍賣的奧迪轎車,則僅僅比起拍價高出1.8萬元,以83.3萬元成交。
根據2007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要求地方政府擔負起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責任。立人集團的資產處置,便由泰順縣政府來承擔。此前,泰順縣法院亦駁回部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
公開資料顯示,大部分的非法集資案,都與《企業破產法》擁有同一個前提,即資不抵債。《企業破產法》從指定管理人,到設立管理人專用賬戶,再到議案表決,均有詳細而明確的法律規定。
立人集團方面宣布無法清償債務,卻沒有宣布資不抵債。事實證明,立人集團早已資不抵債。其時,立人集團已經具備申請破產的條件。泰順縣委書記張洪國對媒體表示,立人集團其實早已嚴重資不抵債。債權人代理律師林才紅表示,法院根本不受理破產申請。“法院說政府正在處理立人案件,如果處理不下去可能考慮接受破產申請。”
立人董事長董順生被“監視居住”后,在泰順縣處置辦的主持下,立人集團選出77名債權人代表,組成委員會,對相關資產處置事項進行表決。但數名債權人向本報記者提出質疑,他們認為相當一部分代表被預先安排,一部分未成為代表的債權人,更質疑代表們是否能夠代表他們表決。
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截至目前,泰順縣政府一直沒有公布從2011年10月31日宣布無法償債這一時點倒推前六個月內的資金往來和資產處置情況。董順生亦曾在公開場合對不止一名債權人表示,這六個月還債高達數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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