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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眾議王老吉商標糾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1日 01:48  中國經營報微博

  爭議不斷 建議和解

  李冰

  王老吉(微博)商標權糾紛案已歷經3年多時間,曲折復雜,不僅涉及我國合同法、商標法、刑法、程序法等領域的諸多法律理論,也關涉到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國家、企業與消費者和其他社會公眾之間的多重關系。

  目前來看,雖然“王老吉”商標爭奪案已經塵埃落定,但是依然有一些遺留的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在7月19日舉行的“加多寶與廣藥商標糾紛法律研討會”上,近20位法律界人士圍繞著“紅罐商品”包裝裝潢權屬于誰?”“商標使用許可期滿后,庫存產品的最佳解決方案?”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同時多位法律界人士也建議,從涼茶行業的長遠發展考慮,雙方最好能和解。

  “紅罐商品”包裝裝潢權屬于誰?

  徐家力:據我個人對這個案件的了解,裝潢權屬于加多寶。生產、銷售17年“王老吉”的企業不叫王老吉,而叫加多寶。可以把裝潢權理解為知名商品特有的,禁止被他人擅自使用的超越專利權保護的獨占使用權,與商品緊密聯系在一起。從商標理論上來講,裝潢權利并沒有像商標權利那樣完整和固定。

  現在,紅罐裝潢權大戰頗為壯觀。知名商品混同知名品牌后,也就是說,廣藥把商標混為了知名品牌。紅罐包裝是加多寶設計,受保護,生效具有維權記錄的。陳鴻道于2000年申請專利,廣藥認為外觀保護期為10年,已經過期。按照這種邏輯,對專利保護和效力以及繼續產生了一種誤解。以發明燈泡的愛迪生為例,過了專利期繼續使用,屬于非法,這顯然在邏輯上是不通的。  

  張今:裝潢權在很多法律里并沒有明確表述。紅罐商品是因為紅色和文字的使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當時是由加多寶申請的外觀專利,合同到期以后,繼續使用,雖然不享有權利了,但仍然是產品的裝潢。這個產品是知名產品,都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維權。商業標識注冊時就有一些障礙,包括顏色、廣告語,但是都屬于商業標識類,都是產品的。我們在購買這種產品的時候,有時對裝潢的認知,比其他要強。

  比如紅罐商品,一眼就看到,便于辨認。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即使在注冊為商標有障礙的話,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是一個未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如果是有名氣的,公眾知曉的,可以作為馳名商標來保護。不能否認這是紅罐商品特有的包裝,它屬于設計者和最先使用者,其他人使用是構成侵權的。  

  郭德忠:我覺得紅罐商品包裝裝潢實際上受到兩重保護:一種是一開始加多寶公司申請了外觀保護專利,申請了10年,在此10年中間,由于原來的王老吉,它成長為一個知名商品,同時它紅罐商品的包裝裝潢,又是一個特有的包裝裝潢,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王老吉成長為一個知名商品,這種紅罐商品就符合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保護的要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商品保護是逐漸形成的。隨著它商品成名,就獲得了另外法律賦予的包裝權的保護。隨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到期,就失去了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賦予的保護卻越來越具體。所以裝潢應屬于加多寶一方。

  “怕上火,喝……”的廣告語是否構成侵權?

  邱寶昌:首先要確定這個廣告語是否是作品?如果是作品就受著作權保護,反之不受保護。如果是作品,是誰的作品?現在改了,是否經過原著作者同意了呢?

  張今:廣藥廣告和廣告片宣傳材料,都模仿了加多寶的設計,是否構成侵權?如果這是事實的話,當然是構成侵權的。作為當初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即使合同終止了,但是他人在使用商標的過程當中,設計和實際使用的東西,并不屬于你。屬于別人的東西,不能收回來就屬于你了。所以這是構成侵權的。  

  郭德忠:這個問題,關鍵在于獨創性,盡管廣告語字數不多,由于之前沒有類似的表述,所以應該享有保護。到底這句話屬于誰?原來是“怕上火,喝王老吉。”我們仔細分析一下這句話,這句話的獨創性在哪里?是在王老吉這3個字嗎?不是,這句話的獨創性是“怕上火,喝……”這幾個字的獨創性。所以這個獨創性應該屬于加多寶一方,即使現在王老吉這個商標被廣藥集團收回,著作權不會隨著商標的收回而轉移,著作權是前面幾個字,著作權應該保留在加多寶這方。

  在此前提下,把王老吉換成自己的加多寶,不存在侵犯權益的問題。反過來,在廣告語、廣告片、中斷宣傳物料、裝潢完全模仿加多寶創意及設計,如果未經許可使用,是構成侵權的。

  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后,庫存產品有無最佳解決方案?

  宋慧獻:如果完全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理論上是合同到期,被許可方就不應該再生產。使用商標的專用權的時候,你的權利的范圍,基本上就兩樣:一個是你使用的商標來生產的專有權,和銷售商品的專有權。如果權利到某一天截止,就不能再生產和銷售了。我曾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廣告,某一個店銷售CD、DVD,版權到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銷售完,這就說明必須按合同來進行。  

  郭德忠:雖然沒有涉及到這個問題的明文規定,但可以借鑒《專利法》,其中有一條規定,過了專利許可期以后,再使用那個專利號的,視為假冒專利,但同時有規定,如果是在專利許可合同過期前生產的產品,即使專利許可合同過期了,這部分仍不認為是假冒專利。不能那么機械地判斷,一刀切是不合理的。對一個經營過程來說,似乎是太苛刻了。 

  徐家力:在許可期內生產的,被許可人已對協議期生產但為銷售生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不允許銷售,損失是巨大的。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有共同的利益,對許可人來講也是有利的,甚至可以給許可人一些利益的讓步,不會產生浪費與滯留。不能違反和諧社會的基本原則,要實事求是,因為不是毒品,要考慮社會公平爭議的問題。

  李秀娟:法律一般遵循等價有償,公平合理的原則。按照雙方的約定,加多寶在生產過程當中,支付商標使用權的費用到2012年的5月份,生產的產品應當是有合理對價的。在裁定之前生產的產品,在銷售當中應該是合理合法的。同時根據《合同法》當中的理論,即便是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的商標,也應該給一定期限的準備時間,不能說僅以合同約束的使用期為限來收回。同時根據國際慣例,存在一定期限也是合法的,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一般需有6個月到12個月來處理庫存積壓商品。

  王老吉1080億無形資產值不值?

  李秀娟:知識產權的價格剖析,首先應該看到商品的商標。拿王老吉商標來說,如果沒有這個商品,僅僅是王老吉這三個字,應該不會有1080億這個價值。而商品價值形成過程當中,需要經過幾個階段,首先商品經過最初一個商品階段,只是一個普通的商品標識,沒有任何價值。第二個階段是功能的階段,被消費者所承認,具有一定的明顯優勢。最后是個性階段,被消費者所接受,不同于其他商品的優越價值。王老吉的價值,在上世紀90年代并不被認可,經過多年的發展過程,最后形成到現在提高到一個品牌,形成第三個過程個性商品階段,而這個過程當中是加多寶運行的投入,從一個普通到個性的過程。仔細剖析,不難看出,加多寶多年的經營,使其成為一個大的品牌。如此爭斗下去,是兩敗俱傷的。

  張今:現在王老吉經過評估值1080億元,比十幾年以前的評估所具有的價值翻了很多倍,現在這個無形資產價值里面當然有加多寶對商標的培育和投入,是否加多寶應該有一部分它的收益?實際的使用者已經不是加多寶了,現在我們再去評估王老吉,恐怕已經沒有這么多了。

  商標是標,產品才是本。雙方本應是合作共贏的。加多寶獲得的收益,即便是在王老吉商標不得使用,而使用加多寶的時候,仍然是獲得收益的。現在采取的策略,更名為加多寶,通過此次訴訟活動,使消費者了解事實之后,他所獲得的市場是不會因為這三個字的改變而失去的。

  部分專家介紹

  徐家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

  張今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研究員

  宋慧獻

  中國版權雜志編輯部副主任

  李秀娟

  北京吉利大學法政學院院長

  郭德忠

  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

  邱寶昌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

    中國經營報微博:http://weibo.com/chinabusines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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