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黃燁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公開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
讓業內關注的是,已宣判兩年有余的黃光裕案再次成為“典型”。據昨日最高法首度對外披露的案件詳情,被告人黃光裕、杜鵑和許鐘民等人共從中關村當初的內幕交易中獲得了超過4億元的收益。
兩次內幕操作
自2008年10月“消失”以來,黃光裕一直是眾人關注的焦點。最終在2010年5月中旬,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宣判,黃光裕犯有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并被判有期徒刑14年,罰款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此外,黃光裕的老鄉許鐘民因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從犯)及單位行賄罪獲刑三年;黃光裕之妻、原中關村監事杜鵑因內幕交易罪獲刑三年零六個月。
兩年后,該案被最高法舊事重提,同時,很多細節也首度對外進行了披露。
據最高法新聞稿,黃光裕首次進行內幕交易是在2007年4月,當時,上市公司中關村計劃與鵬泰公司(黃光裕旗下曾擁有的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置換,黃光裕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產置換的運作和決策。
“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決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龍燕等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并由其直接控制。”最高法的新聞稿披露,隨后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9310萬余元,賬面收益348萬余元。
黃光裕第二次進行內幕交易發生在2007年的7月和8月,時間節點是“中關村收購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新聞稿介紹,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相關個人股票賬戶,并安排被告人杜鵑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13.22億余元,賬面收益3.06億余元。
而本報發現,除了龍燕外,曹楚娟和杜薇當時均與黃光裕或國美電器(微博)有或多或少的聯系。據財新網2010年的報道,曹系國美電器的員工,杜是黃光裕之妻杜鵑的堂妹。
牽涉前高官
除了黃光裕,新聞稿還稱,被告人許鐘民明知黃光裕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中關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許偉銘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4.14億余元,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不過,與黃光裕相比,許鐘民的罪名相對較輕。在當初北京市二中院的判罰中,許鐘民曾被確定為從犯。
值得注意的是,黃光裕的內幕交易案中還出現了前高官的名字——相懷珠。新聞稿稱,被告人許鐘民將中關村上市公司擬重組的內幕信息故意泄露給李善娟及相懷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買入中關村股票12萬余股,成交額共計181萬余元。
公開資料顯示,2009年1月,中央紀委曾證實,因涉黃光裕案,曾任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的相懷珠和原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一起,“被帶走調查”。據《法制晚報》2010年7月23日報道,當天的一審宣判中,相懷珠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同時,判處其妻李善娟有期徒刑1年7個月。
仍具有警示
在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俊鋒看來,盡管案件過去了兩年,但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仍有較強的借鑒。因為,從目前情況看,中國證券市場中的內幕交易罪并沒有消失。
“要避免出現更多的‘黃光裕’,不僅需要證監會監管、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還需要相關部門在相關的法律條文方面與時俱進,盡量從源頭上制止內幕交易案的發生。”吳俊鋒認為。
“如相關部門真能進行貫徹落實最新的《內幕交易解釋》,就很可能降低內幕交易罪的數量。”吳俊鋒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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