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產經 > 魏橋模式:違法供電還是電改先鋒 > 正文
■ 本報記者 黃燁
不經意間,山東魏橋集團就成了挑戰“電老虎”的明星企業。日前,有消息稱,魏橋集團自辦電廠不但為旗下的企業供電,還向周邊的其他企業和居民供電。更吸引眼球的是,魏橋集團的電價“比國家電網(微博)低了1/3”。
但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下稱“中電聯”)副秘書長歐陽昌裕眼中,魏橋集團已經違法,并存在安全隱患。“僅山東省,就有179家企業建立了企業自備電廠。但像魏橋集團超越供電范疇向社會用戶供電的僅此一家。這是一種違法行為!5月20日,在接受中央人民廣播電臺采訪時稱,歐陽昌裕稱,通常自備電網是與大型工業企業的電壓等級相配套建設的,“對社會供電需要改建、附加一些變電降壓設備,這對供電會存在一些安全隱患”。
“法理不外乎人情!币晃粯I界律師昨日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據現行的《電力法》和《價格法》,雖然魏橋集團的行為被定義為違法,但這是不是提供了另一種居民用電的思路?同時,相關部門或也該思考,一家民營企業能提供低于市場很多的電價,為什么國有企業做不到呢?”
涉嫌違反《電力法》
對于像魏橋集團這樣的大型生產企業來說,擁有自備電廠屬于正常現象,且并不違反中國的相關法律。
據媒體報道,“魏橋集團不但為本集團旗下企業供電,同時也通過自建電網向其他企業供電!眻蟮婪Q,“0.6元/度是魏橋集團對外供電中較高的商業用電價格。在魏橋的家屬區,魏橋的供電價格是0.35元/度。家屬區之外國家電網的居民用電價格是0.6元多/度!
不僅如此,“魏橋集團旗下企業用電價格不到0.3元/度”,因為價格優勢明顯(當地工業用電價格接近1元/度),周邊其他城鎮的企業都會向魏橋集團購電。上述報道還總結稱,無論是工商業用電,還是居民用電,“魏橋集團的電價都比國家電網要低1/3以上”。
一則報道“激起千層浪”。魏橋集團的舉動不僅獲得了很多消費者的稱贊,還被一些網友認為是挑戰“電老虎”的急先鋒。但國家發改委的一番表態卻打落了魏橋集團的“高帽”。
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國家發改委價格司一位負責電價的人士表示,“毫無疑問,企業自備電廠的電用起來肯定便宜很多,但這不符合《電力法》,安全、環保方面也有問題!痹撊耸窟對媒體稱,“電網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企業自備電廠不必考慮這些,只要高出自己的發電成本價,就可以售電!
“從相關規定和法律條文看,魏橋集團的行為確實違法了!苯K諾法律師事務所吳俊鋒律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中國《電力法》第21條規定,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第25條也規定,“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且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但就現狀而言,魏橋集團屬于“第二個營業機構”。
“另外,《價格法》也在某種程度上不支持魏橋集團的行為。”吳俊鋒稱,“比如,政府在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其中就包括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中國價值指數首席研究員崔新生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業界都稱‘市場煤’、‘計劃電’。之所以稱為‘計劃’是因為,電價的構成中不止有煤價的因素,還有國家規定的環保、安全和工程建設方面的收費。”
魏橋模式可否借鑒
吳俊鋒認為,雖不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但這起糾紛還是會引發消費者的思考:中國電價到底能不能降下去?反向思考,魏橋集團的低電價有沒有可借鑒之處?
“中國電力市場還沒有實現充分競爭,電價的成本還不透明,價格與大家期望的還有差距!睔W陽昌裕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承認。不過,歐陽昌裕強調,“像魏橋電廠這樣的環保設施不完善、運行安全無保障的低成本運行模式不能成為改革的樣本。”
“沒有借鑒意義。”能源專家林伯強(微博)對《國際金融報》記者直言,“最關鍵的原因是,魏橋集團某種程度上既承擔了電廠的責任,也兼備了電網的功能。也就是說,魏橋模式屬于典型的‘廠網結合’。這與中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初衷并不符合!睆2000年開始的電力體制改革中,確定了主輔分離、輸配分離、廠網分離的原則。其中,目前相對成功的就是2002年廠網的分離,形成了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兩家電網企業!巴茝V魏橋模式,就是回到電力改革之前。”林伯強說,這顯然不會為相關部門接受。
不過,林伯強強調,魏橋模式給業界的提醒是:可進行相關試點,即適當引入競爭,在相關部門的允許下,某家民營企業可于某個區域,在與國家電網一樣的監管條件下,進行小規模的試運行。“從中比較,到底是民營企業價格優勢、供電優勢強,還是電網公司能保持穩定的運行效率!绷植畯娬J為。
媒體則呼吁,應借此機會,推動《電力法》的重新修訂與電力體制改革的繼續向前。有分析人士認為,《電力法》原有的一些規定和內容“已經滯后”,且持續十年之久的中國電力體制改革實際上“已停滯不前”。
而消費者認為,姑且不論魏橋模式的對與錯,相關部門和企業應首先算清楚一筆賬,即國家電網公司比魏橋集團高出的成本,是不是真的都用到了環保、安全管理等實處?在適當的時機下,是不是也應該公布更明晰的電價成本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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