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
國家發改委要求6月1日全面推行階梯電價,近期各省份正舉行或準備舉行關于階梯電價的聽證會。筆者以為,實行階梯電價有眾多理由,但是都不能成立,簡直是在“忽悠”老百姓。
實行階梯電價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居民電價過低,無法補償成本。電價的高低受資源稟賦、物價水平、人力成本、稅收、環境政策等影響非常大,比如據調查,德國的多數民眾就愿意為棄用核電而承受更高的電價,所以,發改委說與26國家相比電價較低,除“選擇性”比較外,這種比較及結果本身就缺乏說服力。至于居民電價是否無法補償成本,那只能請電網公司攤開賬本了。多少年連輸配電成本都計算不出來的電網公司和相關政府部門,有什么道理說無法補償成本呢?
施行階梯電價的另一個理由是交叉補貼嚴重,有違公平原則。交叉補貼是指一個壟斷企業內部,壟斷性的業務補貼競爭性的業務,往往是用壟斷利潤來彌補競爭微利或虧損,是為擊敗競爭對手而采取的不正當競爭手段。目前我國居民電價低于非居民電價的情況,并不屬于交叉補貼,而是政府價格管制下的差別定價。而居民電價與非居民電價差價的拉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政府價格管制下,發改委鉆《價格法》的空子,屢次發令直接上漲非居民用電電價,只有居民電價因“關系群眾切身利益”才召開價格聽證會。
至于說階梯電價是為消除公平問題,其實階梯電價本身就有違公平。階梯電價明顯是要“劫富濟貧”,即使我們假定“劫富濟貧”價值上是肯定的,但是實際操作中實現的程度會大打折扣,甚至適得其反。階梯電價以戶為單位,人多的家庭明顯吃虧,例如一戶并不富裕,但卻三世或四世同堂,用電量可能比一戶只有兩個人的富戶多,電價要高。這顯失公平。再加上地區、季節用電等差異,階梯電價導致的不公平會更多。
至于說,日韓等國家和地區實行階梯電價云云,首先資源稟賦不同,我國的能源自給率超過90%,遠高于日韓(不到20%,2008年數據)。其次,我國還處于發展中階段,居民用電量不斷高速增長。階梯電價對高用電量用戶實行高電價,長遠來看對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我國的電力能源還遠沒到要抑制有效需求、“勒緊褲腰帶過日子”的地步。
施行階梯電價這些堂而皇之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其真實目的就是漲價。實行階梯電價對電網公司以及相關部門,利益重大。僅實行之后第三檔5%的用戶電價上漲帶來的收益就非?捎^。2011年,居民生活用電5646億千瓦時,如果按照發改委的統計數據5%的用戶消費了24%的電量、第三檔上漲3毛計算,僅此即可增收406.5億元(減免低保等低收入戶的電費于此不啻九牛一毛),而當年國家電網(微博)的利潤為533億元。階梯電價的好處還遠不止于此。假如階梯電價真能夠抑制居民的電力消費,那么在電荒年年上演的情況下,“節約”出的電量,可以高價賣給工商業用戶。假如階梯電價不能抑制居民的電力消費,階梯電價自動設置了漲價機制,真好似下了套,用戶會隨著用電量增加自然漲價,不必多次提價、召開聽證會,引起輿論不滿。
所以,階梯電價對電網公司而言(暫不考慮這部分漲價收益的分配和用途),不僅可以現前獲利,而且在以后,左右逢源,好處多多。階梯電價改革,被政府稱為是推進電價改革和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舉措。而現在的階梯電價,名為改革實為漲價,這種做法與電力改革的“道”相背而馳;不合理漲價,與公平正義的“道”也相背而馳。
筆者以為,現在應趕緊實施電力市場化改革,從分離調度和輸配分開入手,培育真正的電力供需市場,也許電價會應改革而下降,說不定那時已無需實行階梯電價、提高居民電價的必要了。
此次實施階梯電價的程序和代表同樣有問題。聽證會還沒開,政府就宣布6月1日后全國各省份實行階梯電價。所以,不能不令人懷疑聽證會只是走過場,而看部分省市如山西、北京的消費者代表名單,多為政府、事業單位、國企等所謂“體制內”人員,這種擔憂更甚。在代表程序上需要哪些安排來保證這種委托代理,而不是被政府請去走過場?提醒消費者代表們,一個簡單的立場,那就是作為消費者不喜歡漲價。而對于國家電網、南方電網這種壟斷國企,有充分的理由,反對它們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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