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曾成杰案同吳英案一樣,在定罪與量刑方面,成為了公訴方與辯護方辯論的焦點,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詐騙金額,二是曾成杰犯罪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陳安慶 實習記者 陸楓 轟動全國的湘西非法集資案,余波未平。近日,三館曾成杰案的一紙死刑判決,再引輿論關注。
2012年1月19日,湖南省高級法院經二審宣判,原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三館公司)總裁曾成杰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總金額34.5億余元,集資詐騙金額近8.3億元,金額特別巨大,且情節嚴重,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此前一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罪名同樣是集資詐騙罪,詐騙金額7.7億元。
由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及吳英案引發的“民間借貸合法化”呼聲,日漸高漲。同樣的罪名,相差無幾的宣判時間,相同的還有兩案在二審宣判后,浙江吳英與湖南曾成杰二審均維持死刑不變,正等待最高法院的核準之中。
論辯“判死”
曾成杰案同吳英案一樣,在定罪與量刑方面,成為了公訴方與辯護方辯論的焦點,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詐騙金額,二是曾成杰犯罪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
湖南省高級法院經二審認定,曾成杰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總金額34.5億余元,集資詐騙金額近8.3億元。而曾成杰的律師王少光認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資獎勵,三館公司實際可以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融資總額是7.1億元,而經湖南省華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鑒定書顯示,三館公司的資產總計7.7億元,即實際投入生產活動的資金就是7.7億元,所以三館公司實際投入生產活動的資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資金將近0.6億元。
本網記者了解到,根據我國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而司法解釋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表述為: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王少光認為,0.6億元的出入不能稱為“明顯不成比例”,這一部分來源于三館公司涉案融資以外的其它投資和經營活動的正常收入。
此外,辯護人認為,三館公司進行的是吉首市最繁華地段商鋪和住宅的房地產開發,對三館公司資產的價值應當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而法院對三館公司的資產及投資金額認定一直以前文提到的湖南省華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鑒定書為依據,截至本案二審審判結束,仍未對三館公司進行資產評估。
“如果定他有罪就必須證明他資不抵債進而給人民群眾造成了損失,缺乏資產評估是本案致命傷。”王少光介紹說。了解,對涉案財產價值的評估是我國司法實踐的習慣做法。根據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資產和負債評估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但長沙市檢察院在回函中稱:由于上述公司已被“湘西自治州依法處置吉首市非法集資專案組”處置,該專案組已經出具說明證實上述公司依法處置兌付集資戶的資金、給集資戶造成損失的數據,該份證據已經一審庭審質證,故無需再提供資產鑒定方面的證據。
除資產評估與詐騙金額認定,此案辯訴雙方的另外一個焦點,圍繞曾成杰的犯罪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展開。曾成杰案辯護律師王少光認為,曾案如果構成犯罪,也是單位犯罪。在一審時,辯方提供了一份由陳興良、張泗海、張明楷和曲新久等四位法學專家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認為:本案集資行為是以三館公司等單位的名義實施的,集資款項用于單位經營、建設項目,符合單位犯罪的兩個構成要件;三館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主體資格,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對外集資的決策由公司集體作出或者公司負責人依據公司決策程序作出,體現了單位意志,集資所得款歸單位使用,不屬于《單位犯罪解釋》所列自然人犯罪情形,應認定集資行為系單位行為,構成單位犯罪,而不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但湖南高院認定,三館公司的整個集資過程并沒有體現公司的整體利益和意志,違法所得也并沒有完全歸三館公司所有,因此該案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此外,此次二審判決還認定:曾成杰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的資質和條件,三館公司成立的前提就是違法的,且曾成杰設立公司、公司增資和項目開發都是利用貸款和非法集資的資金進行,三館公司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三館實際上是曾成杰個人的公司。
“按照公司法,有限公司一般要兩個以上股東,如果登記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實際上確只有一個股東,不能因此否定該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而三館公司既不是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更不是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王少光稱,“這確實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但受到的應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責任。”
本網記者了解到,在另一起湘西集資案中,湘西自治州駿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被認定構成單位犯罪。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法院的判決書顯示,駿華公司作為民營企業,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均是顏威個人決定的,但其作為公司的董事長,對公司的行為有決策權,且對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以公司的名義實施的,故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駿華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構成單位犯罪。顏威則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
集資風潮
本網記者了解到,曾成杰出生在邵陽市新邵縣釀溪鎮的一個貧困家庭。1986年,近而立之年的曾成杰帶領50多位老鄉來到湘西吉首打拼,靠承接吉首市武裝部訓練基地建筑工程賺得第一桶金,后承建湘西州消防支隊、香港街、山城大廈、機電大樓、圖書館、湘泉酒廠車間等建筑工程逐步做大。2005年,“事業頂峰”的曾一度獲得“中國企業改革十大杰出人物”榮譽。
實際上,湘西民間融資歷史久遠。從湘西土司時代開始,高利貸就在賭場等暴利行業盛行。在沈從文的筆下亦有湘西高利貸描述的影子。早在1983年,吉首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成立,逐漸開始了小規模低息民間融資,年息約15%。
2002年,湖南湘西開始出現大規模集資,隨著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的大規模城市擴建,民間集資也迅速發展,利息不斷飆升,從月息5%,再到6%。那時,一些公司資金緊缺,便采用集資的方式,籌措資金,例如在集資潮中發展壯大的湘西榮昌集團便以此法募集資金,打著開發吉首大學張家界校區、教師花園、裕隆山莊住宅小區等項目的旗號籌款,但實際并未獲得批準。
榮昌公司承諾:只要簽訂投資入股協議,月息將為1-2分到1毛不等。為了打消集資戶的疑慮,公司一并出具借據憑證,儼然正規化操作。這樣的操作并未引來麻煩,嘗到甜頭的榮昌公司,甚至成立了招商引資部,專門負責集資工作。這樣的攬資方式,引來了湘西當地公司的爭相模仿,一時間,湘西土地上刮起了一場“集資風潮”頗有“全民參與”之勢。曾經有湘西當地人這樣描述集資的紅火,“集資案發前,這五家公司的門面和銀行差不多,門前排起長隊,比銀行還要熱鬧許多。”
在湘西,三館因建造吉首體育館、圖書館而名動一時。據統計,當時涉嫌非法融資的企業近百家,其中,三館、榮昌、福大作為當地最大的房地產公司,累計集資超過50億元,占吉首全市融資金額的70%以上。而在今年長沙市高院披露的曾成杰案詳情中,從2004至2008年間,三館公司集資涉及人數達24238人,累計57759人次。
民間融資在湘西之所以能夠持續,除了高額回報,讓湘西百姓對此投資深信不疑的原因還在于當地官員的“帶頭”。湘西州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滕萬翠,湘西自治州政府原副州長、巡視員黃秀蘭,湘西自治州原政協主席向邦禮主等人都深涉其中。原本應為監管者的官員的參與,客觀上又成為了集資漲潮的催化劑。湘西州委機關報《團結報》后來刊文反思稱:“非法集資企業不斷翻新欺騙群眾的手段……少數領導干部充當起非法集資的‘活道具’。”
這樣的紅火持續到2008年,隨著民間融資可控性逐漸降低,政府收緊信貸,并勒令集資企業停止發放利息,集資被強制叫停,資金鏈斷裂的非法集資企業就此崩盤。與此同時,當年參與集資的民眾,眼間自己的錢付之東流,從當年9月開始,湘西接連發生多起群體性事件,數萬群眾涌上街頭,并發生了對抗公安武警、沖擊州政府的惡性事件。
湖南和湘西地方政府集中了全省政法力量,組織18個專案組,歷經15個月才完成清理、追繳、清償清退和偵查工作,涉案政府官員悉數落馬,湘西非法集資案開始逐步浮出水面。
三館崩盤
和浙江吳英一樣,湘西曾成杰同樣是依靠集資發家。
2003年6月,湘西州州委為提高該州首府吉首市舊城改造的水平,決定周圖書館、體育館和群藝館等場所實行整體開發(下稱三館項目)。
曾成杰獲悉后,為獲取開發項目的資質和條件于當年8月掛靠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下稱邵陽建安公司),并以邵陽建安公司名義掛靠具有開發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下稱吉首國開公司)參與競標。同時,開始以邵陽建安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以參與金的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集資。
2003年9月,曾成杰掛靠的吉首國開公司、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湖南湘西榮昌集團,三家公司同時中標。同年11月初,曾成杰租了一家賓館的兩間辦公室對外辦公。同時,他以20%年息的回報率,面向公眾集資。
2004年1月,曾成杰、范吉湘注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曾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范任總經理。
之后,曾成杰乘著湘西這股集資浪潮開始走上發家之路,三館公司當時與榮昌、福大兩家公司成為那場集資熱中的“三駕馬車”。
直到2008年,集資企業紛紛資金鏈斷裂,湘西連續爆發群體性事件,湖南及湘西州政府開始整治集資亂象,湘西房地產和礦業相繼秋風瑟瑟,湘西一度彪悍的經濟增長開始了停滯。
出現資金鏈斷裂的三館,一面繼續提高融資利息,一面維持企業形象以穩定集資戶,如兩度派三館公司車隊遠赴汶川地震現場救災,曾成杰也頻頻在電視熒屏上亮相;但在遞交政府的報告中,三館透露其月支出上億元,已不堪重負。直到在2008年9月3日崩盤的那一天,三館公司董事長曾成杰還試圖尋求獲取銀行5億元按揭貸款支持。
本網記者了解到,三館資金中有三部分“權重股”一部分是吉首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資金,其以3%或以下低息向公眾攬資,然后再高息存進三館集團獲利;其二是近年來湘西境內礦主資金;其三是主要領導干部及親屬資金。
2008年11月11日,曾成杰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批捕。曾成杰的女兒曾正,時任該公司財務部出納、審計。同案的三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鄧友云、曾成杰的妻子,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此外,三館公司多名管理人員一并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被判刑。
這期間,當初風光無限的“三甲馬車”連倒下,2010年,湘西榮昌集團董事長金孟賢、吉首市福大房地產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國軍集資詐騙案接連開庭,二人皆身陷囹圄。而最晚開庭的曾成杰案,最終量刑最重,2011年5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成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上訴,2012年初,長沙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維持原判——死刑。
據媒體公開報道,因涉嫌“湘西非法集資事件”遭調查的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干部就達113名。三館、福大、榮昌這“湘西非法集資三駕馬車”的最終崩盤,導致了湘西這座邊城最深闊的創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