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報》記者 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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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5
發生在去年10月份的農行徐州兩支行員工承兌匯票詐騙案,到現在仍未畫上句號,受害企業客戶正面臨生存危機。
近日,部分受害企業不斷到兩支行網點交涉,但仍未有結果。
“如何定責,如何賠償,都要看最后法院判決結果。”農行總行辦公室一位人士告訴《投資者報》記者。
“民間承兌匯票融資詐騙案時有發生,近幾年信貸緊縮,民間市場利率高企,部分銀行人員也想從中獲利,造成這一兩年銀行工作人員涉案的案件也開始頻發,企業應提高警惕,謹防熟人作案。”一位國有行人士提醒道。
受害人資金危局
去年10月15日,徐州市公安局賈汪分局經偵大隊陸續接到30多人的報警,稱農行徐州青山泉支行的運營主任李榮夫和農行大吳支行的副主任范金光收了承兌匯票后,一直未給貼現兌付,之后發現李榮夫已經消失。
去年10月17日,范金光在家中被抓獲,當日即刑事拘留,20日,出逃的李榮夫在黑龍江主動投案,也被刑事拘留。
調查后發現,涉案金額高達1.6億元,涉及受害人共38人,涉及約200多張承兌匯票。李榮夫和范金光兩人將承兌匯票貼現后,拿去放高利貸,結果放出去的款難以收回。其中李榮夫則陷入連環局,他將票據貼現后,交給前一位交給他票據的人,之后如法炮制,無奈金額過大,最終還是東窗事發。另外還查明李榮夫向他人借款6000多萬,用于支付巨款和高利息,其中一部分錢甚至用于炒股。
今年初,李榮夫以詐騙罪、范金光以非法經營罪移送賈汪區人民檢察院起訴。
農行總行給《投資者報》記者的回應稱,該案目前還在審理當中,沒有更多的案情可以透露。
但是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網,不代表受害人就能獲得賠償。“我們資金很緊哪,要我們等到判決那一天,只怕我們都要關門了呀。你知道更要命的是什么嗎?我們去找過銀行的,銀行的說法讓我們很擔心,他們說這屬于個人行為,沒有涉及到銀行內部業務。怎么能這么說呢?完全是推脫責任,如果真判定是個人擔責,那我們的錢可全都打水漂了!”一位受害人向《投資者報》記者訴苦。
銀行審查不嚴
農行徐州兩支行的票據案受害人,都吃虧在了相信熟人上。
據前述受害人介紹,他們企業和農行已經有多年業務往來,與李榮夫很是熟悉,過去有很多業務都是交與李辦理,這次也不例外,加上李聲稱能立即兌付的承諾,讓他更是毫不猶豫地將票據交付與李。
“幾乎沒辦什么手續。”該受害人苦笑一聲,“但以前也基本如此,為了快點辦業務,都是老熟人了,雙方都有了默契,誰能想到,這次就出這么大的事。”
還有受害人在銀行窗口辦理了業務,但未被記錄,“聽說他們要(賠償)也沒有結果。”上述受害人稱。
事實上,多年來,承兌匯票詐騙案,主要集中在發票環節。“偽造、編造票據的案例比較多。”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青表示,比如齊魯銀行票據案,就屬于偽造票據。
在承兌匯票開出后,因其見票即付的特性,具有了流通性,在未到期前具有現金價值,可以拿去貼現,也可以拿去做對外支付,這中間產生的案件多是對票面的改造、偽造、變造等。
“量刑首先要從銀行內部管理的角度追究其構成哪些刑事責任。因為這不僅僅是欺詐客戶的問題,同樣也侵害了銀行的利益。”肖青認為。
那么農行徐州兩支行發生的案件,銀行與受害人誰應擔責?
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是銀行在責任。
一家在北京事務所的律師認為,有的銀行為了片面追求票據業務規模和表外業務收益,降低票據業務準入門檻,對票據貿易真實性確認流于形式;在承兌過程中,也未按要求嚴格履行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對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審查不嚴,相關要素不齊全,增加了銀行票據業務風險。
客戶在找銀行兌付時,未嚴格按照相關程序辦理,屬于銀行的失職,因為客戶憑過往經驗可能認為這么辦理也是可以的,因此銀行應承擔主要責任。
肖青也持同樣意見,她認為銀行若是自己沒有放松程序管理,就不會出現類似事情,因為現在銀行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尤其是近幾年區域性銀行的發展,更是加劇了競爭,快捷到賬的承諾、簡化的流程,客戶都完全可以視為是銀行提供的便捷性服務。“只要客戶在中間沒有其他不當利益,銀行是要負責的,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應是銀行的責任而非客戶責任,誰是守規則義務方?顯然是銀行。”肖青說。
應嚴格流程管理
銀行承兌匯票對促進經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引發了不少違法犯罪行為。
前述北京律師認為解決問題要從金融機構管理制度方面著手,要嚴格業務管理流程,減少職務犯罪。
就農行此案來說,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簡化業務流程已不是一次兩次,如果銀行內部監控嚴格,應該能及早發現。對于銀行為什么沒能發現,今后如何監控的問題,《投資者報》記者向農行總行發出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合理解釋。
此外,前述國有行人士還建議改進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操作辦法和程序,建立票據貼現中心,實施專業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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