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生活密切的銀行服務由政府定價 水電費代收誰委托誰付費 服務加價提前三個月公示
沒有涉及銀行該不該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銀行卡年費
法律界:新規征求意見稿不能解決銀行亂收費,反而為收費合法化開綠燈
銀行服務收費備受公眾爭議,10日晚,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共同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稱將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如何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怎樣才能更好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征集意見期間(下月20日截止),你可以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提意見。
銀行服務需明碼標價
《辦法》共七章39條款,要求商業銀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費者獲得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其中,頗受關注的是關于第二章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
這意味著,今后凡是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托收款服務等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等,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這些項目的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并向金融消費者、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征求意見。
有人認為,《辦法》涉及政府定價的范圍太小,連銀行開戶、存取款、轉賬這類基本服務都未納入。據了解,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各類收費項目不下千種,其中很多收費項目并無法律依據。而銀監會先前出臺的《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只涉及了34項不合理收費項目,對于公眾反映強烈的普通賬戶小額賬戶管理費、銀行卡年費等項目卻沒有涉及。
市場調節的服務價格由總行制定
《辦法》還規定,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提前向相關部門報告即可,非審批制),分支機構不得違反總行(總公司)的規定,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價格制定和調整必須嚴格測算服務成本和支出,形成統一的業務說明和宣傳材料,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有律師認為,《辦法》未規定商業銀行實行市場價時應遵守的必要性原則,即明確界定哪些服務項目屬于不應該收費范疇,這樣在執行階段,容易給商業銀行“可乘之機”,以實行市場價格的名義將很多本不該收費的項目變得合法化。分析認為,銀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場調節價,未提及與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征求消費者意見,消費者缺乏話語權和談判權。
水電費工資等代收代付
按誰委托誰付費原則辦理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代收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以及代付工資、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代收代付業務,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托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有助于減輕商業銀行與個人金融消費者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
服務加價須提前三個月公示
新服務收費提前一個月公示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3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示,必要時應采用書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金融消費者。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至少于執行前1個月向社會公示。
提供服務之前,商業銀行應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簽署合同時,商業銀行應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這些信息。服務價格調整后,金融消費者要求終止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應根據金融消費者要求,及時終止相關服務。
法律界:《辦法》可能為銀行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法律界人士認為,《辦法》可能不僅不能解決銀行亂收費,反而可能為銀行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有必要作出以下改進:引入第三方中立機構對銀行服務進行成本核算和實行聽證程序;銀行應規定哪些或哪類項目不應收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業銀行巧立名目亂收費;對商業銀行違反規定的行為,應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金融消費者救濟的權利和針對銀行的懲罰性救濟措施。
綜合新華社、人民日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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