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立偉
據當事人律師透露,107位漁民于12月13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渤海灣溢油事故的責任方康菲中國賠償經濟損失4.9億元。
在漏油事故發生幾個月后,相關漁民能夠集體訴訟來之不易。因為在中國發生過的重大食品安全、環境污染以及重大交通事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集體訴訟從來就沒有成功立案,一般都是通過行政機關主導賠償過程。
此次集體訴訟之所以有望立案,是因為代表律師向國家海洋局、農業部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并得到了支持性的回應,回函中的核心數據及官方結論為遭受損失的漁民提供了證據,從而讓該案完全具備了進入司法程序的條件。如果無此支持,漁民根本無法取證。
中國部分輿論遇到跨國公司侵害民眾權益時充滿了民族情緒。這包括西門子(微博)冰箱事件以及此次康菲漏油事故。事實上,歧視中國人的并非完全是跨國公司,而是國內外不同的法律體現各自不同的價值標準。BP為其污染美國墨西哥灣支付巨額賠償并承擔刑事責任,是美國法律的裁決。而康菲中國污染海洋遲遲不能遭受懲罰,是因為相關立法缺失與法治不彰。
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海洋污染事故處罰額度限定為不超過違法所得的30%,且總額不超過30萬元,極低的懲罰對企業幾乎構不成威脅,因為法律出臺時所有可能觸及此類案件的主體主要是國企。而除了農業部漁業局出臺了漁業損失計算辦法外,其他損失均無明確、統一的規定。更糟的是,中國法律舉證責任倒置,鑒定環境污染及其后果的技術性難度太高,漁民根本不可能完成舉證。極低的懲罰額度與幾乎難以完成的索賠程序,體現了相關法律對企業的保護。
傳統上,中國采取行政手段處理公共事故賠償過程,而不是受害者走集體訴訟之路。這是因為計劃經濟狀態下公共事故制造者一般為國企,他們屬于政府的一部分。這種立法與執法上傾向企業的習慣在當前市場經濟社會不再合適,因為受害者不再是依附于國家的“單位人”,而是獨立的利益個體,他們有權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受害者很難提起集體訴訟,因為當相關行政部門主導賠償過程的時候,法院一般不予立案。所以,當一些受害者對行政賠償處理結果不滿時,會將相關部門視為不公正的源頭,這意味著政府部門不應該繼續主導事故賠償過程。
一些本來應該交給法庭處理的案件最終成了行政強制裁決,由此造成的不公迫使一些人不斷維權,也出現了跨國訴訟的現象,比如包頭空難遇難者家屬利用美國法律的“長臂管轄權”遠赴美國打官司。此次渤海漏油事故受害者也曾計劃去美國或香港地區狀告康菲石油公司與中海油。中國應該逐步改變普通公民維權缺乏途徑的狀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立法本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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