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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WTO相關術語總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7日 15:31  新浪財經微博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于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該組織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其基本原則是通過實施市場開放、非歧視和公平貿易等原則,來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于商品貨物貿易。

  自2001年12月11日開始,我國正式加入WTO,標志著我國的產業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以下是WTO相關術語:

  1.FSC

  指外國銷售公司法案(US-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它是歐共體對美國提起的一起WTO爭端。1971年,為促進出口、減少貿易赤字,美國制定法律,對設在美國、主要從事出口美國產品的貿易公司免除聯邦所得稅。歐共體認為,美國的這一規定與關貿總協定的反補貼規定相違背,相當于實行變相補貼。于是就訴到關貿總協定。1976年11月,專家組作出裁決,認為美國的做法構成了出口補貼,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第16.4款。但是,該報告被關貿總協定總理事會擱置了五年,直到1981年12月才通過報告。為執行裁決,美國于1984年通過了FSC法。該法規定,在外國設立主要從事出口美國產品貿易公司的美國投資者可以免除其出口所得的聯邦所得稅。歐共體認為,該法仍然違反關貿總協定的規定。遂于1997年11月向美國提出磋商請求,由于磋商失敗又于1998年7月提出設立專家組的請求。1999年10月,專家組散發報告,裁定美國的做法違反了WTO相關規則。2000年2月,上訴機構作出報告,再次認定美國的做法違反了WTO規則。2000年3月,WTO通過了上訴機構報告和修改后的專家組報告,并要求美國在10月前撤銷FSC的補貼措施。為執行裁決,美國于2000年11月15日通過了《廢止國外銷售公司法與域外收入免稅法》(ETI)。歐共體認為,該法仍然未能滿足裁決的要求,故請求WTO成立DSU第21.5條專家組。專家組裁定美國沒有執行WTO裁決。美國提出上訴,上訴機構于2002年1月作出裁決,維持了專家組裁決。由于美國未能執行裁決,2003年5月7日,WTO授權歐共體對美國采取報復措施。2004年3月1日,歐共體對美國采取報復措施。2004年10月22日,美國為執行WTO裁決,通過了《美國就業法》,廢止了ETI法,但規定了過渡期條款和祖父條款,試圖對某些交易在短期內繼續提供補貼。于是,歐共體又提出了第二個DSU第21.5條專家組程序。專家組支持了歐共體的請求,裁決美國未能履行先前裁決。美國又提出上訴,上訴機構于2006年2月13日散發報告,3月14日,上訴機構報告和修改后的專家組報告獲得通過并生效。2006年5月11日,美國最終通過立法廢止《就業法》中的祖父條款,過渡期條款則于2006年年底屆滿。故到2006年年底,美國才算完全履行了WTO裁決。長達40年的歐美貿易爭端落下帷幕。

  2.G19

  指19國集團。是WTO中的19個成員為協調立場組成的一個松散型談判協調組織。這19個國家是: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俄羅斯、中國、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亞、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南非、韓國和土耳其。

  3.G20

  目前,國際上有兩個協調機制都稱為G20。一是指多哈回合發展中國家農業議題20國協調小組。它是多哈回合中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一個農業談判協調機制,于2003年在墨西哥坎昆召開的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上首次出現,主要由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發展中國家組成。其中,巴西充當了協調國,中國、印度、阿根廷、南非是核心成員。參加協調的國家最初有16個,后來增加到20個,最多時達到23個,后來也有一些國家退出。因參加會議的成員數量經常發生變化,有時也被稱為“21國集團”(G21)或“22國集團”(G22)等。為了保持協調機制的形象和穩定性,該協調機制決定,不管參加協調的國家數目如何變化,以后都叫G20。第二個稱為G20的協調機制是指二十國集團,它是為應對金融危機而形成的國際經濟合作論壇,旨在建立全球金融標準、透明財政政策、反投機反洗錢和融資等經濟標準。1999年9月25日,八國集團(美國、英國、日本、法國、德國、加拿大、意大利、俄羅斯)財長宣布成立20國集團。20個國家除了上述8國和歐盟之外,還包括11個重要新興工業國家(中國、韓國、澳大利亞、南非、印度、印尼、巴西、沙特、墨西哥、土耳其、阿根廷)。二十國集團首腦峰會是該論壇的最高級別會議,此外還有財政部長及中央銀行行長會議。二十國集團首腦峰會在應對金融危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4.G7

  指西方七國集團首腦會議(或七國集團),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和日本組成。它是現在的八國集團首腦峰會(G8)的前身。G7會議是上述國家為研究經濟形勢、協調政策而舉行的首腦會議,開始于1975年。多年的運行已經讓G7會議成為西方主要發達工業國的首腦會議,多項國際行動計劃均在這一框架內達成。

  5.ITA

  《信息技術產品協議》(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該協議由29個WTO成員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開的第一屆部長級會議上簽署,1997年4月1日生效。協議由WTO成員自愿參加,中國于2003年4月24日加入該協議。目前,該協議有70個成員。協議包括序言、4個條款及1個附件組成。主要規定了信息技術產品的范圍、關稅及其它稅費削減、實施期以及擴大產品范圍的進一步談判等內容。協議的宗旨是:提高社會水平及擴大商品生產和貿易的目標,實現信息技術產品全球貿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勵世界范圍內信息技術產業的不斷技術進步。

  6.NAFTA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該協定由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于1992年8月12日簽署,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協定的規定,自NAFTA生效之日起的15年內,各締約方逐步消除貿易壁壘、實施商品和勞務的自由流通。

  7.NAMA

  指非農產品市場準入(Non-Agriculture Market Access)。非農產品是指《農業協議》不適用的產品。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長級會議同意,非農產品市場準入談判目的是降低或酌情取消關稅,包括降低或取消關稅高峰、高關稅、關稅升級以及非關稅壁壘。談判覆蓋的產品范圍廣泛,基本前提是所有的非農產品都必須包括在內。對于非農環境保護產品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削減或取消問題,也是在非農產品市場準入談判框架內來處理。

  8.NGO

  指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包括不被視為政府部門的協會、社團、基金會、慈善信托等,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NGO在全球范圍的興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隨著全球人口、貧困和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人們發現,僅僅依靠傳統的政府和市場,仍然無法解決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作為一種回應,NGO迅速成長,并構成社會新的一級。非政府組織的經濟來源主要是社會及私人的捐贈。

  9.OECD

  是指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1961年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約》成立,其前身是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ECD的職能主要是研究、分析和預測世界經濟的發展走向,協調成員國關系,促進成員國的合作,為成員國制定國內政策和確定在區域性與國際性組織中的立場提供幫助。OECD的總部設在法國首都巴黎,現有30個成員國,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日本、韓國、盧森堡、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美國。OECD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由成員國各派一名代表組成,負責制定政策、審查工作、批準預算等。中國未加入OECD,但于1995年與它建立了對話合作關系。

  10.SPS協定

  指《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該協定是WTO的貨物貿易協定之一,其宗旨是改善各成員的人類健康、動物健康和植物衛生狀況。SPS協定并不阻止各成員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或實施必需的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員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協議共有14條,規定了基本權利和義務、協調、等效、風險評估和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的確定、透明度、控制和檢查與審批程序、技術援助、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內容。

  

  11.TBT

  指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它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指扭曲貿易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技術法規、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對國際貿易具有雙重影響。一方面,它有助于保證產品的質量,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從而維護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從而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在關貿總協定進行多輪關稅談判之后,技術性壁壘逐漸成為各國保護國內市場的主要手段。于是,在關貿總協定1979年的東京回合上,締約方達成了《技術壁壘守則》,以期規范技術性貿易措施,努力消除阻礙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在《技術壁壘守則》的基礎上,烏拉圭回合又達成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

  12.TRIPS

  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該協定是WTO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構成WTO多邊貿易體制的三大支柱。TRIPS協定第一次將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單一的國際條約。TRIPS協定的目的是期望減少對國際貿易中的扭曲與阻礙,但考慮到需要促進對知識產權的有效和充分保護,故保證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就成為協定的主要目標。協議共有73條,規定了基本原則,知識產權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準,知識產權的實施,知識產權的取得和維持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相關程序等內容。

  13.WTO plus

  指在WTO義務的基礎上再增加額外的義務。WTO成員之間簽訂的區域貿易協定大多在WTO義務之外作出額外規定。有人認為,中國入世議定書包含了超出WTO協定要求的義務。

  14.WTO市場準入司

  是WTO秘書處之下的一個機構(Market Access Division),負責市場準入談判等問題。由一名副總干事直接領導,負責組織正式會議和正式會議之前的非正式會議與協商。

  15.WTO爭端解決機制

  指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建立起來的解決爭端原則、規則和程序的總稱。DSU共有27條,主要規定了范圍和適用、管理、總則、磋商、斡旋和調解與調停、專家組程序、上訴審議程序、裁決時限、裁決的監督執行等事項。WTO爭端解決的通常程序是:協商,專家組程序,上訴程序。發生爭端后,先行磋商。如果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可請求設立專家組作出裁決。如果對專家組裁決不服,可以向上訴機構提出上訴。上訴機構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WTO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到2011年5月23日,WTO爭端解決機構已經受理了424個案件。

  16.報告書

  指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它是中國與WTO成員之間通過談判達成,由中國加入WTO工作組擬就并最終由WTO部長級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之一。工作組報告書共有343段,分為八個部分:導言;經濟政策;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框架;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其他問題;結論。工作組報告書以工作組成員與中國代表相互應答的方式書就,其內容主要為:關于中國復關和加入WTO談判簡要過程的回顧;針對工作組成員就中方在市場準人等方面的承諾所提出的進一步關注,中國代表所做的解釋、澄清和進一步確認;針對中國代表就《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中某些規定(如反傾銷價格可比性、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等)可能被濫用所表達的關注,工作組全體所做的相應承諾等等。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一部分第l條第2款的規定,工作組報告書中記載中國承諾的所有段落均應成為《世貿織協定》的組成部分。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承諾段具有與《中國加入WTO議定書》條款同等的法律效力。

  17.議定書

  指中國加入WTO議定書。它是由中國與WTO成員之間通過談判達成并最終由WTO部長級會議審議通過的、記載中國加入WTO條件的談判結果的法律文件之一。議定書正文包括序言及三個部分,三個部分分別是:總則、承諾表及最后條款。第一部分(總則)共涉及18個議題,涵蓋了中國加入WTO的主要條件以及對其他WTO成員針對中國的某些措施定授權(如反傾銷、特定產品保障措施等)。第二部(承諾表)主要是確認了關于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個承諾表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承諾的起始實施期。第三部分(最后條款)規定了議定書簽字、生效、登記及效力等問題。議定書還有9個附件。

  18.電信協定

  是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附件之一。它是各國成員應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電信市場準入標準,適用于各成員影響進入和使用公共電信傳輸網絡和服務的所有措施,不適用于影響有線或無線電廣播或電視節目傳播的措施。它要求各成員確保按照合理的、非歧視的條件允許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進入或使用其公共電信網及其服務,包括在具體承諾表中承諾提供的服務;應允許服務提供者購買或租賃附加終端和其他與公共電網互聯的必需設備。各成員應確保其他成員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或越境使用公共電信網及其服務,包括私人租用線路,允許所租用的線路與公共電信網及第三人租用的線路互聯。該協定要求各成員一致遵守,一成員即使沒有參加《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四議定書》,沒有在基礎電信方面做出任何市場準人承諾,也要為其他成員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從事相關服務更提供進入和使用公共電信網的基本保證。

  19.對中國貿易政策的審議

  WTO成員根據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對中國貿易政策進行的審查。除了這一機制外,中國加入WTO議定書還規定了過渡性審議機制,主要審議中國實施《WTO協定》和議定書相關規定的情況。根據議定書第18條的規定,中國應在加入WTO后的前8年內每年接受WTO每一下屬機構和總理事會的審議,并將在第10年或總理事會決定較早的日期進行最終審議。

  20.多邊談判

  指在關貿總協定和WTO體制內,為降低貿易關稅、削減貿易壁壘、推進多邊貿易自由化而舉行的多邊貿易談判。從1947年到WTO成立,關貿總協定共發起了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其中,1986至1994年進行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是關貿總協定歷史上的最后一輪、也是范圍最廣的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它不僅導致了WTO的成立,并且使多邊貿易體制管轄范圍從貨物貿易擴大到了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并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WTO成立后,又在2001年11月于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的WTO第四屆部長會議上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多哈回合談判。

  

  21.多哈回合

  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長級會議在卡塔爾首都多哈啟動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簡稱“多哈回合”,又稱“多哈發展回合談判”。該輪談判確定了8個談判領域,即農業、非農產品市場準入、服務、知識產權、規則、爭端解決、貿易與環境以及貿易和發展問題。目前,該回合的談判仍未結束。

  22.反補貼

  指一國反補貼調查機關針對進口產品采取的反補貼調查和反補貼措施。

  23.反傾銷

  指一國反傾銷調查機關針對進口產品采取的反傾銷調查及反傾銷措施。

  24.非關稅壁壘

  泛指各國對進出口商品采取的關稅之外的限制進出口的措施。主要包括進出口配額措施、進出口許可證措施、外匯管制措施、技術性貿易措施等。

  25.非歧視

  是WTO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又稱“無差別待遇原則”。它是指一成員對另一成員的貨物或服務應給予平等待遇,包括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26.“復關”

  指恢復中國在《關貿總協定》中的原始締約方地位,簡稱“復關”。1986年7月10日,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大使錢嘉東代表中國政府正式向關貿總協定提出申請,請求恢復中國在關貿總協定中的締約方地位。1987年10月22日,關貿總協定中國工作組第一次會議在日內瓦舉行,確定其工作日程。但在WTO成立之前,中國未能恢復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地位。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同年11月,中國政府照會WTO總干事,將中國“復關工作組”更名為“入世工作組”。從這天起,中國“復關”談判變成了“入世”談判。

  27.富人俱樂部

  對關貿總協定的一種稱呼。在關貿總協定初期,因其締約方主要是西方發達國家,很少有發展中國家,因而被稱為“富人俱樂部”。但隨著發展中國家加入數量的不斷增加,這種情況有了很大的變化。現在,WTO的大多數成員是發展中國家。

  28.工作組會議

  又稱中國復關工作組會議,后改稱中國入世工作組會議。1987年3月,關貿總協定設立中國工作組,同年10月舉行了工作組第一次會議。1995年11月,中國政府照會WTO總干事魯杰羅,把中國復關工作組更名為中國入世工作組。中國“復關”談判變成“入世”談判。

  29.關貿總協定23個初始締約方

  1947年10月在哈瓦那召開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上,各國就建立國際貿易組織問題通過了《哈瓦那憲章》。在進行哈瓦那憲章談判的同時,一些國家將《哈那憲章》中涉及關稅和貿易政策的條款單列,并通過談判達成關貿總協定。1948年1月1日,關貿總協定根據23國簽署的《臨時適用議定書》生效。這23個國家被稱為關貿總協定的23個原始締約方。這些國家是: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緬甸、加拿大、錫蘭(斯里蘭卡)、智利、中國、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敘利亞、南非、英國及美國。

  30.關貿總協定第六條和附注

  關貿總協定第六條主要規范“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附注第2條則主要規定了對國營貿易國家的產品確定傾銷時的價格比較方法:“各方認識到,在進口產品來自貿易被完全或實質上完全壟斷的國家,且所有國內價格均由國家確定的情況下,在確定第1款中的價格可比性時可能存在特殊困難,在此種情況下,進口締約方可能認為有必要考慮與此類國家的國內價格進行嚴格比較不一定適當的可能性。”

  

  31.關貿總協定第10條

  該條是關于透明度義務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各締約方關于海關對產品的分類或估價、稅捐和其它費用的征收率、對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轉帳的規定和限制及禁止、關于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存倉、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和條例、相關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布。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也必須公布。但并不要求締約方公開那些會妨礙法令的貫徹執行、會違反公共利益或可能損害某一公私企業的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

  32.關稅減讓

  指通過談判,承擔降低關稅義務的承諾。它是關貿總協定歷次回合談判的重要內容。通過關稅減讓談判作出承諾之后,WTO各成員必須履行其承諾。通常情況下,產品對產品的關稅減讓方法由各類商品的主要進出口國家進行多邊貿易談判,制定出具體的減讓稅率,然后再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于所有的締約方。后來,考慮到逐項商品談判十分費時復雜,于是改用一攬子方式,即對同類商品按同一百分比減稅,然后分年度分階段逐步實施。但因各國關稅稅率高低不同,若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對高稅國有利,對低稅國不利。有些國家因此主張協調一致公式,即高稅國多減,低稅國少減,但未能普遍接受。在關貿總協定的東京回合中,瑞士提出一個折中方式,不少國家表示愿意接受瑞士公式。

  33.關稅減讓表

  是將各締約方關稅減讓的談判結果固定化的一種法律文件,其本身是關貿總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減讓表是具體確定成員應履行的關稅減讓義務的重要法律依據。各締約方的減讓表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最惠國稅率,第二部分為優惠關稅,第三部分為非關稅減讓,第四部分是針對農產品的限制補貼承諾。

  34.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全稱是《關于紡織品國際貿易的安排》(Agreement Regarding Intem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又稱為《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re Agreement,MFA)。它是關貿總協定主持下的一項國際多邊紡織品與服裝貿易協定。該協定允許針對特定目標國的紡織品采取進口配額制度,因而使得紡織品及服裝貿易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造成與非歧視條款和取消數量限制的原則不一致。烏拉圭回合以《紡織品與服裝協定》代替了《多種纖維協定》,將紡織品與服裝產品的貿易逐漸整合納入關貿總協定。根據該協定,各成員應從1995年1月1日起的十年內逐步取消紡織品和服裝的配額制度。目前,《紡織品與服裝協定》已經失效。

  35.國民待遇

  指WTO成員對于原產于其它成員的同類產品或者其他成員的同類服務提供者及其提供的同類服務給予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WTO非歧視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WTO的一項基本原則。

  36.互不適用協定

  指關貿總協定第35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兩個締約方沒有進行關稅談判,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為締約方時不同意對它實施關貿總協定,則在這兩個締約方之間將不再適用關貿總協定。也就是說,當一個國家加入關貿總協定時,允許該新的締約方或任何一個原來的締約方宣布不與任何一個原來的締約方或新的締約方建立關貿總協定下的關系,即盡管他們都是總協定的締約方,但他們相互不享有總協定下的權利,也不承擔總協定下的任何義務。關貿總協定的歷史上,日本于1955年取得了加入總協定所需的三分之二投票,但當時33個締約方中的14個宣布不與其建立總協定下的關系。后來又有許多國家不與其建立總協定關系,前后共達53個國家。隨后,多數國家又宣布撤銷了它們原來的決定。

  37.“杰克遜-瓦尼克”修正案

  由美國國會于1974年通過,主要針對蘇聯共產主義國家的產品在美國獲得最惠國待遇問題制定的立法,因由杰克遜和瓦尼克提出,故名“杰克遜-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該修正案授權總統在一定條件下給予非市場經濟國家最惠國待遇。非市場經濟國家要獲得最惠國待遇,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美國達成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互惠條款協定,并獲得國會批準;二是必須滿足自由移民的條件。依據該修正案,美國政府對有關國家的最惠國待遇是暫時的,需要進行一年一度的審議。杰克遜一瓦尼克修正案適用于所有非市場經濟國家,也包括中國。200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對中國正常貿易關系法( PNTR),規定自中國加入WTO時起,按WTO最惠國待遇原則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結束對中國的最惠國待遇一年一審的做法。

  38.緊固件案

  指中國訴歐盟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DS397)。該案是中國入世以來首次將與歐盟之間的貿易爭端訴諸于WTO的案件。2010年12月3日,WTO專家組發布報告,裁定歐盟對中國緊固件采取的反傾銷措施違反WTO規則,并進一步指出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中有關“單獨稅率”的規定不符合WTO 規則。歐盟于2011年3月25日提起上訴。

  39.金融服務領域案件--信用卡

  2010年9月15日,美國就中國在與電子支付卡有關的“電子支付服務”的限制措施提起WTO爭端解決磋商程序,該案又被稱為“VISA與銀聯之爭” (China-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Complainant: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S413)。美國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一系列措施指定中國銀聯壟斷處理中國消費者的銀行卡交易而排除其他潛在供應商的行為,違反了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6條和第17條下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該案已提交專家組進行審理。

  40.金融服務協定

  烏拉圭回合結束后,根據《關于金融服務的決定》,WTO成員于1997年12月12日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議定書》及金融服務減讓表(簡稱第五議定書)。在該減讓表中,各成員就銀行、保險和證券及相關附屬服務承諾了比烏拉圭回合更高的市場開放水平。1998年2月17日,服務貿易理事會通過了第五議定書,并于1999年3月1日生效。

  

  41.禁止性補貼

  指WTO反補貼協議中禁止各成員方給予或者予以維持的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但農產品出口補貼的削減則受《農業協議》的約束。

  42.可訴性補貼

  指那些本身不被禁止但有可能產生損害結果的補貼。對這類補貼,往往要根據其對貿易的影響判定是否符合WTO規則。

  43.快軌授權

  指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設立的一種談判授權機制。根據快軌機制,國會只能在整體上批準或不批準由美國行政機構談判達成的貿易協議,而不能修改該貿易協議。快軌授權具有一定的時效性,針對特定國際貿易談判而授予。美國總統及其貿易代表如果沒有這樣的授權,其談判簽署的協議將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削弱這一談判的效果。

  44.陸地棉案

  是巴西訴美國的一起WTO案件(DS267)。2002年9月27日,巴西就美國向陸地棉的生產商、使用者和/或出口商提供禁止或可訴補貼的做法以及向陸地棉生產商、使用者和出口商提供此種補貼、贈與或者其他援助的法律規定,向美國提出磋商請求。磋商失敗后又于2003年3月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設立專家組的請求。2004年9月8日,專家組散發報告。2005年3月3日,上訴機構散發報告。2005年3月21日,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上訴機構報告和專家組報告,專家組報告和上訴機構報告支持了巴西的大部分主張,裁決美國通過出口信貸保險等方式對棉花提供了禁止性補貼。美國對美棉花的國內支持不符合“和平條款”的豁免條件,與價格掛鉤的補貼項目造成棉花價格大幅抑制,嚴重損害了巴西的利益。因美國未能履行裁決,巴西又提出二樓設立DSU第21.5條專家組的請求,專家組于2007年12月18日散發報告。DSU第21.5條上訴機構于2008年6月2日散發了上訴報告。因美國未能執行裁決,2009年11月19日,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巴西對美國采取報復措施。2010年8月25日,巴西和美國通知WTO爭端解決機構,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45.綠色科技的“301條款”申請

  2010年9月9日,就中國清潔能源政策和措施,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向美國政府提出“301條款”調查申請,內容涉及限制外國公司獲得稀土等關鍵原材料、為發展綠色科技提供扭曲貿易的國內補貼等五項政策和措施。申請人指控:中國的政策和措施使美國在風力設備、太陽能、核電站和其他清潔能源領域出口被中國產品取代,嚴重損害美就業,提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開展調查,并將這些政策和措施訴諸WTO。 “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中第301條款的簡稱,在于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根據該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采取不公平貿易做法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并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后由總統決定是否采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但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被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裁決違法但又不執行裁決的成員,才可以根據301條款采取相應的措施。

  46.綠屋會議

  WTO總干事在日內瓦的會議室是綠色的,由于WTO總干事和部長級會議的主席經常將一些多邊談判會議的主要利益集團集中在這個房間開會,協調各方的矛盾,然后再將達成的意見提交WTO部長級會議,因此,此類具有協調性質、往往實質性影響甚至決定多邊談判走向的會議被稱為“綠屋會議”。綠屋中進行的談判往往是由WTO總干事牽頭,因為房間較小,舉行的都是只有小部分WTO成員國可以參加的排外的、不公開的會議。因此,反對WTO的人有時以綠屋為例,證明他們所聲稱的WTO不透明的決策過程。

  47.貿易保護主義

  指一國政府通過采取高關稅、進出口許可證措施、進出口配額措施、外匯管制措施、進出口商品檢驗措施等限制進出口的措施達到保護本國國內產業和市場免受外國競爭的做法。

  48.貿易救濟調查

  泛指進口國對進口產品采取的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和保障措施調查。

  49.貿易權和分銷權

  貿易權在中國對外貿易法律中通常被稱為進出口經營權,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的權利。在《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中,中國政府承諾:(1)在不損害中國以與符合《WTO協定》的方式管理貿易的權利的況下,中國應逐步放寬貿易權的獲得及其范圍,以便在加入后3年內,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但依照中國議定書繼續實行國營貿易的貨物除外。(2)除非中國加入議定書有規定,否則對于所有外國個人和企業,包括未在中國投資或注冊的外國個人和企業,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不低于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3)在3年過渡期內,中國將逐步放開貿易權的范圍和可獲性。(4)中國將在加入后3年內取消貿易權的審批制。分銷權是指商品批發或零售的經營權以及輔助分銷和服務的經營權。

  50.貿易政策審議

  指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該機制是依據《WTO協定》附件3《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而建立的對各成員貿易政策進行定期審議的法律機制,是烏拉圭回合為實現WTO透明度要求而設立的最為重要的制度之一。WTO所有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都要接受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定期審議,每個成員接受審議的頻率是不同的。成員在最近代表期的世界貿易中所占份額確定了其接受審議的頻率:排名前4個貿易實體每兩年審議一次;其后的16個實體每四年審議一次;其他成員每六年審議一次,但可對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確定更長的期限。在例外情況下,如一成員貿易政策或實踐的變更可能對其貿易伙伴產生重大影響,經WTO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磋商后,可要求該有關成員提前進行下一次審議。

  

  51.美國對來自中國的輪胎采取特殊保障措施

  2009年4月20日,美國鋼鐵工人協會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對中國出口至美國的乘用車輪胎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4月29日,ITC啟動特別保障措施調查。9月11日,美國宣布,對中國出口至美國的乘用車輪胎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即自9月26日生效起對上述輪胎產品征收懲罰性關稅,稅率第一年為35%,第二年為30%,第三年為25%。

  52.美國訴中國知識產權案

  2007年4月10日,美國以中國相關法律不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為由,向中國提出了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DS362)。該案涉及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門檻、海關處置侵權貨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傳播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等問題。2007年6月,中美雙方進行了磋商。2007年8月,美國要求設立專家組,并指控中國在三個方面的做法不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2009年1月26日,專家組散發報告,駁回了美國的絕大多數主張。中美雙方對該報告均未提出上訴。2009年3月20日,WTO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專家組報告。

  53.秘書處

  指世界貿易組織在日內瓦總部設立的日常工作機構,由總干事領導。總干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干事任命秘書處工作人員,并確定其職責和服務條件。總干事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獨立行使其所承擔的職責,不能尋求或接受WTO之外任何政府或其它權力機關的指示。秘書處的職責是為WTO各機構進行談判和執行協議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持;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技術援助;組織、WTO經濟學家、統計學家對貿易實績和貿易政策進行分析;就爭端解決涉及WTO規則和慣例的解釋問題,由WTO法律顧員提供幫助;處理新成員的加入談判,為準備加入的國家提供咨詢等。秘書處下設總干事辦公室和與WTO各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對應的工作部門,以支持、協助WTO各部門的工作。

  54.農業特殊保障條款/農業特殊保障機制

  農業特殊保障條款(Special Safeguard,SSG)是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提出的。它是針對部分對農產品進口實施關稅化管理的國家所設立的一種緊急措施,目的在于避免部分國家由于實施關稅化管理而對國內農產品市場造成沖擊。當初對農產品實施關稅化管理的多為發達國家,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由于沒有實現關稅化管理而沒有獲得特殊保障措施權力,所以在新一輪農業談判中,改革或者取消SSG,建立新的特殊保障措施機制,成為大多數WTO成員特別是發展中成員的共識。

  55.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

  原指1995年12月22日歐共體理事會通過的《關于抵制非歐共體成員國傾銷進口的第384/96號條例》。2009年11月30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新的第1225/2009號條例,取代了1995年通過的條例,但名稱仍稱為《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

  56.普惠制

  全稱是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GSP)。指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以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優惠制度。普惠制的三項原則是:(1)普遍性。即所有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優惠待遇;(2)非歧視性。即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例外地享受優惠待遇;(3)非互惠性。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以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同等優惠。普惠制的目標是: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收益;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加速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普遍優惠制待遇最初是在1964年召開的的第一次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中提出的,該會議建議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給予免稅待遇。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聯合國第二屆貿易發展會議上,與會國家通過了《發展中國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至發達國家予以優惠進口或免稅進口》的第21(II)號決議。該決議確定了普惠制的原則、目標、實施期限,并成立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對普惠制的實施進行協商。

  57.汽車零部件案

  指美國、歐盟和加拿大針對中國汽車零部件政策和做法向世界貿易組織提起的案件(DS340)。該案起因于中國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對等于或超過整車價值60%的零部件征收與整車相同的關稅。2006年3月30日,上述三方向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在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又于2006年9月15日要求WTO成立專家組,審理中國對進口汽車零部件征收關稅的措施。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分別于2008年7月18日和12月15日散發報告,均裁決中國的相關措施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則。中國政府通過修改相關措施已經執行了這一裁決。

  58.傾銷幅度

  指傾銷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在出口國的正常價值的差額。進口國在對傾銷產品課征反傾銷稅時,不得超過傾銷幅度。

  59.瑞士公式

  在關貿總協定第7次多邊貿易談判即東京回合中,瑞士提出了關稅減讓談判的一個折中公式,主要是為了實現線性關稅減讓。該公式使原有關稅越高者減讓越多,原有關稅越低者減讓越少。具體公式為:Z=AX/(A+X)。其中:X代表最初的關稅率,A是一個經過同意的系數,Z是減低后的關稅率。歐洲經濟共同體、北歐國家和澳大利亞的系數為16,美國、日本和瑞士為14。新西蘭則采取遂項談判的方式。東京回合談判中有18個工業發達國家采用了這個公式,有31個締約方仍采用傳統方式。

  60.約束關稅

  指關貿總協議締約方或WTO成員經過談判達成、列入減讓表的關稅稅率。對于實施約束關稅的商品,實施該關稅的成員在未與其它成員進行談判或給予補償的情下,不得單方面提高關稅。不得超出約束關稅征收普通關稅,列入減讓表中的關稅構成了相關成員可以征收的普通關稅的最高限額。

  

  61.市場準入

  指一國產品或服務在非歧視情況下進入另一國市場時所面臨的進口方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市場準入條件既包括邊境措施,也包括針對產品銷售和服務國內市場措施。就貨物貿易而言,市場準入談判既涉及關稅減讓,也涉及非關稅措施的規范;就服務貿易而言,市場準人談判既涉及擬開放的服務產業部門、服務貿易方式,還涉及準入的具體條件(包括國民待遇方面的限制等)。

  62.授權報復功能

  指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可以請求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其對敗訴方中止適用關稅減讓或其它義務。這實際上是對敗訴方不實施建議或裁決的報復措施,目的是為了敦促敗訴方盡快執行建議或裁決。但為了防止對報復措施的濫用,WTO規定了實施報復應遵守的規則,如報復的方式、報復水平及報復的暫時性等。報復制度的發展尤其是交叉報復的采用,是強化WTO爭端解決的力度、保證其裁定執行的重要步驟。

  63.司法審查

  也稱“司法審議”。是指由法院對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的行為的合憲性或者合法性進行復審或者審查的制度。各國司法審查的范圍不盡相同,但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是通例。WTO規則中的司法審查是指,WTO成員方應通過設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對其他成員、企業或個人質疑的其與貿易相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與法律、法規、司法裁決和行政決定實施有關的所有行政行為)進行獨立的審查,以使其與貿易相關的行政行為不與WTO規則相沖突。

  64.特殊保障措施

  是指特定產品的過渡性保障措施或者選擇性保障措施,簡稱特保。它是WTO成員專門就某一特定成員的特定產品采取的保障措施,具有明顯的歧視性。《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6條及《中國加入WTO工作報告書》規定了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的特保措施。根據這些規定,自中國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內,如果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境內時,發生數量上的絕對增加或者相對增加,其增加的數量和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進口國國內生產商造成或者威脅造成市場擾亂,或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作為進口國的WTO成員可在經過調查、公告和通知、磋商等程序后,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上述產品采取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的特別保障措施。

  65.替代國

  替代國(Surrogate Country/Analogue Country)是指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涉案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時所采用的一種方法。根據該方法,調查機關拒絕采用涉案產品原產國的成本數據,而選擇一個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的同類的成本數據確定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通常情況下,由于替代國價格往往高于涉案產品原產國的價格,在出口價格確定的情況下,通過價格比較所得出的產品傾銷幅度一般都比較高。《中國加入世界組織工作組織報告書》第151段規定,其他的WTO成員在采用代替國方法確定中國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時,應盡量大努力保證按一下方法實施,即該代替國必須是市場經濟體,且是調查所涉案產品的主要生產者。被選擇的代替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應與中國具有可比性,或者根據受調查的產業的性質,該被選擇的具替代國屬適用的價格或成本來源。

  66.替代國價格

  指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定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涉案出口產品正常價值時所用的替代國方法所計算出的正常價值。通常情況下,由于替代國價格往往高于涉案產品原產國的價格,在出口價格確定的情況下,通過價格比較所得出的產品傾銷幅度一般都比較高。

  67.統制貿易

  統制貿易又稱外貿統制,是指對外貿易由國家統一管理、控制和調節,也被稱為對外貿易國家壟斷制。統制貿易由國家建立的集外貿經營與管理為一體、政企不分、統負盈虧的外貿管理體制,中央以指令性計劃直接管理少數的專業性貿易公司進行進出口貿易。

  68.透明度

  指WTO成員方應公布其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法規和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增補或廢除),不公布的不得實施。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69.維也納銷售合同公約

  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該公約于1980年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約規定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救濟等方面的統一規則。

  70.烏拉圭談判

  1986年9月15日,關貿總協定締約方部長會議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開,由此啟動的關貿總協定第八輪談判,也被稱為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這輪回合確立的談判目標是:制止和扭轉貿易保護主義,消除貿易扭曲現象;維護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促進總協定目標的實現;建立一個更加開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談判議題共有15個,按內容可以分為三個部分:貨物貿易、多邊貿易體制的作用和服務貿易。每個議題由一個獨立的談判工作組負責。其中,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三個議題是前幾輪多邊貿易談判從未涉足的領域。同時,在這輪回合中,雖然關稅仍是議題之一,但談判的重點全面轉向各種非關稅措施、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新議題和總協定的機制的作用上。1993年12月15日,各談判方草簽協議,1994年4月15日舉行了最后一次會議,歷時7年半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正式結束。烏拉圭回合是關貿總協定歷史上最后一輪,也是成就最大的一輪多邊貿易談判。該談判的成果之一是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

  

  71.限制性商業慣例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于1980年4月主持簽署的《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多邊協議的公平原則和規則》對“限制性商業慣例”定義為: “凡是企業具有下述的行為和行動,即通過濫用或謀取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以限制進入市場或以其他方式不適當地限制競爭,從而對國際貿易、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及其經濟發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或通過企業之間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書面的或非書面的協議或安排,造成同樣的影響的都稱之為限制性商業慣例”。限制性商業行為必須是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不正當的限制競爭或實行歧視的做法或慣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可分為三類:實行壟斷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行不公平及歧視性的做法。

  72.小型部長會

  指在部長會議召開之前,一些成員的主管部長先行舉行的非正式會議。商討推動談判的方法、討論談判中的一些重點問題,甚至作出重要決定。它是一種非正式會議。

  73.協商一致原則

  是WTO采取的一種決策方式。指出席會議的成員方對擬通過的決議如果不正式表示反對,就視為同意。保持沉默、棄權或進行一般的評論等都不能構成反對意見。

  74.一國一稅

  又稱全國統一稅率。按照歐美反傾銷法,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企業只有通過單獨稅率測試,才能依據他們各自的傾銷幅度確定反傾銷稅率,否則將適用全國統一稅率。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應訴企業,除非企業提交個別申請并經審核通過,否則即實施無分別裁決和一國一稅的歧視性反傾銷政策。反傾銷協議第6.10條規定:“主管機關通常應對被調查產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產者確定各自的傾銷幅度。”按照此條規定,調查機關應當對每一個企業確定一個單獨的傾銷幅度,不能對整個所有中國企業給一個統一稅率。

  75.永久正常貿易關系法

  200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對中國正常貿易關系法》(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PNTR),規定自中國加入WTO時起,按WTO最惠國待遇原則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從而結束了過去根據1974年貿易法對中國的最惠國待遇一年一審的做法。

  76.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指一國授予另一國最惠國待遇時附加了該國應當履行的條件或義務。例如,美國國會通過1974年貿易法的“杰克遜-瓦尼克修正案”將授予最惠國待遇限制在那些采取自由移民政策的國家。

  77.正常貿易關系待遇

  該術語從1998年開始被美國用來代替最惠國待遇一詞。由于美國認為最惠國待遇已經給予了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如果繼續將其稱之為最惠國待遇,容易引起歧義,所以,將其更改為正常貿易關系待遇。該詞在關于是否繼續授予中國最惠國待遇/正常貿易關系待遇的國會年度辯論中尤為經常使用。

  78.中國加入WTO工作組

  指根據WTO總理事會1995年1月31日的決定,由原中國1947年《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地位工作組轉化而來、以審議中國加入WTO的申請為主要任務的工作組。該工作組從1995年12月7日中國正式提出加入WTO申請起開始行使職權。工作組共由63個WTO成員組成,主席為皮埃爾一路易斯?吉拉德(瑞士籍)。工作組的職權范圍是:審議中國根據《馬拉喀什協定》第12條提出的加入WTO的申請,并向WTO總理事會提出建議,該建議包括《加入議定書(草案)》。在中國入世談判期間,工作組共召開了18次會議。在2001年9月中旬舉行的第18次即最后一次工作組會議上,工作組最終審定了擬提交WTO部長級會議審議的《中國加入WTO議定書(草案)》和《中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草案)》,為2001年11月于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的第四屆WTO部長級會議審議并通過《關于中國加入WTO的決定》鋪平了道路。

  79.中國訴美國禽肉案

  指中國就美國采取的歧視中國禽肉的措施向WTO提起的案件(DS392)。自2007年開始,美國通過年度撥款法案及一系列相關措施使得中國禽肉制品無法出口美國。2009年4月17日,中國就美國限制中國禽肉進口的措施向美方提出磋商要求,案件主要涉及美國國會《2009年綜合撥款法》第727條款。該條禁止美國農業部利用財政撥款調查取消限制中國禽肉進口的行動,帶有明顯歧視性,違反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因中美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中國請求WTO設立專家組。專家組在2010年9月29日散發的報告中裁定:美國對中國禽肉的進口限制違反了WTO關于動植物檢疫措施的相關規則,也違反了WTO最惠國待遇。報告作出后,中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2010年10月25日,WTO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專家組報告。

  80.自愿出口限制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 VER)是灰色區域措施的一種,亦稱自動限制安排。它是指出口國政府或出口商迫于進口國壓力,自行限定一定時期向進口國輸出某種產品的數量或金額,以此換取進口方放棄實施進口限制措施。20世紀七八十年代,這種做法曾在鋼鐵、汽車、半導體和其他所謂的敏感行業中被較多地采用。日本曾多次迫于美國的壓力實施自動出口限制。

  

  81.專家組(Panel)

  指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規定的審理各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臨時性機構。應爭端申訴方的請求,爭端解決機構應最遲在此項請求首次作為一項議題列入爭端解決機構議程的會議之后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設立專家組,除非在此會上爭端解決機構經協商一致決定不設立專家組。除爭端各方另有議定外,專家組的標準職權范圍是:按照提出申訴方引用的使用寫的有關規定,審查當事方提交爭端解決機構的事項,并提出調查結果以協助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建議或作出裁決。此外,在設立專家組時,爭端解決機構可授權其主席與爭端各方協商,制定專家組的特別職權范圍。專家組一般由三名成員組成。專家組的成員由資深政府官員和/或非政府個人組成,成員的選擇應以保證各成員的獨立性和豐富的經驗。但政府為當事方或為第三方成員的公民不得在與該爭端有關的專家組中任職除非爭端各方同意。為協助選擇專家組成員,秘書處應保存一份滿足資格要求的政府和非政府個人的指示性名單,便于從中酌情選出專家組成員。如果在專家組設立后20天內爭端雙方無法就專家組人選達成一致,爭端一方可請求總干事指定專家組成員,總干事應在收到上述請求后10日內指定。

  82.祖父條款

  又稱保留條款、不追溯條款。指因事先已存在的條件或狀況允許正式免除執行某項規則或法律的例外條款。1947年《關貿總協定》中的祖父條款是指創始成員于1947年通過的《臨時適用議定書》中的一個條款。該條款規定,可在不違背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適用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二部分,允許原締約方強制性國內立法與1947年《關貿總協定》條款的不一致,這些不一致的國內立法必須在簽署1947年《關貿總協定》之前已經存在。祖父條款意味著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二部分的適用上,締約方國內立法具有優先地位。1994年《關貿總協定》沒有包含祖父條款,在WTO成立后,祖父條款已經不復存在。

  83.最惠國待遇

  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1978年擬定的《最惠國條款法最后草案》第5條的定義,最惠國待遇是指給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者與該受惠國確定關系的人或物的優惠,不低于該給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者與該第三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由于其基本含義是待遇平等,因此在過去亦被稱為對外平等。最惠國待遇被納入WTO協定。根據WTO的規定,最惠國待遇是指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無論是否WTO成員)的優惠待遇,在情形相同時,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方。

  84.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本是一項英美法制度,主要規定法院的判決可以作為未來案件的法律淵源。在WTO 法律體系中,該制度通常涉及專家組與上訴機構報告的法律地位問題,即在WTO爭端解決中,是否要將此類報告作為先例予以遵循。在任何WTO協定和《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中,都找不到對該問題的明文規定。上訴機構曾在“日本酒精案”中否定了專家組報告的先例作用,但同時指出,后來的專家組應考慮到先前通過的專家組報告,因此,這些報告為WTO成員提供了合理期望,在與任何爭端相關時將會得到考慮。大多數人認為,在WTO爭端解決中缺乏遵循先例的條約法依據,但實際上存在著類似先例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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