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貿易政策審議和過渡性審議機制
根據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有關規定,加入WTO后,與中國貿易份額相似的國家一樣,中國每4年接受一次貿易政策審議。
與此同時,由于在加入談判中中國和WTO成員作出的承諾主要在中國加入后10年內實施,因此,在議定書中作出了過渡性審議機制的規定,即我國加入后8年內,WTO相關委員會將對中國和WTO其他成員履行WTO義務,實施中國加入WTO談判所作的承諾的情況進行年度審議,然后在第十年終止。中方有權就其他成員履行義務的情況向委員會提出質疑,要求削減。
6.2 政府采購
中央和地方各級所有政府實體,以及專門從事商業活動以外的公共實體,將以透明的方式從事其采購,并按照最惠國待遇的原則,向所有外國供應商提供參與采購的平等機會,即:如一項采購向外國供應商開放,則將向所有外國供應商提供參加該項采購的平等機會(例如,通過招標程序)。此類實體的采購將只受已公布,且公眾可獲得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行政決定以及程序(包括標準合同條款)的約束。
在加入后成為《政府采購協定》的觀察員,跟蹤有關活動。一旦條件具備,盡快開始加入談判。
6.3 特殊貿易安排
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取消或修改與第三國和單獨關稅區之間與《WTO協定》不符的特殊貿易安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