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日訊 記者黃曉芳報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頒布《藥品差比價規則》,規定將按照藥品通用名稱選擇有代表性的劑型規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劑型規格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合理的差價比價關系核定價格。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則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增強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規范藥品價格行為,抑制企業通過改換劑型包裝變相漲價。
據了解,規則明確規定了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或包裝之間最高零售價格的核定原則和方法。一是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系核定。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三是規定了臨床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系,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四是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系,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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