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1月21日訊 近日,有投資者舉報稱,東阿阿膠(000423)原第一大股東聊城市國資委委托聊城市東昌府區國資局長期大規模代持東阿阿膠股份,但東阿阿膠從未進行過公告披露。聊城市國資委、東昌府區國資局與公司、中介機構存在合力隱瞞的嫌疑。對此,東阿阿膠解釋是聊城市國資委從未告知公司存在代持行為。
據了解,1998年12月20日,建設銀行聊城市東昌府區支行(下稱“建設銀行”)、東昌府區國資局與原聊城制藥廠簽署協議,東昌府區國資局以其持有的東阿阿膠國有股份36.1743萬股抵償聊城制藥廠欠付建設銀行的貸款本息共計434萬余元,前述股權登記在東阿阿膠原第一大股東聊城市國資委名下。此后,建設銀行方面多次要求聊城市國資委和東昌府區國資局辦理抵債股權過戶手續,但聊城市國資委和東昌府區國資局以種種理由推脫。
1999年11月23日,東昌府區政府、聊城市國資委、聊城制藥廠與山東省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國信”) 約定:1998年4月1日,聊城制藥廠以資產折263萬股國有股股票,作為東阿阿膠國有股配股資金,有償轉讓給東阿阿膠,前述股權由東昌府區政府所有,并通過東昌府區國資局委托聊城市國資委代為持有;東昌府區政府以其所有的131.97萬股東阿阿膠股份抵償聊城制藥廠所欠山東國信的債務。
2004年9月,聊城市國資委與華潤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聊城市國資委以登記在其名下的東阿阿膠全部國家股作為出資。至此,東昌府區國資局作為實際權利人而委托聊城市國資委代為持有的東阿阿膠股份全部轉讓至華潤東阿阿膠有限公司名下,這其中就包含已經抵償給建設銀行和山東國信的股權。而在轉讓之前,聊城市國資委和東昌府區國資局卻沒有通知建設銀行和山東國信。
值得關注的是,在2006年,山東國信曾就擅自轉讓股權問題起訴聊城市國資委(案號:(2006)聊民二初字第134號)。
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聊城市國資委曾公開承認其名下的東阿阿膠股權系東昌府區國資局委托其代持,股權實際權利人是東昌府區國資局;聊城市國資委還向法庭提交了其與東昌府區國資局之間的委托持股協議。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對委托持股的事實以及委托持股協議等相關證據予以了確認。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四條(二)規定:“應當公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上市公司股權必須清晰,必須如實披露股東情況,嚴禁代持股行為。自1996年7月上市伊始直到2004年,東阿阿膠所有的公開披露文件中均載明聊城市國資委是其第一大股東,東昌府區國資局不是其股東。聊城市國資委持有東阿阿膠的股份比例一度超過29%。對于如此大規模的違法代持股行為,東阿阿膠從未依法公開披露,嚴重違反證券法規,而且聊城市國資委和東昌府區國資局,與東阿阿膠聘請的券商、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均涉嫌隱瞞事實情況。
“根據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134號判決查明的事實,1998年4月,東昌府區政府將原聊城制藥廠資產折263萬股國有股作為東阿阿膠國有股配股資金,有償轉讓給東阿阿膠,該部分股權通過東昌府區國資局委托聊城國資代為持有。然而,根據東阿阿膠早先的公告,東阿阿膠投資1578.8萬元現金購并了聊藥(后改制為山東聊城阿華制藥有限公司),這與判決確認的事實不符。進而,如果按照聊城市國資委現在的說法,如果不存在代持股,那么以股抵債行為無效,這就意味著當時聊城制藥廠所欠建設銀行、山東國信的債務沒有得到處理,聊城制藥廠的凈資產水平將大幅度縮水。”劉明俊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其中的矛盾之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