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撰稿 羅明偉博士
發改委對電信、聯通寬帶接入的反壟斷調查被央視報道后,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各大主流媒體紛紛加入討論。從各方激烈論戰看,此次寬帶反壟斷調查反映了多個層面交織的市場矛盾。反壟斷法在國外被稱作“經濟憲法”,對現代市場經濟運行影響巨大。首次對國有央企采取的反壟斷調查,不僅將會深刻影響國內的反壟斷理論研究,也將會對我國的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產生深遠影響。筆者認為,需要從經濟、市場、體制等深層面分析此次反壟斷調查。
信息產品的“歧視性定價”判定問題
發改委對電信、聯通反壟斷調查集中在對寬帶接入價格“歧視性”定價問題,即電信、聯通向鐵通、廣電以及其他ISP經營者銷售的互聯帶寬價格,遠遠高于向普通企業客戶銷售的寬帶接入價格。發改委認為這是存在價格歧視壟斷(price discrimination),違背了《價格法》中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條款。
如果從實物商品銷售看,一件商品的成本是相對固定的,銷售給不同的經營者,價格理應是相對穩定的,但信息產品與實物商品不同,成本和收益機制都復雜得多。比如迪斯尼公司生產任何一張2G光盤電影拷貝,它們之間的成本并無差別,但銷售給時代華納影院的一張2G拷貝的價格,與銷售給普通消費者的2G拷貝價格肯定存在很大差別。顯然,時代華納向迪斯尼影院銷售拷貝預期付出的市場成本遠遠大于向普通消費者的銷售。如果將“價格歧視”條款照搬到信息產品,會陷入很大誤區。信息產品具有低邊際成本、高沉沒成本的特點,市場前期投入大、風險高,但復制再生信息成本極低,競爭者如果以低成本復制信息產品,經營者將面臨很大市場擠出效應。
電信、聯通銷售的帶寬流量也屬信息產品,與其他國家一樣,我國現行管制政策又明確帶寬流量銷售屬于市場定價,這樣爭議自然產生。電信、聯通不愿認同自身存在“價格歧視”問題,因為他們認為向經營者銷售1G帶寬付出的預期市場成本將會遠遠大于向普通企業銷售的1G帶寬,而這樣可能導致自身付出市場成本無法得到收益,而信息產品復雜的投入產出機制決定了價格的復雜性。如果競爭激烈,尤其在綜合業務銷售中,電信運營商可能會按照低邊際成本定價來向普通客戶銷售流量,但在向競爭對手銷售流量時,如果不考慮前期固定成本、沉沒成本投入也按邊際成本定價,那么將會面臨對手低價進入產生的巨大市場擠出效應。
由于電信業借用了實物商品的“批發”“零售”概念,這種價格差別也被有的專家稱作“批零價格倒掛”。實際上電信業借用的批發零售概念與實物商品截然不同,只是一種客戶分類方式,前者是指面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后者是面向普通消費者。實物商品的批發和零售之間具有嚴格數量、因果、時序等關系,比如批發數量相對大,批發數量必然大于零售數量,批發與零售是兩個相互銜接的再增值過程等,而電信業務流量的“批發”與“零售”概念卻并不具有這種內涵,因此很難沿用所謂批零價格倒掛說法。
“同等交易條件”規則如何適用的問題
《價格法》中有關“同等交易條件”的認定比較模糊,這對反壟斷實踐尤其是信息產品市場的反壟斷帶來了難度。電信、聯通顯然并不認同向其他寬帶經營者和普通企業客戶具有“同等交易條件”,因為他們在對普通企業客戶銷售專線中,往往是提供一攬子業務,包括手機、固話、信息等服務,有的是免費贈送專線。電信企業內部往往把面對不同客戶的專線視作兩種產品,將面向其他寬帶經營者銷售的專線被稱作“互聯專線”,而面向普通客戶的專線被稱作“接入專線”,認為兩種專線價值不同,使用率也不同,如對其他經營者銷售的互聯帶寬專線使用率一般高達80%至100%,而考慮普通的企業客戶的時間作息和數據流量較少因素,接入帶寬專線使用率一般在10%以下。
廣電系統大張旗鼓報道此次電信、聯通寬帶反壟斷調查,不少人猜測與當前三網融合政策制定密切相關。從電信業角度看,現在廣電機構擁有國內全部電視臺信息源,但在對行業內外的交易規則上,也存在“價格歧視”行為,比如電視節目服務落地到廣電系統的網絡上,需要向網絡運營商支付費用,而電視節目落地到電信系統的網絡上,需要反過來由網絡運營商支付費用。數字電視和IPTV屬于同質業務,經營者收費付費方式卻完全顛倒,如果電信、聯通的帶寬銷售行為存在“價格歧視”行為,恐怕電信業更認為廣電系統的電視節目銷售行為也應該按照同等交易條件下的價格歧視行為列入反壟斷行列。
如何看待電信業管制與反壟斷機構間的分歧
從全球看,電信業是個高度管制的行業,電信業反壟斷一般都離不開管制機構參與,此次反壟斷調查卻沒有管制機構參與,確實有些耐人尋味。從寬帶市場份額看,南電信、北聯通所占區域寬帶市場份額在70%至80%間,日本NTT、法國電信、韓國電信、德國電信等傳統固網主導運營商所占寬帶市場份額也都在70%以上,這些份額基本相當,顯然與寬帶接入資源具有一定自然壟斷屬性有關。
從寬帶市場競爭的現狀看,根據現行政策,擁有全國性互聯網骨干網和全國性寬帶經營許可的只有電信、聯通、移動(鐵通)三家,另外在北京、上海等13個城市開放寬帶用戶駐地網運營,但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規定“用戶駐地網”僅是用作“出租出售駐地網接入資源”,角色相當于代理商,流量交易的主體仍應是三家電信運營商,但同時廣電、長寬、中信、鵬博士等經營者以各種方式涉足寬帶經營,大量ISP也以電信運營商的代理商形式存在,構成一個邊緣性的“灰色”流量交易市場。從管制機構角度看,恐怕并不鼓勵這種灰色的流量交易市場,顯然與反壟斷機構的看法并不相同。對占有電信市場56%收入份額的中國移動(微博)(鐵通)而言,電信、聯通認為這種互聯價格并不高,而行業管制機構出于電信市場總體平衡的考慮,默認這種互聯價格,顯然反壟斷機構也并未考慮在內。
從國際上的互聯網帶寬流量交易市場看,包括我國在內,各國基本上還未對此采取價格管制措施,而呈現高度市場化,自然形成了分層級的互聯網骨干網流量交易架構。大的骨干網經營者處于頂層,小ISP經營者處于底層,由底向上一層購買流量服務,但整個價格體系顯然存在很大差別,經營者規模等級相差越大交易價格也相差越大,這是由于小的經營者可以更大限度地利用大型經營者的骨干網“搭便車”,從而減少自身利用信息流量的成本。即使同一級別的經營者之間交易價格也存在差別,如中國運營商與美國幾家頂級運營商之間互聯,有的相互免費,有的仍由中方付費。根據調查,國外有的互聯流量價格,如在澳大利亞悉尼的流量價格也不比電信、聯通低。令人頭疼的是,全球電信業迄今為止一直未解決好IP網絡的互聯成本模型問題,傳統語音網基于成本的價格管制模型無法適用在IP網絡上。
如何看待此次反壟斷調查對寬帶市場的影響
有專家樂觀認為,無論如何這次反壟斷調查都將發揮正面作用,有利于刺激寬帶市場競爭。從整個寬帶產業鏈來看,仍需要反壟斷機構全面考慮。
從寬帶接入產業鏈上游來看,電信、聯通能夠作為互聯流量的銷售方,是依賴擁有最大有線互聯網IDC信息源和用戶信息源,同樣的中國移動在移動互聯網領域也成為最大的IDC信息源經營者。IDC環節是對社會開放經營的增值業務,SP可以自由選擇電信運營商,實際上很多SP將信息同時存放、鏡像在電信、聯通、移動(鐵通)三家運營商IDC中,但最后形成這種SP信息源分布狀況顯然是與他們各自擁有最多有線、無線用戶群相關,各自市場地位總體上是市場機制引導資源配置的結果。帶寬流量價格矛盾的背后,實際上也是三家運營商、廣電等競相爭奪SP信息源的矛盾。在爭奪SP信息源的競爭中,各家運營商為SP提供了大量優惠政策,對有的大型SP提供補貼,使SP成為競爭贏家。
電信、聯通向普通企業用戶銷售的專線接入,正是很多SP接入IDC的主要途徑。如果反壟斷調查成立,意味著必須縮小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接入帶寬兩種產品價格體系的差別。這樣電信運營商可以從別的運營商以較低價格購買信息流量,不必要拼死拼活爭奪SP接入,必然減少對SP競爭和優惠,但這樣會抬高SP經營成本,對增值市場發展影響反而可能產生不利影響,這恐怕也將是反壟斷機構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從國內寬帶市場看,競爭瓶頸主要在于寬帶接入設施壟斷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等壟斷交織在一起,很多消費者并不能自由選擇寬帶經營者,運營商營銷對象主要是開發商、物業公司、駐地網代理商。這種狀況決定了即使互聯帶寬價格大幅度下降,也很難帶來消費者實際利益,而只會是寬帶經營者利益的再分配,正如新華社指出的,恐怕只是一場“神仙打架,與消費者無關”的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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