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啟動。這意味著中國地方政府終于可以以自主身份公開舉債融資。
在市場萬眾期待中,10月20日,財政部公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下稱試點辦法),對地方自行發債的規模、利率、期限、承銷、招標、定價、登記、托管、交易、還本付息等作了詳細規定。
試點辦法規定,試點自行發債四省市2011年的地方政府債券規模,要在國務院批準的規模限額內。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改革半步走
2011年,國務院批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2000億元。財政部核定,上海市規模為71億元,浙江省為67億元(不含寧波市),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為69億元,深圳市為22億元。
除了試點四省市總計229億元的發債額度,其他省份和計劃單列市今年的地方政府債券,將于10月底由財政部代理發行完畢。
試點辦法規定,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在規定時間將財政部代辦債券還本付息資金足額繳入中央財政專戶。
這一特殊規定說明,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僅僅走出了半步。還本付息延續了代理發行的模式,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這一規定向市場透露出明確信號,地方政府自行發債仍由中央財政提供擔保,地方政府的還本付息的風險水平,幾乎等同于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
試點辦法規定,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三年和五年,期限結構為三年債券發行額和五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發債規模的50%。
可見,不僅發債規模由中央批準,對發行債券的期限結構和占比,自行發債省市也沒有決定權。
試點辦法全文僅17條,正文不足1500字。但其實質內容遠超過文件本身,試點辦法還將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債的三個文件囊括其中,涵蓋債券預算管理、債券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和債券發行兌付三個方面。
財政部不但制定了地方政府債券管理的制度框架,對債券市場參與主體等具體事宜,也無需地方政府操心。試點辦法規定,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09-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中國地方政府發債始于2009年,由財政部代理發行。財政部今年初開始研究地方自行發債事宜,即介于中央代理發行和完全自主發行的過渡形式。但細查財政部代為制定的發債機制,和財政部代理發行相比,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走出的半步,惟一的變化是發債主體從后臺走向前臺。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如同起了省市名稱的中央政府國債,完全由中央政府保駕護航。
中央政府放行地方政府自行舉債,如同對待剛剛落地的嬰兒,小心翼翼放入已構造多年的溫暖“襁褓”中。地方政府終于有了在陽光下行動的自由,但空間嚴格受限。由中央政府制定的舉債詳規,猶如精心構造的溫室,地方政府舉債邁出的這半步,無論舉債的地方政府,還是投資人,想遭遇風險也很難。
“按這樣的方式,讓省級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實際上和中央財政代理發行差不多。”財政部科研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只是把代理發行模式從中央移到省里,變化就是操作距離縮短了。
市場化發行是正道
對自行發債放到哪級政府,國家發改委傾向于賦予市縣級政府,即市政債,而財政部支持由省級政府發行,再轉貸給市縣級政府使用。國務院最終批準三個省級政府和一個計劃單列市政府試點,以省級政府發債為主,兼顧了國家發改委支持發行市政債的看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倪紅日認為,從控制地方債務風險的角度,省級政府發債比較好,但經濟實力和財政管理能力較強的市級政府也可以考慮。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司長徐林認為,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地方政府債主要是市政債,因為基礎設施、市政建設的事權,主要由市縣一級政府承擔。讓省級政府發債,還得由省級政府往下分,分配的過程實際上很復雜。
劉尚希認為,從發債和使用相結合的角度,應該讓市縣一級政府發債。但中國有300多個市級政府、近3000個縣級政府,市縣級政府發債對監管能力是現實的考驗。因此,地方政府發債級次不應“一刀切”,應允許省級和市級政府政債同時存在。
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對地方發債級次的爭議,除了不同層級政府發債各有利弊,監管權不同也是重要原因。如果以省級政府名義發債,監管權就在財政部。如果允許市縣級政府發行市政債,地方政府可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發債,核準權在國家發改委。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共認為,以市縣級政府發債涉及兩種方式,即市縣級政府名義和其融資平臺公司名義,政府名義發債融資后,搞基礎設施建設還要成立項目公司,與其再成立項目公司,不如規范現有投融資平臺公司,委托公司發債并負責項目建設,這是一個現實的辦法。而且目前的地方融資平臺債務名義是企業債務,實際上絕大多數是政府債務,財政部應該承認這樣的實際情況。
財政部堅決反對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發債,理由是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不透明,盡可能不搞。對此問題,徐林認為,讓市縣級政府或委托其融資平臺公司發債,就要在制度上做一些完善,建立地方政府發債的一些基本制度,包括各級政府必須公開完整的政府預算,同時編制資產負債表,只有具備這些基本條件,才能對地方政府做評級,讓市場判斷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
但試點辦法中,并沒有對自行發債省市提出評級要求。財政部科研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目前的自行發債試點和財政部代理發行沒有本質區別,也就沒有評級的必要。
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審計署提出兩個量化指標評估其風險狀況,第一,由年末債務余額占當年綜合可用財力的比率計算得出債務率,若債務率超過100%,意味著該地區債務風險較高;第二,由當年償還債務本息占當年綜合可用財力的比率得出償債率,如償債率超過國際通用的20%上限,表明該地區到期債務的償債壓力較大。
這兩項債務風險標準,被國家發改委作為核準地方政府城投債的硬性指標,也為銀監會所認可。
陳共認為,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應該采取完全市場化的方式,地方政府要公開完整的收支預算,由地方立法機關審批和立法監督,建立完善的制度,并由銀行等市場參與主體,監督制約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既然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就要明明白白。”陳共說。
試點辦法中,僅籠統要求發債省市要“及時披露本省(市)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今年6月末,審計署公布了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此后,山東、山西、北京、新疆等十幾個省份也公布了本地政府債務情況。但到目前,上海、浙江、廣東和深圳四省市政府并未公布其債務審計結果。
而財政部制定的試點辦法,也未規定發債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狀況的評估指標。目前地方政府發債,延續了財政部代理發行的方式,由國務院批準。
對管理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制度建設問題,銀監會主席劉明康稱,要探索將地方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地方政府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動態監控地方政府性債務,提高財政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舉債-償債”管理體系。
“總之,建立起大眾看得到的清晰完整的政府資產負債表,并由此建立有市場約束的直接融資機制,這才是避免風險的根本辦法。”劉明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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