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浙粵深四試點省(市)獲準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
宗禾
本報訊 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財政部10月17日印發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規定,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
試點省(市)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并可從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09—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采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包括承銷和招標辦法在內的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
《辦法》強調,試點省(市)自行發債收支實行預算管理。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在規定時間將財政部代辦債券還本付息資金足額繳入中央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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