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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紀委書記免職背后: 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未了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1日 03:39  21世紀經濟報道微博

  王秀強

  山西臨汾市紀委書記沈慶華的免職,引發山西官場震動。

  10月14日,山西省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免去沈慶華臨汾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職務,山西農業廳原紀檢組長陳國榮接任前職。

  在被免職當日,沈慶華個人簡歷已從臨汾市政府官方網站“領導之窗”撤下。沈慶華個人簡歷顯示,其1955年10月生,1969年2月參加工作,1970年10月入黨。

  有知情者實名舉報稱,沈慶華檔案年齡比真實年齡小5歲,其本人已屆滿60周歲。此言引起輿論和山西組織部門關注。山西官方透露,沈慶華確因年齡問題被山西省委組織部等部門調查。

  接近此案的山西省內官員告訴記者,“目前,山西省紀委對沈慶華的黨政處分尚未下達,此案較為特殊,尚未最終定調。紀檢部門仍在對沈調查研究,可能在即將召開的山西省第十次黨代會給出處分意見。”

  另有山西官員坦承,“干部虛報年齡的問題并不罕見,沈慶華被免職不應只因虛報年齡,很可能牽扯出其他問題!

  據本報記者了解,沈的落馬,或與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山西蒲縣“煤官”郝鵬俊案的持續發酵有關。

  免職前遭公開舉報

  沈慶華在臨汾就職時間僅三年有余,便終結了個人官場生涯。

  2008年8月,沈慶華自山西省委巡視組副組長任上空降臨汾市,就任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在此之前,其個人職務多為虛職,先后在軍隊工作近30年。1998年10月沈從部隊轉業,先后擔任山西引黃工程總指揮部副秘書長、山西省委黨校副校長等職。

  2011年8月,沈慶華連任臨汾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兩個月后,沈被免職。

  坊間盛傳,臨汾洪洞縣原公安局長李青明多年來的控訴、舉報是沈被免職的重要推手。這一傳言有跡可循。10月18日,李在接聽本報記者的電話后匆匆掛斷,不愿多談。

  而據接近李青明的人士描述,2002年7月22日,臨汾市委公示臨汾市公安局副局長民主推薦人員名單,李青明列位其中。公示僅隔兩天,李卻被臨汾市紀委“雙規”。

  2003年9月28日,臨汾市浮山縣人民法院認定,李青明貪污2.18萬元,索賄4.13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開除黨籍、撤銷公職。

  2004年初,李青明刑滿釋放,開始多方申訴。

  2008年1月,臨汾市中院以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啟動了對李青明案的再審程序,指令臨汾市堯都區法院再審此案。2009年6月,堯都區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李青明無罪。

  當地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此審理結果令沈慶華頗為不滿。在沈的授意下,堯都法院一名分管業務副院長、二審法官被“雙規”。

  2010年10月,李青明依據無罪判定向臨汾市紀委提出恢復公職的要求,

  但是被沈慶華拒絕,雙方發生爭執。此后,李青明開始對沈慶華的實名申訴、控告。

  2010年10月17日,李青明寫公開信至臨汾市委,控告紀委書記沈慶華。李青明信中并稱,“2010年元月,山西省紀委批示臨汾市紀委受理我‘恢復黨籍和公職’的申訴。沈慶華接到省紀委批示后就大做文章,把糾正我冤假錯案的相關單位和辦案人員查了個遍,并質問辦案人員,‘李青明的案子你們還敢改判無罪,是誰指使的’?”

  介入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

  前述山西省內官員稱,沈被免與其參與山西煤焦反腐第一案——山西蒲縣“煤官”郝鵬俊案有關,沈慶華是主推者,在辦案過程中有違規行為。

  本報記者掌握的文件顯示,在郝鵬俊案的審理中,臨汾市紀檢委曾深度參與,并得到沈慶華支持。

  2009年6月23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臨汾市紀委下發“45號文”,以郝鵬俊“違反紀律經商辦企業”為由,將郝家1.2億元存款和北京38套房產(合同價款1.69億元)拍賣后劃扣到財政專戶。

  該文件同時報送時任臨汾紀委書記的沈慶華,以及紀委副書記石雪愛、王曉春、郭亞奇。同日,臨汾市紀委、監察局向蒲縣法院申請劃扣郝鵬俊違法違紀資金。

  2010年4月15日,蒲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以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判處郝鵬俊有期徒刑20年,處罰金8500萬元;判處其妻有期徒刑13年,處罰金8500萬元。

  2010年4月20日,蒲縣監察局發文將郝鵬俊所屬成南嶺煤礦資產沒收,并將文件抄報臨汾市紀委、臨汾市監察局。

  根據郝鵬俊家人介紹,成南嶺煤礦在沒有經過招標、拍賣、公示的前提下,便轉讓至蒲縣宏源集團。宏源公司是蒲縣唯一單獨保留并作為煤礦整合主體的民營煤礦,該公司對成南嶺煤礦的收購價為9000萬元。郝鵬俊家人認為,遠低于煤礦實際價值。

  2010年8月30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對郝鵬俊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其妻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郝案二審代理律師介紹,“與一審判決不同,臨汾市中院認為,法院沒有權力強行凍結郝家的資金和房產,在處罰金方面做出重大調整。但與法院宣判相悖,臨汾市和蒲縣紀檢部門再次下發黨政文件,干預案件!

  公開報道顯示,在二審宣判之前的8月27日,蒲縣人民法院收到蒲縣監察局發出的《關于依法沒收鵬俊違法違紀所得資金和房產的決定》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

  上述律師介紹,“這一決定同樣得到臨汾市紀委以及沈慶華的認可。但‘45號文’和隨后的文件均不能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紀檢委只能對具有黨員身份的公務員作出黨內處理,而不應直接行使國家行政權。”該律師表示,郝家1.2億元現金和北京房產拍賣所得至今流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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