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 (記者邢昀)10月20日,財政部網站上發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中指出,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
2009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增強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和擴大政府投資的能力,根據預算法特別條款規定,國務院決定,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列入省級預算管理。2009年至2011年,全國人大每年批準的地方政府債規模均為2000億元。
在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債兩年后,政府部門開始討論“讓地方自行發債”,即在部分東部發達省份,嘗試介于中央代理發行和完全自主發行的過渡形式,由中央規定發債規模甚至利率區間,讓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場發債。通過這種嘗試,讓地方政府熟悉發行程序,未來條件成熟時,再過渡到地方自主發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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